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明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630號、第12631號、第12632號、第13940號、第14052號、第14228 號、第18475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2年度易緝字第68號),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部分 乙○○與曾耀興、余玉婷、張弘穎、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 、魏大森、郭芷妤、陳嘉睿、林宜儒、賴國昌、黃清森、余武林、廖健成、王儒龍、古羿珊、江庭妮、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黃楷倫、莊鵑朱、楊于萱、李婕語、張宛婷、戴佳佩、王怡洵等人(除乙○○外,上開人等分別經107年度易字 第1851號、108年度簡字第1569號、109年度簡字第99號判決在案)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 聯絡,自民國106年3月間起,共同經營伺服器架設於菲律賓之「淘金網」賭博網站(網址詳卷),其中曾耀興、余玉婷、張弘穎、乙○○、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魏大森、郭芷妤 、陳嘉睿、林宜儒、賴國昌、黃清森、余武林、廖健成、王儒龍等人以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樓之2為營業據點,古 羿珊、江庭妮、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等人以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14樓2之1及2之2為營業據點,黃楷倫、莊鵑朱 、楊于萱、李婕語、張宛婷、戴佳佩、王怡洵等人則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7樓為營業據點,並由曾耀興擔任英 屬安吉拉商金寶國際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 號9樓之2,下稱金寶公司)負責人及現場管理(總經理)、張 弘穎擔任英屬安奎拉商通寶國際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14樓之2,下稱通寶公司)負責人,乙○○擔任協 理,余玉婷擔任會計,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魏大森、郭芷妤、陳嘉睿、林宜儒、賴國昌、黃清森、余武林、廖健成、王儒龍、古羿珊、江庭妮、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黃楷倫、莊鵑朱、楊于萱、李婕語、張宛婷、戴佳佩、王怡洵等人則分別負責淘金網之賭客招攬、賭金入帳查詢、賭博資金報表製作、轉帳及客服等工作。其等賭博之方式為:大陸地區不特定賭客經由網路進入淘金網申請帳號,依指示在大陸地區金融帳戶或支付寶(小車)儲值點數(與人民幣為1:1兌換)後,淘金網人員將賭金匯入中車或大車帳戶,確定入 帳後,以歐洲、英國或巴西之職業足球賽事比分為賭博標的,依淘金網事先計算之賠率,讓賭客事先下注,賭客以反方向猜之方式,下注對戰球隊之勝負比分,亦即預測最後比賽結果,如果猜測分數為最終比分,即為玩家輸,猜測分數非最終比分,即為玩家贏,每場足球比負有18種選分,有17種組合由賭客贏,有1種賭客輸,淘金網賭客獲利時,淘金網 會抽百分之5作為手續費,如賭客輸則自其帳號點數中扣款 ,賭客隨時可以向淘金網將點數兌換為金錢,由淘金網將賭金自大車或中車匯入小車後,再匯入賭客指定帳戶,以此方式提供線上賭博虛擬公共場所並聚眾賭博。而淘金網為使金寶公司經營招攬賭客事業,已匯入新臺幣(下同)40萬421元 至金寶公司帳戶給負責人曾耀興。嗣經員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6年5月3日至上開賭博集團據點,分別扣得如附 表一至三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貳、理由 一、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之自白。 (二)共犯曾耀興、余玉婷、張弘穎、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魏大森、郭芷妤、陳嘉睿、林宜儒、賴國昌、黃清森、余武林、廖健成、王儒龍、古羿珊、江庭妮、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黃楷倫、莊鵑朱、楊于萱、李婕語、張宛婷、戴佳佩、王怡洵之供述。 (三)證人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7樓管理人蔡政學、證 人即警方執行搜索時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樓之2洽 公之網路公司人員陳宗祺、林宥翟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7樓( 下稱文心路據點)】、扣押物品目錄表、文心路據點現場 圖、淘金網推廣文宣、106年3月7日至3月9日獎金表、金 寶公司臺中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表及交易明細、本院搜索票、刑事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9樓之2(下稱臺灣大道據點)】、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大道據點現場圖、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臺灣大道據點現場之筆記型電腦2臺、桌上型電腦2臺)、臺灣大道據點現場勘察照片(除警方命被告模擬之照片)、共犯王治凱、曾耀興、張弘穎、鍾家俊及被告黃楷倫出具之說明書、金寶公司及通寶公司之外國公司報備基本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共犯曾耀興、張弘穎】、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2之1及2之2,下稱漢 口路據點)之現場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漢口路據點】、扣押物品目錄表、漢口路據點內電腦內容照片、漢口路據點內教戰手冊、網頁照片、被告黃楷倫及共犯戴佳佩使用電腦資料照片、共犯王怡洵、張宛婷、李婕語使用電腦資料照片、共犯楊于萱、莊鵑朱使用電腦資料照片、刑事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停車場內】、扣押物品目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106年度保管字第2105號扣押物品清單、第一分局107年度委 保字第11號扣押物品清單、電子產品保管證明書暨所附照片、彰化縣警察局107年度保管字第838號扣押物品清單、彰化縣警察局107年度委保12號扣押物品清單、電子產品 保管證明書暨所附照片、勘驗筆錄及拍賣物品履勘情形暨鑑定價格一覽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變價字第2號命令、臺中地檢署107年2月27日中檢宏(殊)107變價2字第018840號公告、107年度 變價字第2號領據、107年3月7日公開拍賣喊價記錄表及收據、臺中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07年2月7日)、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07年度變價字第3號命令、勘驗筆錄及拍賣物品履勘情形暨鑑定價格一覽表、臺中地檢署拍賣登記簿、107年度變價字第3 號領據、107年3月7日車輛及電子產品拍賣總表、臺中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勘驗筆錄及拍賣物品履勘情形暨鑑定價格一覽表、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 度變價字第4 號命令、107年度變價字第4號領據、彰化縣警察局107年度保管字第2831號扣押物品清單、第一分 局107年度保管字第2607號扣押物品清單、107年度院保字第1259號扣押物品清單、107年度院保字第1071號扣押物 品清單。 二、論罪及科刑 (一)被告乙○○行為後,刑法第268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於108年12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因刑法第268條於72年6月26日後未曾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直接適用現行刑法規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 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三)被告乙○○與曾耀興等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乙○○自106年3月起迄至 同年5月間為警查獲時止,該期間所為圖利供給賭場及聚眾 賭博等犯行,本質上即均含有反覆實施性質,應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乙○○係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非無謀生能力,不 