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庭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佔案件(111年度偵續字第7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5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20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3年3月2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戶籍地、居所,分別由其母親、受僱人收受,嗣上訴人於113年4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