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號
- 自訴人
- 朱婉蓉即托馬斯西服工作室
- 被告
- 馮千瑋
張富琁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業務侵占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朱婉蓉即托馬斯西服工作室提起本件自訴,原先委任之自訴代理人因另案在押,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律師職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