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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3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劉承翰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琬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琬鈞曾係告訴人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同年12月11日,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工作處所,於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Dcard社群網站,以暱稱「南飄洋子」在工作板「工作遭遇狀況」、「沛美生醫」等貼文下方留言稱:「給要去沛美面試的人參考……還有很多內幕,但公司也有跟一些XX來往,透露太多怕有生命危險,YT請搜『沛美生醫廖曼華(即沛美公司負責人)卡若絲Chorus面膜慘操流氓控制大喊要我繞300人過來』」等語,及於同年12月12日,在心情板「某網紅直播(幫高調拜託🙏」貼文下方留言稱:「闆妹有些保養品彩妝類的東西是給大里仁化路沛X生醫做的,基本上他們製造的SGS驗證也都是假的,拿A(乾淨的)去申請B(客戶產品)的SGS認證,基本上不會有客人自己去跑SGS流程,都是給製造廠包辦,因為他們的製程有菌啊還很多😂……要小心現在法規,不用真的放出製造商資訊,所以臺灣製造或是直播主賣的,千萬不要亂買,除非你的臉是銅牆鐵壁」、「人家老闆娘背後有黑衣人撐腰啊,小蝦米如何對抗大鯨魚,沛美生醫廖曼華卡若絲Chorus面膜慘操流氓控制大喊要我繞300人過來」等語,以此方式傳述、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項,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嗣經告訴人之員工蔡侑靜於同年12月13日上午10時許瀏覽網路發現上情,始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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