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51號 112年度易字第373號 112年度易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依萱 選任辯護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5、589、749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963、5007、5241、5781號),嗣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得手。 二、案經丙○○、丁○○、王雅鳳、陳庭瑀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五分局、大雅分局、第六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案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 第159條第2項等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589卷第161至163頁、偵5241卷第161至165頁、偵585卷第161至163頁、偵749卷第161至165頁、偵4963卷第161至165頁、偵5007卷第163至167頁、偵5781卷第163至166頁、本 院易字251卷第184頁、第196頁),復經證人即告訴人丙○○ (偵585卷第171至172頁)、丁○○(偵749卷第167至171頁) 、王雅鳳(偵5007卷第175至178頁)、陳庭瑀(偵5781卷第167至169頁)、證人即被害人戊○○(偵589卷第165至166頁 )、吳秀鳳(偵4963卷第173至179頁)、張漢洲(偵5241卷第177至179頁)、顏士雅(偵5781卷第171至175頁)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二所示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426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356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於111年6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係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檢 察官於起訴書及公訴蒞庭均主張被告構成累犯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並提出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作為證據,堪認就此已有所主張(檢察官認有累犯適用之執行完畢 案件雖有誤但不影響累犯之認定),是本院爰就此事項為職 權調查,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本案構成累犯部分並無爭執(見本院易字251卷第185頁、第196頁)。而就有無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部分,本院審酌被告前案之竊盜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其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屬相同,堪認其確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 當之情形,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辯護人辯以請求不 予加重其刑等語(見本院易字251卷第161頁、第185頁), 尚不足採。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難認良好,詎仍不知警惕,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貪圖私利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等之財物,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其守法觀念尚有不足,所為亦已造成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權相當程度之危害;兼衡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顏士雅成立調解,並已賠償其所受損害,其餘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則均未到庭而未能成立調解,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251卷第201頁、第205至206頁),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所竊得之財物,已經警扣案發還予被害人吳 秀鳳,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附卷可佐(見偵4963卷第183至187頁、第191頁);並審酌被告自陳為大學肄業、目前無業、 經濟狀況貧寒、為低收入戶、無未成年子女須扶養、母親患有精神障礙疾病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251卷第197頁),兼衡其身心健康情形(見本院易字251卷第167至175頁)、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罪 所生之危害及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故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 ㈠本案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竊盜犯行,而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現金及物品,為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之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已據員警查扣發還與被 害人吳秀鳳之情,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然被告 業與被害人顏士雅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800元,業如前述 ,堪認被害人所受損害已完全獲得填補,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再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之餘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行竊方式、竊得之財物(新臺幣)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丙○○ ( 有提告 ) 111年10月25日13時5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得來素蔬食早午餐店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附近停放後,再徒步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丙○○管領放置在店內櫃檯上之愛心捐款箱2個(內有零錢共計3,000元),得手後立即離去。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捐款箱貳個及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戊○○ 111年10月17日13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早餐店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附近停放後,再徒步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戊○○管領放置在店內櫃檯前之愛心捐款箱4個(內有零錢共計800元),得手後即至上開機車停放地點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捐款箱肆個及新臺幣捌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丁○○ ( 有提告 ) 111年10月20日19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成功牛排潭子店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附近停放後,再徒步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丁○○管領放置在店內櫃檯上之愛心捐款箱2個(內有零錢共計100元),得手後即至上開機車停放地點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捐款箱貳個及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秀鳳 111年12月12日19時18分許 臺中市○○區○○0路00號波士嘜麵包烘培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附近停放後,再徒步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吳秀鳳管領放置在店內櫃檯上之愛心捐款箱1個(內有零錢共計1,816元、遊戲代幣1枚)【已發還】,得手後即至上開機車停放地點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王雅鳳 ( 有提告 ) 111年12月4日19時1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中大鵬門市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附近停放後,再徒步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王雅鳳管領放置在店內商品架上之白蘭氏關鍵活躍雞精1盒、白蘭氏旭沛人蔘蜆精1盒、天地合補高單位葡萄糖胺飲1盒、貝氏羊奶粉1罐、思耐得補體素羊奶粉1罐(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招牌雞腿便當1盒、光泉高鈣鮮豆漿1罐,得手後立即離去。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蘭氏關鍵活躍雞精壹盒、白蘭氏旭沛人蔘蜆精壹盒、天地合補高單位葡萄糖胺飲壹盒、貝氏羊奶粉壹罐、思耐得補體素羊奶粉壹罐、招牌雞腿便當壹盒、光泉高鈣鮮豆漿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張漢洲 111年10月19日11時51分許(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老牌石頭火鍋店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附近停放後,再徒步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張漢洲管領放置在店內櫃檯上之愛心捐款箱2個(內有零錢共計500元),得手後即至上開機車停放地點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捐款箱貳個及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陳庭瑀 ( 有提告 ) 111年10月19日17時4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瑞昌藥局進化店 徒步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陳庭瑀管領放置在店內商品架上之美國夜安安HPMC植物膠囊2盒,得手後即至左列地點附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國夜安安HPMC植物膠囊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顏士雅 111年12月12日13時38分許(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時許) 臺中市○區○○街00號濰克早午餐臺中一中店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附近停放後,再徒步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顏士雅管領放置在店內櫃檯上愛心捐款箱2個(內有零錢共計900元),得手後即至上開機車停放地點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卷證名稱 證據名稱 112年度偵字第585號 ㈠111年10月29日員警職務報告書(第159頁) 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得來素蔬食早午餐店111年10月2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73至175頁)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77至179頁) 112年度偵字第589號 ㈠111年10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59頁) 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早餐店111年10月17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67至171頁) ㈢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比對結果(第173頁) ㈣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第175頁) 112年度偵字第749號 ㈠111年11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79頁)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81頁) ㈢員警蒐證照片 ⒈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成功牛排潭子店111年10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83至191頁) ⒉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第191至193頁) ⒊監視器錄影畫面與被告檔案照片比對結果(第195頁) ⒋警政署車籍資訊系統查詢結果(第195至197頁) 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199頁;偵4963卷第195頁) 112年度偵字第4963號 ㈠111年12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59頁)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第183至191頁) ㈢臺中市○○區○○0路00號波士嘜麵包烘培坊111年12月1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93頁) 112年度偵字第5007號 ㈠111年12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61頁) ㈡員警蒐證照片 ⒈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中大鵬門市111年12月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81至189頁) ⒉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第189頁) ⒊遭竊物品之樣式照片(第191至197頁) 112年度偵字第5241號 ㈠111年10月27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59頁) ㈡員警蒐證照片 ⒈現場照片(第181至183頁) ⒉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老牌石頭火鍋店111年10月1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185至187頁) 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第187頁)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89至191頁) 112年度偵字第5781號 ㈠112年1月3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61頁) ㈡員警蒐證照片 ⒈臺中市○區○○路000號瑞昌藥局進化店111年10月1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77至178頁) ⒉臺中市○區○○街00號濰克早午餐臺中一中店111年12月1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79至181頁) 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第179頁、第181至184頁) 112年度易字第251號 ㈠被告乙○○112年4月6日刑事答辯狀,並檢附: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臺中市北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門診掛號單(第159至1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