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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劉柏駿曹錫泓鄭雅云
  • 法定代理人
    李名玉

  • 原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朱加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名玉 被 告 朱加其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何彥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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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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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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