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風雅小舖有限公司、李名玉、朱加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名玉 被 告 朱加其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何彥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