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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林依蓉簡佩珺鄭百易
  •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 原告
    朱富賢朱德健林素蘭
  • 被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祐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 原 告 朱富賢 朱德健 林素蘭 被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被 告 張祐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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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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