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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6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施慶鴻羅羽媛江健鋒

原告
劉宸霏
被告
何湘緁
被告
追 加 被告 貴妃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芬芳

上列被告、追加被告因被告何湘緁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974號,改分為112年度簡字第12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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