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茅叔佛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茅叔佛祖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809、81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中簡字第76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羅茅叔佛祖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共2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等2人與被告間均成立和 解,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告狀、撤回告訴狀(見本 院易字卷第63、65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臨股 112年度偵緝字第80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10號被 告 羅茅叔佛祖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11樓之3 居基隆市○○區○○街00○0號8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茅叔佛祖(原名羅文誠)基於毀損之犯意,㈠於民國111年10 月17日20時1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承恩餐旅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恩餐旅管理公司)經營之MOXY豐邑酒店辦理住宿,並入住1205號房,迄同年月17日20時17分許即離去,羅茅叔佛祖於入住期間某時,以不詳方式,毀損房間內之電視、電話、遮光窗簾及紗簾、煮水壺、相框、檀木衣架等物,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承恩餐旅管理公司,嗣酒店工作人員於同年月18日13時30分許,進入1205號房打掃時,始發現上情。㈡於111年10月17日20時36分許,至臺 中市○○區○○路000號柯旅天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柯旅天閣公 司)經營之柯旅天閣酒店,刷卡付費辦理住宿2日,入住1003號房,迄同年月19日12時前某時許,羅茅叔佛祖未辦理退房即離去,羅茅叔佛祖於住宿期間某時,以不明方式,毀損房間內之電視、音響喇叭等物,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柯旅天閣公司,嗣酒店工作人員於同年月19日12時許,進入1003號房打掃時,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承恩餐旅管理公司委由李廣傑、柯旅天閣公司委由張維軒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茅叔佛祖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李廣傑、張維軒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畫面擷圖及MOXY豐邑酒店1205號房、柯旅天閣酒店1003號房遭毀損照片、報價單等附卷佐證。是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其先後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檢 察 官 蔣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 記 官 陳佳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