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孟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倉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954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伍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毒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仍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4 日上午9時許,在臺中市北區進德路上之來富貴彩券行附近 ,以新臺幣(下同)12,800元向綽號「阿瑞斯」之魏熒賢(所涉販賣毒品部分,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購買愷他命2 包(驗前總淨重5.1227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2.4589公克)及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82包(驗前總淨重290.769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9.6794公克)後,即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而持有該等第三級毒品。嗣於同日下午5時1分許,員警執行守望勤務時,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立彩自助洗衣店,見 乙○○形跡可疑對其盤查,乙○○於未經有偵查權限之員警發覺 之前,即主動交付愷他命1包(毛重1.79公克,即附表編號1所示其中1包)、毒品咖啡包12包(毛重39公克,即附表編 號2所示6包及附表編號3所示其中6包)予員警,經警查扣後,並於同日下午5時12分許,經乙○○同意搜索,在臺中市○區 ○村○路00號4樓住處內扣得毒品咖啡包70包(毛重326公克, 即附表編號3所示其中10包、附表編號4所示10包及附表編號5所示50包),嗣於同日晚上7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實施附帶搜索時,在乙○○身上扣得愷他命1包(毛重 3.81公克,即附表編號1所示其中1包)。此經乙○○自首上情 ,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見偵卷第23~27、30~31、106~107、1 13~114、142~143頁,本院卷第38~39、46~47頁),並有偵 辦刑案職務報告書(112年2月14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9分至同日下午5時1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 路0000號洗衣店、受執行人:被告乙○○)、扣押物品目錄表 (愷他命1包、毒品咖啡包12包、彩虹菸7支)、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000 年0月00日下午5時4分至同日下午5時12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村○路00號4樓、受執行人:被告乙○○)、扣押物品目 錄表(毒品咖啡包70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2年2月14日晚上7時40分至同日晚上7時44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受執行人:被告乙○ ○)、扣押物品目錄表(愷他命1包)、現場蒐證照片、自願 受採尿同意書(112年2月14日、受採尿人:被告乙○○)、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C00000000、真實姓名:乙○○)、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112年6月16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063537號函檢附被告乙○○上手另案被告魏熒賢即暱稱「阿瑞斯」之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年3月15日、指認人:另案被告魏熒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2年3月14日、指認人:被告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安保字 第799號)、扣押物品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保管字第2850號)、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715號、112年度少連偵緝 字第13號起訴書(被告魏熒賢等)(見偵卷第19、37、39~4 3、47、49~53、57~61、67~81、83、85、115~120、133~139 、145~151、155、169~171、173、183、185~193頁)、欣生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C0 0000000)(見核交卷第17頁)等附卷可稽,復就上開查扣 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分別送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附表編號1所示 確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附表編號2至5所示確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無訛,且該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合計總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此 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5之鑑定結果欄及備註欄所示,是被告所持有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與愷他命,均係第三級毒品,且該等全部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總計跡近12.1383公克。從而 ,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係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毒品分為四級,而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之危害性仍屬相同,是以就毒品持有人所持之同級毒品純質淨重之數量應予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 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參照)。查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4-甲基甲基 卡西酮,既均為第三級毒品,依前揭說明,被告所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品項雖有不同,然於法律評價之意義皆屬第三級毒品,所持有該等同屬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應予合併計算,然被告持有之前揭愷他命以及上開4-甲基甲基卡西酮,該4-甲基甲基卡西酮品項之第三級毒品之總純質淨重已逾5 公克,且其持有不同品項之全部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之總計數量更達12.1383公克,自應論以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逾5公克以上之罪。 ㈢又被告雖因員警執行守望勤務時而遭盤查,然依當時情況並無證據足認員警業已發現被告涉犯持有毒品罪嫌,則被告在有偵查權之員警發覺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前,自願向員警交付該等毒品並同意搜索,且自行坦認其持有該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又願受裁判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被告之警詢筆錄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9、24、30~31頁),本院審酌被告主動交付毒品且自承犯罪,未有僥倖之心,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㈣再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 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98年台上字第1765號、99年台上字第439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警逮捕後,進而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由司法警察查獲上手即另案被告魏熒賢於112年2月14日販賣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等予被告之犯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715號、112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3號起訴書及本案起訴書附卷可稽 (見偵卷第185~193頁,本院卷第7~8頁),是就被告上開犯 行,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要件, 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有前揭刑之減輕事由,爰有二種以上減輕之事由者,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前並無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3頁),素行尚佳,然其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竟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肆意持有之,且所持有之數量甚多,然考量其犯後已坦認犯行,知所悔悟,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高中肄業,之前在做鷹架,一天收入約3千元,未婚,無子女,我祖母需要 我扶養,經濟狀況一般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 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 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該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 有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㈡本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罪,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揆諸上開說明,皆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盛裝上 