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帝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帝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97號、第198號、第24664號、第246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帝嘉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7號、第198號、第24664號、第24665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5月19日以111年 度上職議字第2207號駁回再議而確定,於112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所扣得被告陳帝嘉之不法所得分別為菲律賓幣2萬6000元(見109年度偵字第24664號卷〈下稱109偵24664卷〉第561頁,110年度貴保字第24號扣押物品清單) 、新臺幣56萬8800元(見109偵24664卷第435頁,110年度保管字第67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陳帝嘉以翊銘公司名義 經營賭博網頁之租金收入;另扣案新臺幣447萬5508元(見109年度偵字第197號卷〈下稱109偵197卷〉第701頁,111年度 扣保字第30號扣押物品清單),則係被告陳帝嘉從事賭博網站業務之獲利,業據其於111年4月1日自動繳回扣案,均係 屬被告陳帝嘉之犯罪所得,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帝嘉因賭博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7號、第198號、第24664號、第24665號為 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 職議字第2207號駁回再議,於111年5月19日確定,並於112 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 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之菲律賓幣2萬6000元、新臺幣56萬8800元、新臺幣447萬5508元,均係被告陳帝嘉上開賭 博犯行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陳帝嘉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109偵197卷第289頁至第292頁、第411頁至第413頁、第619 頁至第643頁),並有110年度保管字第677號扣押物品清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10年度貴保字第24 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109偵24664卷第435頁、第436頁、第561頁),另新臺幣447萬5508元係被告陳帝嘉主動提出供以查扣,有111年度扣保字第30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翊銘網路有限公司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2月18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4802號函附翊銘網路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09偵197卷第177頁至第179頁、第679頁至第687頁、第701頁、第702頁、第703頁)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附表 編號 被 告 即 犯罪所得人 犯 罪 所 得 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 1 陳帝嘉 菲律賓幣2萬6000元 110年度貴保字第24號 2 陳帝嘉 新臺幣56萬8800元 110年度保管字第677號 3 陳帝嘉 新臺幣447萬5508元 111年度扣保字第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