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7號112年度簡字第1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俊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97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58號、第1159號、第1163號、第1164 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848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2002號、第228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俊華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至6、8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部分: ㈠廖俊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或竊盜及毀損之犯意,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或竊取及毀損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人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8所示之物品。嗣經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人發覺遭竊分 別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劉永森、蕭印閑、詹明倫、唐宇宏、白文輝、黃楷婷、許心怡、凃虹香、林嘉賢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訊據被告廖俊華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業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告訴人之證述均大致相符(參見附表一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俊華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如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如附表二編號4所犯竊盜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在自然意 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具有行為局部同一性,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以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竊盜罪、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竊取告訴人詹明倫、唐宇宏等2人所有之物品,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竊盜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竊盜罪。 ㈢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廖俊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判決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嗣與另犯施用毒品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3月7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 為執行完畢等情,固據公訴意旨所指明,並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則其等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審 酌被告前案所犯係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所犯竊盜罪於罪質及侵害法益方面均不相同,難據此認定被告有特別之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不予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當獲取所需,竟一再竊取他人財物而侵害他人財產權,影響社會治安,並審之其各次犯罪之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犯後坦認犯行,惟未賠償被害人,及部分所得已經被害人領回(詳沒收部分)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與生活情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審酌各該犯罪類型及刑罰相當性,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6、8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6、8所示竊得衛星導航1台(GARMIN)、四分割螢幕1台、觸碰式螢幕1台、行車紀錄器1台、現金200元、紙箱包裹1個、TRENY雙速鋰電池震動起子機1個、BB槍短搶11把、BB搶長搶2把,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雖竊得拐杖鎖1個,然已丟棄在車外而為告訴人白文輝發現,進而通知員警採證,有告訴人白文輝警詢筆錄、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2309卷第51-52頁)可參,應認此部分 已由告訴人白文輝取回;另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告雖竊 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鑰匙1串(含鑰匙2支 及遙控器1支),然業經被害人凃虹香領回等情,業經被害人證述明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偵20977卷第83-85頁),因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1項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告訴人/ 被害人 犯罪事實及查獲經過 (含竊取之物扣案情形/發還狀態) 證據及出處 1 110年9月24日凌晨0時49分許起至同日凌晨1時3分許止 臺中市東區復興東路靠近進德路處 告訴人 劉永森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檢111年度偵字第1023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59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劉永森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後方,進入其內,徒手竊取劉永森所有之衛星導航1台(GARMIN,價值約新臺幣<下同>8,900元)【未扣案】,得手後旋即騎乘該機車逃逸。 1.被告廖俊華之供述(偵10236卷第41-47頁、偵緝1158卷第51-54頁、偵緝1159卷第51-54頁、偵緝1163卷第51-54頁、偵緝1164卷第51-54頁)。 2.告訴人劉永森之指述(偵10236卷第49-53頁)。 3.證人廖全之證述(偵緝1159卷第97-9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0年12月23日員警偵查報告書暨犯案一覽表(偵10236卷第35-39頁)。 5.現場蒐證照片(車號000-0000號)(偵10236卷第99-101頁)。 6.路口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0236卷第115-143、151-153頁)。 7.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0236卷第169頁)。 