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洪志明、富瑜行有限公司、張家瑜、林子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洪志明 送達代收人 許景鐿 被 告 富瑜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被 告 林子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7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