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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7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江德千陳宏卿莊深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經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 96.7.30 │ 96.5.28 │96.9.19下午4時20││ 年 月 日 │ │ │分回溯96小時內某││ │ │ │時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花蓮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803號 │偵字第3547號 │偵字第115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花蓮地院 ││最├────┼────────┼────────┼────────┤│後│案 號│97年度簡字第129 │97年度簡字第133 │97年度花簡字第 ││事│ │號 │號 │851號 ││實├────┼────────┼────────┼────────┤│審│判決日期│ 97.2.22 │ 97.3.26 │ 97.7.25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案 號│97年度簡字第129 │97年度簡字第133 │97年度花簡字第 ││定│ │號 │號 │851號 ││判├────┼────────┼────────┼────────┤│決│判決確定│ 97.3.24 │ 97.4.22 │ 97.8.25 ││ │日 期│ │ │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花蓮地檢97年度執││ 備 註 │字第5489號(98執│字第7225號(98執│字第1824號(中檢││ │更2826) │更2826) │執更2826)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6年4月 │├──────┼────────┼────────┼────────┤│犯 罪 日 期 │ 97.1.30 │ 97.1.30 │ 96.12.25 ││ 年 月 日 │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610號 │偵字第1610號 │字第5689號等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97年度訴緝字第 │97年度訴緝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事│ │506號 │506號 │2273號 ││實├────┼────────┼────────┼────────┤│審│判決日期│ 98.4.24 │ 98.4.24 │ 99.4.20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案 號│97年度訴緝字第 │97年度訴緝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定│ │506號 │506號 │4088號 ││判├────┼────────┼────────┼────────┤│決│判決確定│ 98.5.11 │ 98.5.11 │ 99.6.30 ││ │日 期│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 備 註 │字第6820號(98執│字第6820號(98執│字第3731號 ││ │更2826) │更2826) │ │└──────┴────────┴────────┴────────┘┌──────┬────────┬────────┬────────┐│編 號│ 7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 │ 97.1.18 │ │ ││ 年 月 日 │ │ │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7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689號等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最├────┼────────┼────────┼────────┤│後│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 │ │ ││事│ │2273號 │ │ ││實├────┼────────┼────────┼────────┤│審│判決日期│ 99.4.20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確│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 │ │ ││定│ │4088號 │ │ ││判├────┼────────┼────────┼────────┤│決│判決確定│ 99.6.30 │ │ ││ │日 期│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9年度執│ │ ││ │字第3731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莊 深 淵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71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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