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張益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技典 被 告 張益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簡第4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