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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劉柏駿路逸涵曹錫泓

原告
王金象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告
方清科
被告
王錦笛即立昇板模行
被告
鍇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弘堯
被告
睿鍇建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原易字第76號),經原告對被告方清科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王錦笛即立昇板模行、鍇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睿鍇建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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