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朱富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2號 原 告 朱富賢 朱德健 林素蘭 被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被 告 張祐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