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而共同經營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財物,助長以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不良社會風氣,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乙○○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 被告乙○○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共同經營賭博期 間長短、本案所獲利益多寡、其於本案賭博集團之分工內容及參與程度,暨其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目前無業,經濟狀況不佳,有3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易緝卷第11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8至50、52至53所示之物,雖係自被告乙○○處所扣得,然係由共犯曾耀興取得或出資購買,再交由被 告乙○○作為本案使用,業據被告乙○○供述在卷(見易緝卷第1 16-117頁),此等物品既非被告乙○○所有,其亦無事實上之 處分權,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其宣告沒收 。至於附表一、二、三所示其他物品均非自被告乙○○處所扣 得,亦非被告乙○○所有,其亦無事實上之處分權,故無論該 等物品是否為本案所用之物,均無從於被告乙○○本案罪刑項 下諭知沒收。又被告乙○○雖自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1所示之 手機1支(含SIM卡1張)為其私人手機,惟卷內並無證據足以 證明被告乙○○有以該手機作為本案聯繫之工具,是以,亦無 從對被告乙○○宣告沒收該手機,併此敘明。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參與本案所獲得報酬為兩個月 月薪、全勤獎金共計5萬5600元等情,業據其自陳在卷(見偵12630卷一第221-224頁、偵12632卷一第47頁、易緝卷第116頁),此部分為其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規定,對被告乙○○宣 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106年度偵字第12630、13940):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備考 1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曾耀興 A1 2 電腦螢幕 臺 1 曾耀興 A2-1 3 電腦螢幕 臺 1 曾耀興 A2-2 4 蘋果手機(白色)(0000000000) 支 1 曾耀興 A3 5 蘋果手機(金色)(0000000000) 支 1 曾耀興 A4 6 蘋果手機(灰色)(0000000000) 支 1 曾耀興 A5 7 分享器(室內) 臺 1 曾耀興 A6-1 8 分享器(室內) 臺 1 曾耀興 A6-2 9 分享器(室內) 臺 1 曾耀興 A6-3 10 監視器 臺 1 曾耀興 A7 11 公司電腦主機 臺 12 曾耀興 12 公司電腦螢幕 臺 25 曾耀興 13 公司筆電 臺 3 曾耀興 A26A27A29 14 記事本、教戰守則 份 1 曾耀興 A30 15 SIM卡 張 5 曾耀興 A31 16 員工名冊 份 1 曾耀興 A32 17 租賃契約書 份 1 曾耀興 A33 18 公司存款簿 本 3 曾耀興 A34-1A34-2A34-3 19 公司帳戶用臺中銀行S-KEY 支 1 曾耀興 A35 20 公司帳本 支 2 曾耀興 A36 21 公司大小章 組 1 曾耀興 A37 22 監視器鏡頭 支 5 曾耀興 A38 23 SIM卡 張 61 曾耀興 A39 24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余玉婷 B1 25 電腦螢幕 臺 1 余玉婷 B2-1 26 電腦螢幕 臺 1 余玉婷 B2-2 27 蘋果手機(玫瑰金)(0000000000) 支 1 余玉婷 B3 28 蘋果手機(金色)(0000000000000) 支 1 余玉婷 B4 29 蘋果手機(金色)(0000000000) 支 1 余玉婷 B5 30 蘋果手機(玫瑰金)(0000000000000) 支 1 余玉婷 B6 31 記事本、帳冊 份 1 余玉婷 B7 32 新臺幣(公司帳款) 元 5萬2021 余玉婷 B8 33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張弘穎 C1 34 電腦螢幕 臺 1 張弘穎 C2 35 蘋果手機(玫瑰金)(0000000000) 支 1 張弘穎 C3 36 