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琬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琬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琬鈞曾係告訴人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同年12月11日,在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之工作處所,於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Dcard 社群網站,以暱稱「南飄洋子」在工作板「工作遭遇狀況」、「沛美生醫」等貼文下方留言稱:「給要去沛美面試的人參考……還有很多內幕,但公司也有跟一些XX來往,透露太多 怕有生命危險,YT請搜『沛美生醫廖曼華(即沛美公司負責人)卡若絲Chorus面膜慘操流氓控制大喊要我繞300人過來』 」等語,及於同年12月12日,在心情板「某網紅直播(幫高調拜託��」貼文下方留言稱:「闆妹有些保養品彩妝類的東 西是給大里仁化路沛X生醫做的,基本上他們製造的SGS驗證也都是假的,拿A(乾淨的)去申請B(客戶產品)的SGS認 證,基本上不會有客人自己去跑SGS流程,都是給製造廠包 辦,因為他們的製程有菌啊還很多��……要小心現在法規,不 用真的放出製造商資訊,所以臺灣製造或是直播主賣的,千萬不要亂買,除非你的臉是銅牆鐵壁」、「人家老闆娘背後有黑衣人撐腰啊,小蝦米如何對抗大鯨魚,沛美生醫廖曼華卡若絲Chorus面膜慘操流氓控制大喊要我繞300人過來」等 語,以此方式傳述、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項,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嗣經告訴人之員工蔡侑靜於同年12月13日上午10時許瀏覽網路發現上情,始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