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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9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蕭孝如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晏甄
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英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晏甄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雲股
                                    112年度偵字第46337號
  被   告 李晏甄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晏甄知悉「Astoinsh英國潔-瞬效除黴去污清潔劑」商品
    介紹圖片係英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橋國際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且現在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
    ,未經英橋國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權。詎李晏甄明知上情,竟仍基於擅
    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未
    經英橋國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2年初某日,在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以其不詳之電腦設備連接網
    際網路,在網際網路下載上開圖片,再以其在蝦皮拍賣網站
    之帳號lyzgg527登入網站後,在該帳號所屬之「燕子窩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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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網路拍賣貼文,並在上開網頁中張貼英橋國際公司自行
    設計並製作之上開商品介紹相片,供登入上揭蝦皮網站之不
    特定人得以點選瀏覽,而供其作為銷售商品使用,以此重製
    、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英橋國際公司國際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英橋國際公司委由丁聖哲律師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晏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丁聖哲律師指訴情節相符,有偵訊筆錄可參。此外
    ,並有告訴人設計之「Astoinsh英國潔-瞬效除黴去污清潔
    劑」商品介紹相片、告訴人官方網站販售「Astoinsh英國潔
    -瞬效除黴去污清潔劑」商品網頁頁面、被告在蝦皮購物網
    站「燕子窩裡水豚蛋」賣場刊登「【好市多代購】*拆售*As
    toinsh英國潔 瞬效除黴去污清潔劑ml/橫掃油污除油清潔劑
    750ml/去污霸」之網路拍賣網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月16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116001S
    號函覆之「燕子窩水豚蛋小舖」賣場申登人資料等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以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同時
    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 振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 郁 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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