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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6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周莉菁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銘
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朱清華

黃琮暉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陳俊銘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均應更正為『陳俊銘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陳俊銘部分,誤寫為「附表編號1至7」,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8」。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7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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