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美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張美孋 丁致成 丁致良 丁曼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被 告 周永竣 銓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玉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第1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