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14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莊家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字第1228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沒收或應執行刑之法院,而非僅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而維持下級審裁判所宣告刑罰或法律效果之法院。若聲明異議係向非諭知該罪刑或法律效果裁判之法院為之,即與上揭條文關於聲明異議管轄法院之規定不合,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莊家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38號判決,就受刑人所犯3罪均撤銷改判,再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6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287號、112年度執聲他字第3947號執行案卷核閱無訛。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為臺中高分院,受刑人對檢察官上開執行之指揮如有不服,應向臺中高分院為之,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