蘋果手機(黃色)(0000000000000) 支 1 張弘穎 C4 37 蘋果手機(金色)(密碼不詳) 支 1 張弘穎 C5 38 SIM卡 張 2 張弘穎 C6 39 教戰守則 份 1 張弘穎 C7 40 全新未使用手機 臺 10 張弘穎 C8 41 新臺幣 元 4萬 張弘穎 C9置於A29桌上包包內 42 人民幣 元 486.5 張弘穎 C10位置同上 43 IPHONE手機(玫瑰金)(無SIM卡) 支 1 張弘穎 C11 44 IPHONE手機(玫瑰金)(故障) 支 1 張弘穎 C12 45 隨身碟 個 8 張弘穎 C13 46 臺中銀行S-KEY 個 2 張弘穎 C14 47 電擊棒 支 1 張弘穎 C15 48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乙○○ D1 49 電腦螢幕 臺 1 乙○○ D2 50 IPHONE手機(銀色)(0000000000) 支 1 乙○○ D3 51 IPHONE手機(玫瑰金)(0000000000) 支 1 乙○○ D4 52 SIM卡 張 3 乙○○ D5 53 教戰守則、記事本 份 1 乙○○ D6 54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蔡智琦 E1 55 電腦螢幕 臺 1 蔡智琦 E2 56 蘋果手機(金色)(0000000000) 支 1 蔡智琦 E3 57 蘋果手機(銀色)(0000000000) 支 1 蔡智琦 E4 58 蘋果手機(玫瑰金)(無SIM 卡) 支 1 蔡智琦 E5 59 記事本、教戰守則 份 1 蔡智琦 E6 60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田維綸 F1 61 電腦螢幕 臺 1 田維綸 F2 62 蘋果手機(玫瑰金)(0000000000) 支 1 田維綸 F3 63 蘋果手機(金色)(0000000000000) 支 1 田維綸 F4 64 蘋果手機(銀色)(0000000000) 支 1 田維綸 F5 65 蘋果手機(金色)(0000000000) 支 1 田維綸 F6 66 記事本、教戰守則 份 1 田維綸 F7 67 蘋果手機(灰色)(螢幕破損) 支 1 田維綸 F8 68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陳冠霖 G1 69 電腦螢幕 臺 1 陳冠霖 G2 70 蘋果手機(白色)(0000000000) 支 1 陳冠霖 G3 71 蘋果手機(白色)(無SIM卡) 支 1 陳冠霖 G4 72 SONY手機(黑色)(00000000000) 支 1 陳冠霖 G5 73 SIM卡 張 12 陳冠霖 G6 74 記事本、教戰守則 份 1 陳冠霖 G7 75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魏大森 H1 76 電腦螢幕 臺 1 魏大森 H2 77 蘋果手機(白色)(0000000000) 支 1 魏大森 H3 78 蘋果手機(灰色)(門號不詳) 支 1 魏大森 H4 79 記事本、教戰守則 份 1 魏大森 H5 80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郭芷妤 I1 81 電腦螢幕 臺 1 郭芷妤 I2-1 82 電腦螢幕 臺 1 郭芷妤 I2-2 83 蘋果手機(銀色)(0000000000) 支 1 郭芷妤 I3 84 蘋果手機(0000-000000) 支 1 郭芷妤 I4 85 記事本、教戰守則 份 1 郭芷妤 I5 86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陳嘉睿 J1 87 電腦螢幕 臺 1 陳嘉睿 J2-1 88 電腦螢幕 臺 1 陳嘉睿 J2-2 89 蘋果手機(金色)(0000000000) 支 1 陳嘉睿 J3 90 蘋果手機(銀色)(0000000000) 支 1 陳嘉睿 J4 91 蘋果手機(銀色)(0000000000) 支 1 陳嘉睿 J5 92 SIM卡 張 7 陳嘉睿 J6 93 記事本、教戰守則 份 1 陳嘉睿 J7 94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林宜儒 K1 95 電腦螢幕 臺 1 林宜儒 K2-1 96 電腦螢幕 臺 1 林宜儒 K2-2 97 蘋果手機(銀色)(0000000000) 支 1 林宜儒 K3 98 蘋果手機(金色)(0000000000) 支 1 林宜儒 K4 99 SIM卡 張 5 林宜儒 K5 100 記事本、教戰守則 份 1 林宜儒 K6 101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賴國昌 L1 102 電腦螢幕 臺 1 賴國昌 L2-1 103 電腦螢幕 臺 1 賴國昌 L2-2 104 蘋果手機(玫瑰金)(0000000000) 支 1 賴國昌 L3 105 蘋果手機(金色)(0000000000) 支 1 賴國昌 L4 106 蘋果手機(灰色)(無SIM卡) 支 1 賴國昌 L5 107 蘋果手機(銀色)(無SIM卡) 支 1 賴國昌 L6 108 記事本、教戰守則 