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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黃光進張意鈞簡志宇
  •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 被告
    楊連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代 理 人 廖學能律師 凃奕如律師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楊連發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26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 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256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倘被告 死亡,因追訴之對象不存在,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查被告楊連發業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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