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吳孟潔、洪瑞隆、鄭咏欣
- 法定代理人楊○、林建涵
- 原告王○○
- 被告陳炫璋、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王○○(姓名、住居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楊○ (姓名、住居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被 告 陳炫璋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炫璋、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陳炫璋所涉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 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部分之被告,然原告2人主張 被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陳炫璋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㈡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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