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趙研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趙研峻 江姷儜 被 告 張登偉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