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瑞、王建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被 告 王建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427號,改分為112年度簡字第12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