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87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劉妍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7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執助新字第241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下稱甲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條例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執更新字第395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下稱乙案),上開甲案、乙案接續執行,合併刑期長達26年,有違 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規範,有必要重新裁定應執行刑,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臺抗字第77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異議人上開異議理由,顯係對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之合法性有所質疑,並非針對檢察官關於刑之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核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