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4號
- 原 告
- 王○○(姓名、住居所詳卷)
- 兼
- 法定代理人
- 楊○ (姓名、住居所詳卷)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徐祐偉律師
- 被 告
- 陳炫璋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涵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炫璋、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陳炫璋所涉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部分之被告,然原告2人主張被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陳炫璋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㈡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