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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黃玉琪薛雅庭曹錫泓

原告
黃薇如
被告
王志銘

王思華

王思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5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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