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晏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晏甄 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英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晏甄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雲股112年度偵字第46337號被 告 李晏甄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犯罪事實 一、李晏甄知悉「Astoinsh英國潔-瞬效除黴去污清潔劑」商品 介紹圖片係英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橋國際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且現在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未經英橋國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權。詎李晏甄明知上情,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未經英橋國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2年初某日,在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以其不詳之電腦設備連接網 際網路,在網際網路下載上開圖片,再以其在蝦皮拍賣網站之帳號lyzgg527登入網站後,在該帳號所屬之「燕子窩裡水豚蛋」賣場刊登「【好市多代購】*拆售*Astoinsh英國潔 瞬效除黴去污清潔劑ml/橫掃油污除油清潔劑750ml/去污霸 」之網路拍賣貼文,並在上開網頁中張貼英橋國際公司自行設計並製作之上開商品介紹相片,供登入上揭蝦皮網站之不特定人得以點選瀏覽,而供其作為銷售商品使用,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英橋國際公司國際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英橋國際公司委由丁聖哲律師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晏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丁聖哲律師指訴情節相符,有偵訊筆錄可參。此外,並有告訴人設計之「Astoinsh英國潔-瞬效除黴去污清潔 劑」商品介紹相片、告訴人官方網站販售「Astoinsh英國潔-瞬效除黴去污清潔劑」商品網頁頁面、被告在蝦皮購物網 站「燕子窩裡水豚蛋」賣場刊登「【好市多代購】*拆售*Astoinsh英國潔 瞬效除黴去污清潔劑ml/橫掃油污除油清潔劑750ml/去污霸」之網路拍賣網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月16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116001S 號函覆之「燕子窩水豚蛋小舖」賣場申登人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以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檢 察 官 陳 振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 記 官 黃 郁 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