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辰紳股份有限公司、林禹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紳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禹丞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27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所得,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辰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紳公司)、 林禹丞因違反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166、18605、3615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5月11日確定,112年5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 物(均已責付被告林禹丞保管),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業據被告林禹丞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義雄、李昶宇、劉麗珍、賴佩琳、柳信全、喬少禾、陳詣汎、郭人今證述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辰紳公司銷貨明細、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封存物品暨責付業者保管表、電子發票證明細在卷足稽,顯係被告林禹丞所有,供其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所用之物;另附表編號23所示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萬950元(詳111 年度扣保字第37號扣押物品清單,前開緩起訴處分書第3頁 倒數第2行誤載為8萬5000元),為被告林禹丞售出分裝口罩之獲利,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1 辰紳一般醫療口罩 未滅菌紙盒 (1)迷彩綠2盒(1盒50入) (2)深藍4盒(1盒50入) 2 裸包酒紅色MD 187包(1包50入) 3 裸包湖水綠MD 795包(1包50入) 4 裸包橘色MD 77包(1包50入) 5 裸包綠色MD 239包(1包50入) 6 裸包湖水藍 705包(1包50入) 7 裸包深藍 30包(1包50入) 8 裸包粉紅色 55包(1包50入) 9 裸包鵝黃色 19包(1包50入) 10 裸包橘色 56包 11 裸包天空藍 91包 12 裸包紫色 41包 13 裸包綠色 75包 14 裸包迷彩綠 271包 15 裸包迷彩灰 174包 16 裸包迷彩藍 1包 17 辰紳一般醫療口罩 未滅菌紙盒 664個(西元2020年9月20日製造) 18 辰紳一般醫療口罩 未滅菌紙盒 207個(西元2020年9月21日製造) 19 辰紳一般醫療口罩 未滅菌紙盒 346個(西元2020年9月28日製造) 20 辰紳一般醫療口罩 未滅菌紙盒 732個(西元2020年10月28日製造) 21 宏瑋一般醫療口罩 未滅菌紙盒 350個(西元2020年9月21日製造) 22 宏瑋一般醫療口罩 未滅菌紙盒 731個(西元2020年11月8日製造) 23 現金(犯罪所得) 新臺幣8萬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