2 110年9月24日凌晨1時48分許起至同日凌晨1時55分許止 臺中市東區復興東路靠近東光路處 告訴人 蕭印閑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檢111年度偵字第1023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59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蕭印閑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附近,徒步走至該營業大客車後方,進入其內,徒手竊取蕭印閑所有之四分割螢幕1台(價值約2,000元)【未扣案】,得手後旋即騎乘該機車逃逸。 1.被告廖俊華之供述(偵10236卷第41-47頁、偵緝1158卷第51-54頁、偵緝1159卷第51-54頁、偵緝1163卷第51-54頁、偵緝1164卷第51-54頁)。 2.告訴人蕭印閑之指述(偵10236卷第55-56頁)。 3.證人廖全之證述(偵緝1159卷第97-9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0年12月23日員警偵查報告書暨犯案一覽表(偵10236卷第35-39頁)。 5.路口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0236卷第115-143、151-153頁)。 6.現場蒐證照片(車號000-0000號)(偵10236卷第103-105頁)。 7.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0236卷第169頁)。 3 110年9月24日凌晨2時4分許起至同日凌晨2時8分許止 臺中市東區公園路靠近復興路處 告訴人 詹明倫、唐宇宏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檢111年度偵字第1023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59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東區南京二街與南京三街交岔路口,徒步走至左揭地點,以不詳方式,進入詹明倫所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內,徒手竊取詹明倫所有之觸碰式螢幕1台(價值約4,000元)【未扣案】得手後,又進入唐宇宏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徒手竊取唐宇宏所有之行車紀錄器1台(價值約3,290元)【未扣案】,得手後旋即離去。嗣因劉永森、蕭印閑、詹明倫、唐宇宏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員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在唐宇宏所停放之上開營業大客車右前門氣壓控制閥箱蓋上採集指(掌)紋送驗,與廖俊華之左拇、左手掌、左拇指指(掌)紋相符,始悉上情。 1.被告廖俊華之供述(偵10236卷第41-47頁、偵緝1158卷第51-54頁、偵緝1159卷第51-54頁、偵緝1163卷第51-54頁、偵緝1164卷第51-54頁)。 2.告訴人詹明倫、唐宇宏之指述(偵10236卷第57-61、65-69頁)。 3.證人廖全之證述(偵緝1159卷第97-9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0年12月23日員警偵查報告書暨犯案一覽表(偵10236卷第35-39頁)。 5.路口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0236卷第115-143、151-153頁)。 6.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紋字第1108006877號鑑定書(偵10236卷第71-76頁)。 7.110年9月24日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刑案現場照片(車號000-00、KKA-8155號)、勘察採證同意書)(偵10236卷第79-97頁)。 8.現場蒐證照片(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號)(偵10236卷第107-113頁)。 9.車號000-00號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10236卷第145-151頁)。 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暨翻拍照片(偵10236卷第181-186頁)。 11.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0236卷第169頁)。 4 於110年9月26日晚間8時許起至同年10月2日中午12時20分許止期間內之某時 臺中市○○區○○○街0號旁之空地 告訴人 白文輝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檢111年度偵字第230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63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毀棄損壞之犯意,徒手開啟白文輝所有並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進入該車內坐在駕駛座,徒手扳開該車方向盤拐杖鎖,並嘗試持鐵絲等工具發起該車電門,惟未能得逞,復承前犯意,徒手竊取車內之拐杖鎖1個、零錢約200元等物【未扣案】,得手後離開該車,嗣認該拐杖鎖無價值,乃將該拐杖鎖丟棄在該車右後方之草叢內,致該車鑰匙孔遭刮損,足生損害於白文輝。嗣因白文輝發現該車遭毀損,遂報警處理,員警在上開拐杖鎖上採集生物跡證送鑑定,檢出廖俊華之DNA-STR型別,並通知廖俊華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1.被告廖俊華之供述(偵17172卷第159-162頁、偵10236卷第175-178頁、偵2309卷第35-38、85-88頁、偵2268卷第115-118頁、聲調27卷第16-19頁)。 2.告訴人白文輝之指述(偵2309卷第39-4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0年10月2日偵查報告(偵2309卷第4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0月20日中市警鑑字第1100077213號鑑定書(偵2309卷第45-47頁)。 5.110年10月2日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刑案現場照片(車號000-0000號))(偵2309卷第51-65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案資料(偵2309卷第77-79頁)。 7.中檢贓物庫111年度保管字第5263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偵2309卷第89、95頁)。 8.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偵2309卷第97頁)。 5 110年10月10日凌晨5時42分許起至同日凌晨5時56分許止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國際貿易大樓 告訴人 黃楷婷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檢111年度偵字第226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64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步進入左揭國際貿易大樓,徒手竊取黃楷婷所有並放置在該處之紙箱包裹1個(內含衣服、被子、床單、枕頭、衣架、奶昔等物,價值約4,000元)【未扣案】,得手後旋即步出門外,並在該址附近之桌面上拆開該紙箱,將物品取出放置在該桌面上,嗣將紙箱丟棄在該大樓之垃圾場,再返回該桌面拿取物品,並徒步走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租屋處。嗣經黃楷婷發覺遭竊後委託管理員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經員警循線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且於同年月13日下午3時11分許,在廖俊華上開租屋處前查獲準備返回租屋處之廖俊華,始悉上情。 1.被告廖俊華之供述(偵17172卷第159-162頁、偵10236卷第175-178頁、偵2309卷第85-88頁、偵2268卷第39-51、115-118頁、聲調27卷第16-19頁)。 2.告訴人黃楷婷之指述(偵2268卷第53-5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10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偵2268卷第37頁)。 