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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許曉怡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子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505、42493、42497、42975、44974、44977、44990、45748、45757、46429、48009、49197、53688、53695號、112年度偵字第956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子文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1、2、5至17、19至2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3、4、18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①犯罪事實欄㈥第10行「律賓籍」應更正為「菲律賓籍」;②犯罪事實欄㈩⑴第4行「竊」應更正為「竊取」;③犯罪事實欄㈩⑵第4行、第5行「PHAM MINH」應更正為「PHAM MINH TIEN」;④犯罪事實欄㈩⑶第4行、第6行「持客觀上可供做為兇器之不詳工具」、「再持客觀上可供做為兇器之不詳工具」刪除,第7行「防」應更正為「房」及第9行NGUYEN TRONG MANH(中文名阮仲孟)所有之現金「500元」應更正為「2500元」;⑤犯罪事實欄第8行TRAN HAU QUANG(中文名陳厚光) 所有之現金「4200元」應更正為「37000元」;⑥犯罪事實欄第6行「DNIH BAT HIEU」更正為「DINH BAT HIEU」;⑦證據補充「被告林子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⑴、⑵、㈣、㈤、㈥⑴、⑵、㈦⑴、⑵、㈧、㈨、㈩⑴、⑵、、⑴、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侵入住宅逾越窗戶竊盜罪。又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⑶、、所示時、地,分別進入不同房間竊取各該被害人所有之現金,各宿舍不同房間之財物顯係不同被害人所有,故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⑶部分205房及304房應論2罪,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2樓編號1至3房間應論3罪,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2樓及3樓房間應論2罪,附此敘明。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⑶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侵入住宅逾越窗戶攜帶兇器竊盜罪、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等語。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⑶部分,據被告於警詢供稱:我是徒手進去,沒有使用及攜帶工具等語(見偵46429卷第64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攜帶兇器竊盜,故無從論被告以攜帶兇器竊盜罪;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據告訴人黃陳建興於警詢供稱:被告是趁倉庫人不在進入商店倉庫將我的包包拿走等語(見偵49197卷第77頁),且依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所示(見偵49197卷第81頁至第83頁),被告進入地點確實為商店倉庫,是無從論以侵入住宅竊盜罪,是檢察官上開起訴罪名均有未洽,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⑶部分僅屬加重條件之變更,毋庸變更起訴法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業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名,無礙被告攻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所為2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查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之前提事實,有矯正簡表在卷可參;而就應否加重其刑之說明責任,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指出被告於民國102年間有多次竊盜案件,之後撤銷假釋入監服刑,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有多次竊盜經裁定定應執行刑,被告現所執行的亦為竊盜案件,之後陸續還有案件待執行,被告前後所犯均為竊盜罪,入監後也未獲得教訓,被告對刑法之處罰反應薄弱,已構成累犯,並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而被告於105年間因竊盜犯行,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由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106年間為竊盜犯行,由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2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09年7月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案所為竊盜犯行,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法益侵害結果相同,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可見被告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確實體認其行為之違法性與危害性,法遵循意識及刑罰感應力均屬薄弱,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財產法益,行為實值非難,暨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學識為高職肄業,入監前與友人做防水,另有透過更生人保護協會轉介到大里市公所從事打掃工作,公所那邊是算時薪,月收入不到新臺幣(下同)1萬元(見本院卷第445頁),被告所竊得財物價值及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表示意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罪,均係犯加重竊盜罪、一般竊盜罪,經核俱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日期在111年2月至111年7月間,綜合其犯罪手段、態樣及動機,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爰為整體評價後,就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至所竊取之財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未發還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據被害人范文進於警詢陳稱:遭竊取現金約8、9000元、越南幣20萬元等語(見偵48009卷第61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認定其竊取財物為8,000元及越南幣20萬元,附此敘明。

㈡至被告竊得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提款卡、健保卡,均未扣案,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衡酌上開物品均屬個人專屬物品,倘告訴人黃陳建興申請註銷並補發,原證件、卡片即失去功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諭知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⑴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⑵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伍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林子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伍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陸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⑴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⑵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⑴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⑵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⑴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⑵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⑶205房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逾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⑶304房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逾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捌仟元及越南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 