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
- 原告
- 陳崇鵬
- 被告
- 楊秉緯
- 被告
- 柯志成
- 被告
- 國幸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鈺昀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秉緯、柯志成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