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志宏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廢棄物清理法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酌輕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7日至110年4月8日、110年4月6日 110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0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8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8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