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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37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劉麗瑛王振佑蔡咏律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愛
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267號、112年度偵字第8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愛與告訴人林美雲為鄰居,渠等前因細故發生糾紛,詎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門口,辱罵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蔡咏律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1年5月6日22時29分許 惡毒的死美雲,惡毒的骯髒女人…妳這個惡毒的垃圾女人   妳這個惡毒的女人,死美雲   死美雲…把這個惡毒的死女人送到地獄…妳這個惡毒的女人,林美雲…惡毒的女人,林美雲 2 111年10月28日21時39分許 惡毒的女人,惡毒的女人林美雲 3 111年11月4日20時27分許 惡毒的女人,惡毒的林美雲 4 111年12月25日15時7分許 林美雲妳這個惡毒的女人 5 112年1月8日20時36分許 惡毒的女人林美雲,妳偷拿我的東西,妳偷拿嗚嗚我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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