開各類第三級毒品之各該包裝袋,以現今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皆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違禁物,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又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至扣案彩虹菸7支, 經鑑驗不含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8 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07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61~162頁)在卷足憑,並非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毒品品名稱 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4.9640公克、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2.4589公克,以及內含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2個) ⑴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493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487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629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615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⑵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5.122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4.964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5.1227公克,純度48.0%,純質淨重2.4589公克 備考11.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總淨重5.1227公克,總純質淨重2.4589公克 ⑴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07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61~162頁) 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08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63~165頁) 2 第三級毒品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標示「BOMB」紅色包裝咖啡包6包(驗前總淨重7.420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0.5640公克、驗餘總淨重6.2243公克,以及內含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6個) ⑴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BOMB」紅色包裝(内含淡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1.692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95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T-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⑵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BOMB」紅色包裝(内含淡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1.692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95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T-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1.6921公克,純度7.6%,純質淨重0.1286公克。備考6.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BOMB」紅色包裝乙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出純度7.6%,推估檢品6包,檢驗前淨重7.420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純質淨重0.5640公克 ⑴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07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61~162頁) 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408號鑑驗書, 附表編號2至4部分另依備考10.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推估檢驗前總淨重102.6096公克,總純質淨重5.9203公克)(見偵卷第163~165頁) 3 第三級毒品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標示「adidas」白色包裝咖啡包16包(驗前總淨重46.304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3.0098公克、驗餘總淨重45.1361公克,以及內含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16個) ⑴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adidas」白色包裝(内含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2.636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468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T-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⑵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adidas」白色包裝(内含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2.636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468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T-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2.6369公克,純度6.5%,純質淨重0.1714公克。備考7.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adidas」白色包裝乙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出純度6.5%,推估檢品16包,檢驗前淨重46.304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純質淨重3.0098公克 同上 4 第三級毒品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標示「HI PANDA」黑色包裝咖啡包10包(驗前總淨重48.884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2.3465公克、驗餘總淨重47.5024公克,以及內含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10個) ⑴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HI PANDA」黑色包裝(内含淡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4.750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368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⑵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HI PANDA」黑色包裝(内含淡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4.750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368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4.7502公克,純度4.8%,純質淨重0.2280公克。備考8.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HI PANDA」黑色包裝乙包),推估檢品10包,檢驗前淨重48.884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純質淨重2.3465公克 同上 5 第三級毒品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標示「虎舉人」紅色包裝咖啡包50包(驗前總淨重約188.1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76公克、驗餘總淨重187.56公克,以及內含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50個) 一、送驗證物:紅色咖啡包(虎舉人),50包 ,本局分别予以 編號A1至A50。 二、編號A1至A50: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驗前總毛重223.16公克(包裝總重約35.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88.16公克。 ㈡隨機抽取編號A13鑑定:經檢視内含淡黃色粉末。 1、淨重3.62公克,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3.02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即純度未達百分之1無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以下均稱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2-Amin-5-nitrobenzophenone)等成分。(備考一)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约2%。 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5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76公克。(備考二)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48693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67~1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