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朱婉蓉即托馬斯西服工作室、馮千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朱婉蓉即托馬斯西服工作室 被 告 馮千瑋 張富琁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業務侵占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朱婉蓉即托馬斯西服工作室提起本件自訴,原先委任之自訴代理人因另案在押,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律師職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