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俊威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俊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757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757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964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2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25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6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2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2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25號 109年度訴字第110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1日 110年12月21日 111年2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16號(編號1、2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16號(編號1、2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41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日至110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23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2月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9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