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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9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王振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子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809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子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林子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子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交通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6月04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3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83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續字第2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588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713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24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1月24日 112年05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588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713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2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06日 111年12月23日 112年06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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