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晨恩、KAZAKOV STANISLAV、陳俊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華晨恩 KAZAKOV STANISLAV(中文譯名史丹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陳俊奇 劉昌即日日昌商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116號),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