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玉立、于承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林玉立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被 告 于承志 蔡育時 賴文輝 鑫利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祥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