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9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子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809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子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林子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子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交通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6月04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3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83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續字第2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588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713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24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1月24日 112年05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588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713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2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06日 111年12月23日 112年06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