林子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背包壹只、鑰匙伍支及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⑴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⑵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2樓編號1房間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2樓編號2房間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2樓編號3房間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2樓房間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3樓房間所示 林子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1505號
111年度偵字第42493號
111年度偵字第42497號
111年度偵字第42975號
111年度偵字第44974號
111年度偵字第44977號
111年度偵字第44990號
111年度偵字第45748號
111年度偵字第45757號
111年度偵字第46429號
111年度偵字第48009號
111年度偵字第49197號
111年度偵字第53688號
111年度偵字第53695號
112年度偵字第956號
  被   告 林子文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號
                        (另案在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子文前於民國102年間因3次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4月確定,復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
    經假釋,復撤銷其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8月1日,於10
    7年5月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及加重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⑴於111年2月12日13時17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見外籍
    移工宿舍大門未關,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址外籍
    移工宿舍2樓,徒手竊取越南籍移工VUONG VAN VU(中文名王
    文武)所有置放在房內置物櫃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萬
    元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嗣VUONG VAN VU發現遭竊即報警
    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攝錄影像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
    ⑵復於同日15時17分許,騎乘同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0
    號「邦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外籍移工宿舍,見宿舍大門未
    關,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址外籍移工宿舍2樓,
    徒手竊取泰國籍移工PRAPHATSON  THIRAPHONG(中文名迪拉
    彭)所有之現金7000元;泰國籍移工SINGLO ATTHACHAI(中文
    名阿塔財)所有之現金1萬9000元;泰國籍移工SAPPHASO ARN
    ON(中文名阿農)所有之現金9000元;泰國籍移工THANARUEAN
    G PHONGPHAO(中文名朋潘)所有之現金5000元;泰國籍移工P
    HAENGBUTDEE NIMIT(中文名黎明)所有之現金4000元;泰國
    籍移工BAKOH FEBRIANTO(中文名巴可)所有之現金1萬5000元
    ,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逃逸。嗣PRAPHATSON  THIRAPHONG、SI
    NGLO ATTHACHAI、SAPPHASO ARNON、THANARUEANG PHONGPHA
    O、PHAENGBUTDEE NIMIT、BAKOH FEBRIANTO發現遭竊即委由
    邦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協理魏國昇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
    視器攝錄影像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41505
    號)。
  ㈡於111年7月12日21時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丁台農場」
    前,見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進入農場辦公室內,徒手竊取
    魏建右所有,由該農場會計人員保管之現金9300元,得手後
    騎乘同機車逃逸。嗣魏建右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方調
    閱監視器攝錄影像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42
    493號)。
  ㈢於111年7月25日22時23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洪侑裕
    之住所前,見房門未上鎖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走上2樓
    著手竊取財物之際,適為洪侑裕發現,其隨即託詞找人,再
    趁隙走出屋外後發動機車騎乘逃逸而竊盜未遂。洪侑裕隨即
    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攝錄影像比對,始循線查悉上
    情(111年度偵字第42497號)。
  ㈣於111年5月30日10時12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和益
    鐵工廠」外籍移工宿舍,見大門開啟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
    ,即侵入該住宅內,徒手竊取泰國籍移工MAYOE TUMWA(中文
    名唐瓦)所有現金1500元;竊取泰國籍移工CHOEMUE ANAN(中
    文名阿安)所有現金3800元,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逃逸。嗣MAY
    OE TUMWA、CHOEMUE ANAN發現遭竊即委由和益鐵工廠會計蕭
    幸蕙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攝錄影像比對,始循線查
    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42975號)。
  ㈤於111年7月19日14時50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外籍移工宿
    舍見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3樓房
    間內,徒手竊取印尼籍移工ALSAKO PRIMADANI(中文名阿國)
    所有之現金6100元,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嗣ALSAKO PRI
    MADANI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
    像分析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44974號)。
  ㈥⑴於111年6月10日22時9分許,騎乘其所有之牌照號碼SUM-485
    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外籍移工宿舍
    見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竊取越南
    籍移工NGUYEN THI DUC(中文名阮氏德)所有現金6200元,得
    手後騎乘同機車逃逸。⑵於同年6月13日騎乘同機車途經臺中
    市○○區○○路000巷00號外籍移工宿舍見門未上鎖,且四下無
