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3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洪瑞隆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志宏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廢棄物清理法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酌輕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7日至110年4月8日、110年4月6日 110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0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8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87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35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