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勗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7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圍巾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民國111年1月10日,移送被告翁勗壹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77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惟該案中扣案物品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之商標審定號00000000(專用期限116年8月31日)「GUCCI」商標之圍巾1件,乃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鑑定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參,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7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圍巾1件,係證人劉懿誼自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天公司)所經營「樂天市場」網站中被告開設之「米菲歐美連線代購」賣場購得,事後發現商品有異,向「樂天市場」提出退款退貨,由樂天公司退款後取回該上開圍巾,提供予警方偵辦使用,而上開圍巾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樂天公司乃提出交與警方扣押之情,有證人劉懿誼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代理人陳昀婕於警詢時之陳述在卷可稽,並有證人劉懿誼以帳號「yii0922」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訂單明細、買家刷卡明細、賣家收款明細、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9年12月24日鑑定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商標註冊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1年度保管字第194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足認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圍巾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規定:「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而同法第455條之12第1項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3項規定「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是經準用之結果,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之規定,裁定是否准許參與沒收程序。若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未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亦應調查認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標的物其所有權可能歸屬之人,於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於裁定前,調查事實,通知該第三人陳述意見,該第三人如向法院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即無庸命其參與沒收程序,若有異議者,法院即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使該第三人成為沒收程序之參與人,以保障其財產權及救濟權。查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圍巾1件係證人劉懿誼自樂天公司所經營「樂天市場」中被告開設之「米菲歐美連線代購」賣場購得,事後發現商品有異,向「樂天市場」提出退款退貨,由樂天公司退款後取回該上開圍巾,業如前述,是上開圍巾所有權應歸屬樂天公司,而樂天公司未向本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然已具狀向本院陳明對沒收上開圍巾不提出異議,有其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是本院認無庸命其參與沒收程序,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