    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竊取2樓205號房內,竊取菲律賓
    籍移工PRANGAN JOSE FLORES(中文名羅爾)所有放置床頭皮
    夾內之現金3萬1500元、床上盒子內之現金3500元,共計3萬
    5000元得手。又接續竊取同房內律賓籍移工CANCINO ILDEFO
    NSO FLORES(中文名芬所)所有放置床邊抽屜內之現金1萬元
    ,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嗣外籍移工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
    ,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分析比對,始循線查悉上
    情(111年度偵字第44977號)。
  ㈦⑴於111年7月26日13時34分許,騎乘其所有之牌照號碼SUM-48
    5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號外籍移工宿舍
    見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竊取印尼
    籍移工KOKO SUCIPTO(中文名蘇吉多)所有現金4000元;印尼
    籍移工WAHYU ROMDONI(中文名瓦佑)所有現金4000元;印尼
    籍移工SUPRIYONO(中文名阿諾)所有現金3000元,得手後騎
    乘同機車逃逸。⑵於同年7月26日13時50分許,騎乘同機車途
    經臺中市○○區○○○路00號外籍移工宿舍見門未上鎖,且四下
    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竊取印尼籍移工ABDUL HALIM(
    中文名哈林)所有現金3000元;印尼籍移工AHMAD ROFIK(中
    文名羅飛)所有現金7000元,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逃逸。嗣外
    籍移工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
    像分析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44990號)。
  ㈧於111年7月2日9時3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外籍移工宿
    舍見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2樓第4
    間房間內,徒手竊取越南籍移工PHAM VAN CHUNG(中文名范
    文忠)所有之現金500元;越南籍移工DO VAN HUNG(中文名杜
    文興)所有之現金1000元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嗣外籍移
    工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分
    析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45748號)。
  ㈨於111年6月29日21時40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街00號之外籍移工宿
    舍見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房間內
    ,徒手竊取越南籍移工TRAN XUAN QUANG(中文名陳春光)所
    有之現金3000元;越南籍移工NGUYEN VAN THAI(中文名阮文
    泰)所有之現金9800元;越南籍移工LE HOANG(中文名黎皇)
    所有之現金5000元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嗣TRAN XUAN QU
    ANG、LE HOANG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
    器攝錄影像分析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4575
    7號)。
  ㈩⑴於111年5月1日14時6分許,騎乘其所有之牌照號碼SUM-485
    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太平區永豐路327之3徐建文住
    處大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2樓竊
    徐建文所有之現金9000元,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逃逸。嗣徐建
    文發現遭竊及報警處理,嗣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攝護影像,
    影像分析比對而查悉上情。⑵於同年5月28日13時50分許,騎
    乘同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外籍移工宿舍見
    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3樓竊取越
    南籍移工PHAM MINH(中文名範明先)所有現金1萬7400元,得
    手後騎乘同機車逃逸。嗣PHAM MINH發現遭竊及報警處理,
    嗣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攝護影像,影像分析比對而查悉上情
    。⑶於同年7月22日15時4分許,騎乘同機車途經臺中市○○區○
    ○路000巷00號,仲介公司負責人魏建隆所管理之外籍移工宿
    舍後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2樓,
    持客觀上可供做為兇器之不詳工具撬開205號進入房內竊取
    外籍移工TRUONG THI THUY(中文名張氏水)所有之現金3500
    元,再持客觀上可供做為兇器之不詳工具,撬開該址3樓304
    號防窗戶再伸手入房內開啟門鎖後,進入房內竊取外籍移工
    LE VAN HUY(中文名黎文輝)所有所有之現金500元;NGUYEN 
    TRONG MANH(中文名阮仲孟)所有之現金500元,共竊得6500
    元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逃逸。嗣魏建隆從外籍移工LINE群組得
    知移工宿舍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
    像分析比對,並進行現場勘查採證,從移工宿舍304房內之
    可口可樂瓶口採得生物跡證棉棒進行比對,與林子文檔存之
    DNA-STR相符,始循線查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46429號)。
  於111年6月8日14時38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之外籍移
    工宿舍見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右
    手邊第二間房間內,徒手竊取越南籍移工PHAM VAN TIEN(中
    文名范文進)所有之現金約8、9000元、越南幣20萬元(約值3
    00元),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嗣范文進發現遭竊即報警
    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分析比對,始循線查
    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48009號)。
  於111年7月18日14時30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洋酒商
    行,見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進入商行內,徒手竊取該商行員
    工黃陳建興所有背包1只(內有現金約1000元、提款卡、健保
    卡、鑰匙5支等財物)得手後,隨即為該商行負責人發現並欲
    攔阻,惟林子文仍趁隙騎乘同機車逃逸。嗣經黃陳建興報警
    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攝錄影像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1
    11年度偵字第49197號)。
  ⑴於111年6月14日15時48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號之外籍移工宿
    舍見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即侵入該住宅右手邊
    第二間房間內,徒手竊取越南籍移工NGUYEN QUANG TRUONG 
    (中文名阮光長)所有之金項鍊1條,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
    ,再攜往跳蚤市場販售得款2萬元花用殆盡。⑵於111年7月19
    日16時38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
    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巷000號「益菖車體股份有限
    公司」之外籍移工宿舍見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可趁,
    即侵入該住宅右手邊第二間房間內,徒手竊取越南籍移工VU
     VAN DONG(中文名武文東)所有之現金1萬4100元,得手後騎