份 1 賴國昌 L7 109 SIM卡 張 10 賴國昌 L8 110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臺 1 黃清森 M1 111 電腦螢幕 臺 1 黃清森 M2-1 112 電腦螢幕 臺 1 黃清森 M2-2 113 HTC手機(白色)(0000000000) 支 1 黃清森 M3 114 蘋果手機(金色)(0000000000) 支 1 黃清森 M4 115 SIM卡 張 3 黃清森 M5 116 記事本、教戰守則 份 1 黃清森 M6 117 ACER筆電 臺 1 余武林 N1 118 EPSON列表機 臺 1 余武林 N2 119 蘋果手機(玫瑰金)(0000000000) 支 1 余武林 N3 120 蘋果手機(銀色)(0000000000) 支 1 余武林 N4 121 記事本、教戰守則 份 1 余武林 N5 122 ACER筆電 臺 1 廖健成 P1 123 蘋果手機(銀色)(0000000000) 支 1 廖健成 P2 124 蘋果手機(銀色)(0000000000) 支 1 廖健成 P3 125 蘋果手機(銀色)(0000000000) 支 1 廖健成 P4 126 隨身碟(創見) 支 1 廖健成 P5 127 ACER筆電(含滑鼠) 臺 1 王儒龍 S1 128 蘋果手機(金色)(0000000000) 支 1 王儒龍 S2 129 蘋果手機(金色)(0000000000) 支 1 王儒龍 S3 130 SIM卡 張 1 王儒龍 S4 131 隨身碟 支 2 王儒龍 S5 132 記事本、教戰守則 份 1 王儒龍 S6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3,106年度偵字第12631、14052):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備考 1 路由器 臺 5 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1 2 螢幕分享器 臺 1 戴克丞 14樓2-1 3 監視器主機 臺 1 戴克丞 14樓2-1 4 監視器鏡頭 個 4 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1 5 螢幕(監視器) 個 2 戴克丞 14樓2-1 6 電腦主機 臺 3 戴克丞 14樓2-1 7 鍵盤 臺 3 鍾家俊、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1 8 鏡頭 個 8 戴克丞、鍾家俊、古羿珊 14樓2-2外 9 打卡機 部 1 戴克丞、鍾家俊 14樓2-2外 10 教戰手則 本 1 戴克丞、鍾家俊 14樓2-2外 11 監視器螢幕 部 1 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2外 12 陳力詮工作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臺 1 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2外 13 廖偉誠工作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臺 1 王治凱、江庭妮 14樓2-2外 14 妮工作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臺 1 王治凱、江庭妮 14樓2-2外 15 白色工作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臺 1 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2外 16 員工出勤卡 張 5 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2外 17 螢幕(1) 臺 1 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2內 18 螢幕(2) 臺 1 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2內 19 螢幕(3) 臺 1 王治凱、江庭妮 14樓2-2內 20 螢幕(4)(含主機) 組 1 王治凱、江庭妮 14樓2-2內 21 螢幕(5) 臺 1 戴克丞、鍾家俊 14樓2-2內 22 螢幕(6)(含主機) 組 1 戴克丞 14樓2-2內 23 筆電(7) 臺 1 戴克丞、鍾家俊 14樓2-2內 24 出勤卡(8) 張 5 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2內 25 古羿珊手機(9)(序號000000000000000) 臺 1 古羿珊 14樓2-2內 26 江庭妮手機(10)(序號000000000000000) 臺 1 江庭妮 14樓2-2內 27 鍾家俊手機(11)(序號000000000000000) 臺 1 鍾家俊 14樓2-2內 28 戴克丞手機(12)(序號000000000000000) 