4.110年10月10日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晝面翻拍照片暨光碟(偵2268卷第59-79頁、第161頁證物存放袋)。 5.員警於110年10月13日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及在育才派出所對被告所拍攝照片共6張(偵2268卷第81-85頁)。 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調字第000078號調取票、通聯調閱查詢單(偵2268卷第123-146頁、聲調27卷第22-34頁)。 6 111年1月11日下午2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冠屏生活館有限公司「小北百貨」店內 告訴人 許心怡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檢111年度偵字第1717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58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店代理主任許心怡所管領之TRENY雙速鋰電池震動起子機1個(價值2,290元)【未扣案】,得手後拆除商品外包裝後藏放於貨架深處,將電鑽藏放入該店棉被商品內,僅結帳該棉被,旋即離去。嗣因許心怡發現遭竊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被告廖俊華之供述(偵17172卷第43-53頁、偵緝1158卷第51-54頁、偵緝1159卷第51-54頁、偵緝1163卷第51-54頁、偵緝1164卷第51-54頁)。 2.告訴人許心怡之指述(偵17172卷第57-6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3月2日員警職務報告(偵17172卷第41頁)。 4.111年1月11日監視器錄影晝面翻拍照片暨光碟(偵17172卷第79-91頁、第175頁證物存放袋)。 5.商品外觀照片(偵17172卷第93-107頁)。 6.冠屏生活館有限公司商品驗收單(偵17172卷第109-137頁)。 7 111年3月6日凌晨3時5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告訴人 凃虹香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檢111年度偵字第20977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步行經左揭地點前,見凃虹香所管領並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1串(含鑰匙2支及遙控器1支)未拔走,即徒手轉動該機車鑰匙發動該機車,竊取上開機車及該機車鑰匙1串,得手後即騎乘上開機車至臺中市豐原區圓環東路與安康路口停放,再徒步走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前,駕駛不知情友人陳家蓁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離去。嗣經凃虹香於同日上午6時30分許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員警循線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中市豐原區圓環東路與安康路口尋獲上開機車【已發還凃虹香】,且於同年月20日、22日通知陳家蓁、廖俊華到案說明,廖俊華於同年月22日,返還上開機車鑰匙1串(含鑰匙2支及遙控器1支,均已發還凃虹香),始悉上情。 1.被告廖俊華之供述(偵20977卷第47-56頁)。 2.告訴人凃虹香之指述(偵20977卷第65-69頁)。 3.證人陳家蓁之證述(偵20977卷第57-6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0977卷第45、71-81頁)。 5.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0977卷第83-85頁)。 6.路口監視器錄影晝面翻拍照片52張(偵20977卷第87-97、101-139頁)。 7.機車照片4張(偵20977卷第99、141頁)。 8.賀徠小客車租賃契約書(偵20977卷第143-146頁)。 9.車號000-0000號機車車籍資料(偵20977卷第147頁)。 10.車號000-0000號汽車車籍資料(偵20977卷第149頁)。 8 111年6月13日凌晨4時許 臺中市北區一中街與錦新街口之益民商圈 告訴人 林嘉賢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檢111年度偵字第38484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步行經左揭地點前,於111年6月13日凌晨4時許,趁林嘉賢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北區益民商圈内之BB搶攤販收攤而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林嘉賢所有之BB槍短搶11把、BB搶長搶2把(共價值新臺幣(下同)5萬元)【未扣案】,得手後旋即離去。嗣因林嘉賢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員警循線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廖俊華先於同日凌晨3時54分許,持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育才郵局提領款項,再徒步走至上揭益民商圈内行竊,後走至益民商圈3樓之日租套房,始悉上情。 1.被告廖俊華之供述(偵38484卷第45-49、85-86頁)。 2.告訴人林嘉賢之指述(偵38484卷第51-52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8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偵38484卷第43頁)。 4.現場、提領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晝面翻拍照片暨光碟(偵38484卷第53-59頁、第205頁證物存放袋)。 5.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偵38484卷第61-62頁)。 6.當庭對被告所拍攝照片2張(偵38484卷第87-89頁)。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儲字第1110912751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38484卷第93-95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38484卷第127-173頁)。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 廖俊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衛星導航壹台(GARMIN)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表一編號2 廖俊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四分割螢幕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表一編號3 廖俊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觸碰式螢幕壹台、行車紀錄器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表一編號4 廖俊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表一編號5 廖俊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紙箱包裹壹個(內含衣服、被子、床單、枕頭、衣架、奶昔)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表一編號6 廖俊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TRENY雙速鋰電池震動起子機1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表一編號7 廖俊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表一編號8 廖俊華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BB槍短搶拾壹把及BB搶長搶貳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