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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孫藝娜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瑛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2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各0.2452公克、0.3845公克、1.3218公克,含包裝袋3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瑛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春天國際旅館」206號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涉他案,經警於111年11月1日15時10分許,在上址旅館206號房前盤查,並經徵得同意進入該前揭旅館房間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數量淨重0.2526公克)、吸食器1組及毒品藥丸1顆(送驗數量淨重0.1726公克,經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芬納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此部分應由查獲之行政機關依法沒入),再於同日16時8分許,在上址旅館前,由被告自行交付包包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送驗數量淨重分別為0.3907公克、1.3309公克)供員警查扣,另為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17時3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而被告前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81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11年12月9日釋放。又本案被告上開施用毒品之時點,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核與該案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該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04號為不起訴處分。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81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移送執行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2月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之111年11月1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春天國際旅館」206號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111年度毒偵字第4204號),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9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本件於111年11月1日15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春天國際旅館」206號房,自被告扣得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1包(毛重0.5公克);及於同日15時10分許,在上開旅館前,自被告扣得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2包(總毛重2.2公克),經鑑驗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各0.2452公克、0.3845公克、0.3218公克)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097號鑑驗書附卷可參,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3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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