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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唐中興蔡至峰李怡真

  • 原告
    洪慧雯
  • 被告
    洪國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洪慧雯 送達代收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洪國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 第110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慧雯為被告洪國峰之繼承人,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0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經檢察官 或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爰依法聲請發還該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扣 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 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 審理法院自得依職權衡酌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而為裁量。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106號繫屬本院 ,然被告已於112年6月4日死亡,並經本院就被告部分為不 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06號判決影本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至104頁),堪以認定。又聲請人為被告之繼承人乙節, 有戶籍謄本4份、繼承系統表、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1至81頁),亦可認定,則被告洪國峰對扣押物之所有權,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應歸於其繼承人。 ㈡經查: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2、22 至24所示之物並非其所有等語(見調卷資料卷第14頁),是此部分物品是否為被告洪國峰所有,即有疑義,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聲請人為上開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則聲請人就此部分扣押物品能否聲請發還,容有疑問。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21、25、2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調卷資料卷第14頁),惟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⑴如附表編號4、11、 20、21所示帳戶為供其個人薪水收入、生活支出使用,如附表編號5、12、13、19所示帳戶則係供公司業務收入及廠商 付款使用;⑵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手機係供聯繫承租VPN、雲端服務、話務服務工作時使用;⑶如附表編號8、14、18、 25所示記帳單,多為其從事話務或VPN服務之成本、支出、 收入之帳務紀錄;⑷如附表編號9、17、26所示筆記則多係其 研究話務系統設定、網路設定之筆記或記事;等語(見調卷資料卷第29至46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4、5、6、8、9、11、12、13、14、17、18、19、20、21、25、26所示之物, 或係被告供經營系統商服務使用,而可供作為本案證明其他同案被告王菁尉、呂紹華、曾子杰犯行之證據使用;⒊又審酌被告雖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然與被告相關之同案被告王菁尉、呂紹華、曾子杰部分,現仍於本院審理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仍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需要調查之可能,難謂已無留存之必要,於此情形下,為確保日後法院審理需要,衡酌案件進行之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認前揭扣押物仍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物品,本院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搜索扣押所得物品一覽表 編號 查扣物品 數量 單位 持有人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1 新臺幣 817800 元 洪國峰 2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戶名:陳儷佳、帳號000000000000) 1 張 洪國峰 3 玉山銀行信用卡(戶名:洪國峰、帳號0000000000000) 1 張 洪國峰 4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洪國峰、帳號000000000000) 1 本 洪國峰 5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戶名:傳迅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1 本 洪國峰 6 IPHONE 7手機(門號0000000000) 1 支 洪國峰 7 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 1 支 洪國峰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 8 記帳單 7 張 洪國峰 9 話務設定筆記 7 張 洪國峰 10 旅客收費單 8 張 洪國峰 11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洪國峰、帳號000000000000) 3 本 洪國峰 12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戶名:傳迅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1 本 洪國峰 13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戶名:傳迅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1 張 洪國峰 14 客戶記帳 4 張 洪國峰 15 電話卡(不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1 張 洪國峰 16 電話卡(不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1 張 洪國峰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3 17 話務系統筆記 9 張 洪國峰 18 客戶帳單 8 張 洪國峰 19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洪國峰-傳迅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00) 1 本 洪國峰 20 玉山銀行存摺(戶名:洪國峰,帳號000-0000000000000) 2 本 洪國峰 21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洪國峰,帳號000-000000000000) 4 本 洪國峰 22 台新銀行存摺(戶名:廖珮妘,帳號00000000000000) 2 本 洪國峰 23 台新銀行存摺(戶名:何志遠,帳號00000000000000) 1 本 洪國峰 24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戶名:何志遠,帳號0000000000000) 1 本 洪國峰 25 客戶記帳單 5 張 洪國峰 26 話務系統筆記 3 張 洪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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