臺 1 戴克丞 14樓2-2內 29 王治凱手機(13)(序號000000000000000) 臺 1 王治凱 14樓2-2內 30 D-LINK分享器(14) 臺 1 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2內 31 無線網卡(私人公機用)(15) 臺 1 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2內 32 無線網卡(客服公機用)(16) 臺 1 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2內 33 無線分享器(17) 臺 1 戴克丞、鍾家俊、王治凱、江庭妮、古羿珊 14樓2-2內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4,106年度偵字第12632、14228):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備考 1 筆記本 本 3 李婕語 1-1-1 2 備用手機 支 17 黃楷倫 1-1-2 3 工作機 支 14 黃楷倫 1-1-3 4 房屋租賃契約書 本 3 黃楷倫 1-1-4 5 淘金網員工人事資料表 本 1 黃楷倫 1-1-5 6 中國大陸人頭帳戶開戶資料表 本 2 黃楷倫 1-1-6 7 博奕網站泰國營業證書 張 2 黃楷倫 1-1-7 8 大陸人頭帳戶銀聯卡及U盾卡 包 29 黃楷倫 1-1-8 9 人歹帳戶張佳微帳戶明細 袋 1 黃楷倫 1-1-9 10 網路申請書 疊 1 黃楷倫 1-1-10 11 人頭帳戶U盾 顆 50 黃楷倫 1-1-11 12 人頭帳戶秦華僑 張 1 黃楷倫 1-1-12 13 人頭帳戶唐致謙銀聯卡 張 5 黃楷倫 1-1-13 14 紙條 張 5 黃楷倫 1-1-14 15 隨身避 個 6 黃楷倫 1-1-15 16 戴佳佩筆記本 本 1 戴佳佩 1-1-16 17 李婕語筆記本 本 1 李婕語 1-1-17 18 黑色三星手機 支 1 王怡洵 1-1-18 19 粉紅色IPHONE 支 1 王怡洵 1-1-19 20 粉紅色IPHONE 支 1 楊于萱 1-1-20 21 黑色TAIWAN MOBILE手機 支 1 戴佳佩 1-1-21 22 銀色IPHONE手機 支 1 莊鵑朱 1-1-22 23 銀灰色小米手機 支 1 李婕語 1-1-23 24 黑色TAIWAN MOBILE手機 支 1 楊于萱 1-1-24 25 粉紅色IPHONE手機 支 1 莊鵑朱 1-1-25 26 粉紅色IPHONE手機 支 1 張宛婷 1-1-26 27 米白色TAIWAN MOBLIE手機 支 1 張宛婷 1-1-27 28 人頭電話SIM卡 張 8 黃楷倫 1-1-28 29 GLOBE TELECOM儲值卡 疊 1 黃楷倫 1-1-29 30 無線WIFI路由器 臺 3 黃楷倫 1-1-30 31 行動WIFI分享器 臺 2 黃楷倫 1-1-3 32 ACER筆記型電腦 臺 3 黃楷倫 1-1-3 33 電腦螢幕 臺 3 黃楷倫 1-1-3 34 鑰匙 串 1 黃楷倫 1-1-3 35 監視器 個 6 黃楷倫 1-1-3 36 電腦主機含螢幕2臺 臺 3 黃楷倫 1-2-1 37 電腦主機含螢幕1臺 臺 2 黃楷倫 1-2-2 38 電腦主機含螢幕2臺 臺 3 黃楷倫 1-2-3 39 電腦主機含螢幕2臺 臺 3 黃楷倫 1-2-4 40 電腦主機含螢幕2臺 臺 3 黃楷倫 1-2-5 41 ACER筆電(SNID:00000000000) 臺 1 黃楷倫 1-2-6 42 ACER筆電(SNID:000000000000) 臺 1 黃楷倫 1-2-7 43 ASUS筆電(X553MA-0181AN3540) 臺 1 黃楷倫 1-2-8 44 三星J2 PRIME 臺 10 黃楷倫 1-2-9 45 AMAZINGX3S 臺 4 黃楷倫 1-2-10 46 SIM卡 張 4 黃楷倫 1-2-11 47 大車銀聯帳戶含U盾 組 14 黃楷倫 1-2-12 48 TP-LINK含SIM卡 臺 3 黃楷倫 1-2-13 49 監視器1.0DATA 臺 6 黃楷倫 1-3-1 50 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彭仕麟 本 1 莊鵑朱 車1 51 中國信託存揆000000000000莊鵑朱 本 1 莊鵑朱 車2 52 國泰世華銀銀行存摺000000000000廖超群 本 1 莊鵑朱 車3 53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00000000000000莊鵑朱 本 1 莊鵑朱 車4 54 合作金庫銀行存揆0000000000000莊鵑朱 本 1 莊鵑朱 車5 55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0 張 1 莊鵑朱 車6 56 A21信箱鑰匙串(鑰匙X1、遙控X1、感應扣X1) 串 1 莊鵑朱 車7 57 鑰匙串(鑰匙X2、腦控X1) 串 1 莊鵑朱 車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