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梁韶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韶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執聲字第939號、111年度緩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物及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玖元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梁韶容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264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111 年3月28日確定,112年3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 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品(詳110年度偵字第32642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41頁,110年度保管字第426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697元(詳偵字卷第173頁,110年度扣保字第9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自動繳回之不法所得,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梁韶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2642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3月28日以111 年度上聲議字第124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且在112年3月27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23~226、243、 245頁、緩起訴執行卷宗第13頁)。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 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商標之物,有本院110年聲搜字38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一編號1至6物品相關之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表一編號7至8物品相關之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偵字卷第47、49~53、5 5、59~67、69、71~79、81~82、87~99、101頁)、附表一編 號9至10物品相關之報案三聯單、蝦皮購物網頁截圖、交貨 便物流寄件資料、那條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權市值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字卷第39、43、45、111~115、117頁)、現場照 片、扣押物品清單、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偵字卷第119~121、141~142、155~161頁)附卷為憑,堪認扣 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收。從而,聲請人前揭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宣告前二條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㈠查被告於偵訊時供陳:「(犯罪所得約多少?)白爛貓(即仿冒附表一編號9、10所示商標權人商標商品)賣出12件2508元、HELLO KITTY(即仿冒附表一編號7、8所示商標權人商標商品)賣出1件189元。」等語(見偵字卷第168頁),並 經其於偵查中自動繳出上開全部犯罪所得合計2697元,亦有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173頁)附卷足憑,前揭189元部分,即係被告販賣仿冒附表一編號7、8所示商標權人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惟前揭被告所繳出之2508元部分,固係被告販賣仿冒附表一編號9、10所示商標權人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與 附表一編號9、10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8萬元完畢,且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之民事責任,有和解書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217頁),上開賠償金額既已超過 被告本案販賣仿冒附表一編號9、10所示商標權人商標商品 之犯罪所得金額2508元,是本院依被告與附表一編號9、10 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成立之和解內容,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其該部分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本案若仍諭知沒收上開扣案現金中之2508元部分犯罪所得,已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再為沒收或追徵被告上揭犯罪所得之諭知。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對於犯罪所得部分,僅依法就上述被告已繳出之犯罪所得189元 部分,宣告沒收之。 五、另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員警於110年3月16日至被告之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之2居所進行搜索時,被告當場配合警 方而列印輸出之紙本列印資料,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21頁),並有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其上記載「警方於現場列印佐證梁嫌確係於家中列印而成,故無送請鑑定」)附卷足憑(見偵字卷第159~161頁),則前揭附表二所示之物,應僅係警方為調查本案,而列印輸出供作附卷留存之證據使用,乃偵查中所衍生之物,非屬依法應予沒收之物,自均毋庸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鑑定書所在卷頁 物品照片所在卷頁 1 仿冒小白商標紙雕 9件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偵字卷第59~67頁 偵字卷第123頁 2 仿冒小白商標標籤 14件 偵字卷第123頁 3 仿冒哆啦A夢商標卡片 9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偵字卷第123頁 4 仿冒哆啦A夢商標標籤 9件 偵字卷第123頁 5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卡片 8件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偵32642號卷第125頁 6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標籤 8件 偵字卷第125頁 7 仿冒HELLOKITTY商標卡片 11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偵字卷第81~101頁 偵字卷第125頁 8 仿冒HELLOKITTY商標標籤 11件 偵字卷第125頁 9 仿冒白爛貓商標標籤 1件 林昱辰 偵字卷第111〜115頁 偵字卷第125頁 10 仿冒白爛貓商標卡片 1件 偵字卷第127頁(告訴代理人吳珠鳳律師自蝦皮購得)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物品照片所在卷頁 備註 1(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1) 小白商標圖檔 1張 偵字卷第127頁 警方於搜扣現場列印佐證被告確係於家中列印而成 2(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2) 哆啦a夢商標圖檔 1張 偵字卷第127頁 3(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3) 蠟筆小新商標圖檔 1張 偵字卷第127頁 4(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4) HELLOKITTY商標圖檔 1張 偵字卷第127頁 5(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5) 仿冒白爛貓商標圖檔 1張 偵字卷第1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