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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許月馨陳盈睿吳逸儒

原告
飛魚底盤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藝澄
被告
皇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俊
被告
尤敬鵑

楊博文

趙振芳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簡字第843號;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2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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