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蔡茂川、王俊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蔡茂川 被 告 王俊皓 顏秋霞即便宜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