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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4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吳逸儒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柏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柏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鈞因詐欺案經本院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64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6420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65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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