    乘同機車離去,嗣阮光長、武文東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經
    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分析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1
    11年度偵字第53688號)。
  於111年4月9日14時45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淳得實業
    有限公司」之外籍移工宿舍見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可
    趁,即侵入該住宅2樓編號1號房間內,徒手竊取越南籍移工
    NGUYEN DUC BINH(中文名阮德平)所有之現金4200元。侵入
    該住宅2樓編號2號房間內,LE VAN TRUNG(中文名黎文中)所
    有之現金500元;TRAN HAU QUANG(中文名陳厚光)所有之現
    金4200元;侵入該住宅2樓編號3號房間內,徒手竊取PHAM P
    HU MANH(中文名范富孟)所有之現金2500元;得手後騎乘同
    機車離去,嗣外籍移工發現遭竊即委由淳得實業有限公司負
    責人蔡乾三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分析
    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53695號)。
  於111年2月7日16時22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0號「東昕機械鑄
    造有限公司」之外籍移工宿舍見門未上鎖,且四下無人有機
    可趁,即侵入該住宅2樓房間內,徒手竊取越南籍移工NGUYE
    N VAN VINH(中文名阮文永)所有之現金6萬1000元;TRAN XU
    AN BINH(中文名陳春平)所有現金1600元;DNIH BAT HIEU(
    中文名丁伯孝)之現金2500元;VU TRI MANH(武志孟)所有現
    金1萬2000元;NGUYEN TIEN DUNG(中文名阮進勇)所有現金1
    500元;NGUYEN VAN XUAN(中文名阮文春)所有現金1000元。
    侵入該住宅3樓PHAM XUAN LINH(中文名范春玲)所有現金800
    元;MIEU VAN HOAT(中文名苗文和)所有現金1萬5000元;DI
    NH VAN KHUYEN(中文名丁文勸)所有現金1700元。得手後騎
    乘同機車離去,嗣外籍移工發現遭竊即委由范春玲報警處理
    ,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分析比對,始循線查悉上
    情(112年度偵字第956號)。
二、案經VUONG VAN VU;洪侑裕;MAYOE TUMWA、CHOEMUE ANAN
    委由蕭幸蕙;PHAM VAN CHUNG、DO VAN HUNG;徐建文、PHA
    M MINH;以及NGUYEN DUC BINH、TRAN HAU QUANG、PHAM PH
    U MANH委由蔡乾三;NGUYEN VAN VINH、MIEU VAN HOAT、TR
    AN XUAN BINH、VU TRI MANH、DINH VAN KHUYEN、NGUYEN V
    AN XUAN等委由范春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黃
    陳建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PHAM VAN TIEN、N
    GUYEN QUANG TRUONG 、VU VAN DONG、NGUYEN VAN XUAN委
    由PHAM XUAN LINH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魏建右
    、ALSAKO PRIMADANI、PRANGAN JOSE FLORES、CANCINO ILD
    EFONSO FLORES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PHAM VAN 
    CHUNG、DO VAN HUNG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子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侵入住宅進行竊盜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VUONG VAN VU(中文名王文武)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現場及相關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案發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承辦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41505號) 犯罪事實欄一㈠⑴所載之犯罪事實。 2-1 證人魏國昇、SINGLO ATTHACHAI(中文名阿塔財)、SAPPHASO ARNON(中文名阿農)、THANARUEANG PHONGPHAO(中文名朋潘)、PHAENGBUTDEE NIMIT(中文名黎明)、BAKOH FEBRIANTO(中文名巴可)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市○○區○○路000號「邦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現場及相關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刑案現場勘查照片、案發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承辦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41505號) 犯罪事實欄一㈠⑵所載之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魏建右於警詢時之指訴,現場監視器及相關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承辦員警職務報告、公務電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42493號)。 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犯罪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洪侑裕於警詢時之指訴,現場照片、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現場監視器及相關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車牌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42497號)。 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之犯罪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蕭幸蕙於警詢時之指訴,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及相關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車牌號碼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42975號)。 犯罪事實欄一㈣所載之犯罪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ALSAKO PRIMADANI(中文名阿國)於警詢時之指訴,現場照片、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監視器及相關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承辦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44974號)。 犯罪事實欄一㈤所載之犯罪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NGUYEN THI DUC(中文名阮氏德)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監視器及相關路口監視器錄影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閘門系統查詢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承辦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44977號)。 犯罪事實欄一㈥⑴所載之犯罪事實。 7-1 證人即告訴人PRANGAN JOSE FLORES(中文名羅爾)、CANCINO ILDEFONSO FLORES(中文名芬所)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現場監視器及相關路口監視器錄影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閘門系統查詢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承辦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44977號)。 犯罪事實欄一㈥⑵所載之犯罪事實。 