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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唐中興蔡至峰李怡真
  •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 原告
    洪志明
  • 被告
    富瑜行有限公司法人林子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洪志明 送達代收人 許景鐿 被 告 富瑜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被 告 林子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7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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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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