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李昇蓉
- 當事人張書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52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書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352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確定,112年10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並經鑑定屬實,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另扣案之寄貨包裝袋100件,則為被告所有,屬供本 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 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本條之修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是商標法 第98條係屬絕對義務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且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352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0月31日確定, 至112年10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 上開卷宗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經鑑定認屬仿冒品,分別侵害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與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之商標權等情,有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2紙與所附授權委任狀等資料、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及扣押筆錄、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與所附委任狀、比對報告等資料、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保管字第4914 號)等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所示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條說明,無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寄件包裝袋100個,均屬被告所有,且作為包裝寄貨之用等情,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見偵卷第116頁),乃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項等規定單獨宣告沒 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 量 1 仿冒佩佩豬商標之貼紙 共96件 2 仿冒佩佩豬商標之手錶 共41件(聲請書誤載為40件,應予以更正)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貼紙 共7件 4 寄貨包裝袋 共1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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