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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唐中興蔡至峰李怡真

原告
洪志明
送達代收人
許景鐿
被告
富瑜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被告
林子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7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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