8 證人即被害人KOKO SUCIPTO(中文名蘇吉多)、WAHYU ROMDONI(中文名瓦佑)、SUPRIYONO(中文名阿諾)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市○○區○○○路00號外籍移工宿舍現場監視器錄影截圖、遭竊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員警職務報告 (111年度偵字第44990號)。 犯罪事實欄一㈦⑴所載之犯罪事實。 8-1 證人即被害人ABDUL HALIM(中文名哈林)、AHMAD ROFIK(中文名羅飛)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市○○區○○○路00號外籍移工宿舍現場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遭竊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員警職務報告 (111年度偵字第44990號)。 犯罪事實欄一㈦⑵所載之犯罪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PHAM VAN CHUNG(中文名范文忠)、DO VAN HUNG(中文名杜文興)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000○0號現場監視器及相關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遭竊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45748號)。 犯罪事實欄一㈧所載之犯罪事實。 10 證人即被害人TRAN XUAN QUANG(中文名陳春光)、NGUYEN VAN THAI(中文名阮文泰)、LE HOANG(中文名黎皇)於警詢時之指訴,現場監視器及相關路口監視器錄影截圖、遭竊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偵辦刑案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45757號) 犯罪事實欄一㈨所載之犯罪事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徐建文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入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該址2樓遭竊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承辦員警職務報告㈠(111年度偵字第46429號)。 犯罪事實欄一㈩⑴所載之犯罪事實。 11-1 證人即告訴人PHAM MINH(中文名範明先)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入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該址3樓遭竊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承辦員警職務報告㈡(111年度偵字第46429號)。 犯罪事實欄一㈩⑵所載之犯罪事實。 11-2 證人魏建隆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入口監視器攝錄影像翻拍照片、該址2、3樓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及遭竊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鑑定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承辦員警職務報告㈢、扣押物品清單(採證棉棒)、公務電話紀錄、證人魏建隆傳真呈報資料(111年度偵字第46429號)。 犯罪事實欄一㈩⑶所載之犯罪事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PHAM VAN TIEN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現場監視器及相關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遭竊現場照片、車牌號碼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48009號)。 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 13 證人即告訴人黃陳建興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現場監視器及相關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49197號)。 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 14 證人即告訴人NGUYEN QUANG TRUONG(中文名阮光長) 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00號前路口及該址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該址2樓遭竊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53688號)。 犯罪事實欄一⑴所載之犯罪事實。 14-1 證人即告訴人VU VAN DONG(中文名武文東)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巷000號前路口及相關路口監視器錄影截圖、遭竊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53688號)。 犯罪事實欄一⑵所載之犯罪事實。 15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蔡乾三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淳得實業有限公司」現場監視器及相關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53695號)。 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 16 證人即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PHAM XUAN LINH(中文名范春玲)於警詢時之指訴,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監視器及相關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遭竊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太平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12年度偵字第956號)。 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 
二、被告林子文所涉犯罪事實欄一㈠⑴⑵㈣㈤㈥⑴⑵㈦⑴⑵㈧㈨㈩⑴⑵⑴⑵所
    載之犯罪事實,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
    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犯罪事實,係犯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之犯罪
    事實,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
    未遂罪嫌。犯罪事實欄一㈩⑶所載之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上開
    被告所為多次竊盜行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
    罰。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刑事裁定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
    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
    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
    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
    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未扣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犯罪事實欄一⑴告訴人PHAM VAN TIEN、NGUYEN QUANG T
    RUONG (中文名阮光長)指訴,尚有健保卡、現金3萬3300元
    及金戒指1沒遭竊,惟此部分除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外,
    查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被告有此犯行,是被告之罪嫌尚有不
    足,原應為不起訴處分,惟此部分之事實如成立犯罪,與上
    揭已起訴犯罪事實欄一⑴所載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
    為起訴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振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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