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何柏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柏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919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智易字第3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何柏潤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何柏潤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方式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容有違誤,然因論罪科刑之條文相同,自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被告基於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本案商標權利商品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9年起至111年4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在 蝦皮購物網路商場刊登販賣侵害本案商標權之商品,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侵害數商標權人不同之商標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僅論一罪。 ㈢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不但侵害商標權人享有之商標專用權,對商標權人所欲表彰之商譽及市場上合理收益造成損害,更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臺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達成和解;與商標權人韓商・羅依視 效動漫有限公司以5萬元達成和解;與告訴人一號娛樂英國 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0萬元達成和解;與告訴人英屬開曼群島商Gororo.Inc以3萬元達 成和解,並均已履行完畢,此有和解契約書(見偵卷第63、65頁、本院智易卷第23至45頁)、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見本院智易卷第15頁)、被告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在卷可稽 ,犯後態度尚佳;本案查獲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少;暨其自述具專科畢業學歷、以網路拍賣為業、月收入大約3萬元、未 婚、無扶養照顧對象(見本院智易卷第7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㈣本件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考其犯後已知所悔悟,並已與商標權人均已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本院審酌上情,已足認被告確有善後之意及悛悔之實據,其經本案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對其所宣告之刑自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屬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販賣附表編號1至4所示仿冒商品而獲利大約5 至6萬元,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在卷,惟因被告 業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賠償完畢,已如前述,揆諸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意旨,爰就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9198號被 告 何柏潤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柏潤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係附表所示之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日商良品計畫股份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創意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並取得指定使用附表所示項目之商標權,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未經附表所示之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或知悉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竟基於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起,在臺中市不詳地點購入如 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以帳號「happy923313」、「wihshgoodday」在蝦皮購物網路商場刊登廣告,陳列、販賣 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訊息,供不特定買家下標購買。嗣經警方及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創意公司發現後,分別佯裝買家上網下標購買附表編號2、4所示之Poli玩具1個、玩具機 車1輛,經送鑑定後確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遂於111年4月21日,由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7進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 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創意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柏潤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紀慧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happy923313」、「wihshgoodday」蝦皮購物網路商場擷圖、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伯寶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8月24日104智商00265字第10480434920號函、104年4月29日104智商00599字 第10480208730號函、告訴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創意公司 蒐證照片、仿品鑑定證明書、搜索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自購入仿冒商品起至警方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檢 察 官 周奕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陳本真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間 指定使用商品 查扣侵權物 1 佩佩豬;Peppa pig 00000000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至115年6月15日止 帽子、玩具 1.帽子70頂 2.玩具4個 2 Poli 00000000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至115年4月30日止 玩具公仔、玩具車、遙控玩具、玩具交通工具、玩具 Poli商標玩具51個 (含警方採證物) 3 MUJI 00000000 日商良品計畫股份有限公司 至114年12月15止 書寫用筆 無印良品商標筆6080枝 無印良品 00000000 至114年7月31日止 4 gogoro 00000000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創意公司 至120年11月30日止 玩具機車1輛(告訴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創意公司之採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