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文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郎 選任辯護人 胡陞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 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與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謝權松」及「林新偉」等人(均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1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硝甲西泮(Nimetazepam)、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 第三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仍 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及混合第三、四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謝權松」散布毒品訊息,以通訊軟體推特使用暱稱「張萬霖」公開發送暗示販賣毒品之廣告訊息,經執行線上巡邏勤務之員警於民國112年3月8日21時許發現該訊息後,遂佯裝購毒者,與「謝權 松」議妥以3箱毒品咖啡包共新臺幣(下同)48萬之價格交易 毒品,並約定交易之時間、地點,「謝權松」即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甲○○所持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含SI M卡1張)聯絡,指示甲○○依約前往與毒品買家碰面交易,並 通知「林新偉」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嗣於112年3月12日18時10分許,甲○○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之「林新偉」一同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易,並將 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自前開車輛之後車廂搬至路邊後,甲○○ 上前欲向員警收取現金之際,該喬裝買家之員警即表明身分,將甲○○當場逮捕而止於未遂,「林新偉」見狀則伺機逃逸 ,經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因而 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對前開犯罪事實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在卷(見偵卷第195頁,本院卷第278頁),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一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及行動電話照片、「張萬霖」於 推特所刊登之訊息、「張萬霖」與員警間對話紀錄擷圖、「Mevius」與員警姚柏翔間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Mevius」與員警顏兆鴻間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員警與「Mevius」間Telegram語音通話譯文、被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之行動電話內FaceTime擷圖、被告提供之Google地圖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20056654號鑑定書、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59至61頁、第93至101頁、第111至126頁、第127至128頁、第129至134頁、第135至137頁、第139至141頁、第143至150頁、第151至156頁、第157頁、第279至283頁、第285至293頁)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一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㈡、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意旨參照)。復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 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苟行為人於有償交付毒品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縱屬至愚,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毒品交易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而販賣毒品因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份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是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被告與佯裝購毒者之員警並無特殊情誼或至親關係,若非有利可圖,殆無甘冒為警查獲之風險,接獲「謝權松」之指示後便前往約定地點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或混合第三、四級毒品之咖啡包與佯裝購毒者員警之可能,堪認其有從中賺取差價之營利意圖甚明,客觀上亦有如上分工模式之行為分擔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而言,此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存在,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而所謂「陷害教唆」,則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實行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予以逮捕偵辦,此種誘人犯罪之手段顯已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又於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毒品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44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行為人如原即有販賣毒品營利之犯意,雖因經警設計誘捕,致實際上不能完成毒品交易,然因其原即具有販賣毒品之意思,客觀上又已著手於販賣行為,仍應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 第34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係員警依販毒廣告而喬裝購毒者與「謝權松」聯繫,再由有意與「謝權松」、「林新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之毒品及混合第三、四級毒品以營利之被告,依「謝權松」指示持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或混合第三、四級毒品之咖啡包到場,並交付與佯裝成買家之員警,復欲向該員警收取購毒價金,顯已著手實行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或混合第三、四級毒品罪,惟員警係為實施誘捕偵查而佯為買家,以求人贓俱獲,無實際買受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被告就該次販賣行為,僅能論以未遂。 ㈡、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硝 西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定之第四級毒 品,依法均不得販賣。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如附表一編號4至5、7至23部分)、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如附表一 編號1至3)、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 項之販賣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如附表一編號6) 。被告與「謝權松」、「林新偉」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於販賣前持有如附表一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之前階段行為,為其後階段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為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販賣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處斷。又起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所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惟此部分與 被告經起訴並認為有罪之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審理時已告知此部分之罪名(見本院卷第272頁),使當事人有一併辯論之機會,無礙 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除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外,並加重其刑。 ㈤、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投簡字 第3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投簡字第21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投簡字第33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部分為8月、7月、7月、4月、4月確定,復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08年度交上訴字第264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77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111年1月2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12年1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被告未因前案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 惕作用,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就其本案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前案販賣之毒 品與本案不同,已經過相當時間,認無加重之必要等語,委無足採。 ㈥、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行為之實行,惟佯裝買家之員警自始並無向被告購毒之真意,而未生交易成功之既遂結果,應屬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就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其本質上亦為販賣毒品罪,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被告於偵查 及審判中均自白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本案犯行同時有上述應予加重及減輕之事由,依刑法第7 0條、第71條第1項等規定,先遞加後遞減之。 ㈨、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然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時,則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另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應先適用該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復因毒品施用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當知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並為法所明禁,竟無畏嚴刑峻罰,為牟己利而販賣第三級毒品或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其所為對於毒品之流通與氾濫影響非輕,衡諸其供述販賣第三級、混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緣由及經過,無何基於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有情堪憫恕之處,加以被告仍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減刑規定,而調整其處斷刑之範圍,與其所犯對於社會法益之侵害程度相較,當無情輕法重之特殊狀況,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普遍之同情,尚難認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是被告辯護人之主張,洵難憑採。 ㈩、爰審酌被告未思以正途謀生,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 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係法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為第四級毒品,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影響甚鉅,為國法所厲禁,並經政府、媒體、教育機構廣為宣導,猶漠視法令禁制,為圖不法利益而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混合第三級、第四級之毒品,毒害他人,原應嚴予非難,惟衡酌其販賣未遂,犯後復能坦承所為,且配合偵辦,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79至28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送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一所示),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佐,且為被告本案販賣而查獲之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直接包 裏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仍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沒 收之。至送鑑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iPhone 8 Plus行動電話1支(含SIM 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本案販賣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 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5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iPhone 12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 1張),據被告供稱與本案犯罪無關(見本院卷第154頁), 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該物品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咖啡包(包你發)422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包你發),422包,另予以編號A1至A422。 二、編號A1至A422:經檢視均為花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564.28公克(包裝總重約622.8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941.48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A406鑑定:經檢視內含橘色粉末。 1、淨重2.07公克,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1.4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422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6.48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20056654號鑑定書(偵卷第279至283頁)】 2 咖啡包(蠟筆小新)478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蠟筆小新),478包,另予以編號B1至B478。 二、編號B1至B478:經檢視均為蠟筆小新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742.93公克(包裝總重約686.1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056.81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B375鑑定:經檢視內含橘色粉末。 1、淨重2.48公克,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1.8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478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3.40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20056654號鑑定書(偵卷第279至283頁)】 3 咖啡包(清冠一號)539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清冠一號),539包,另予以編號C1至C539。 二、編號C1至C539:經檢視均為淡褐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943.29公克(包裝總重約746.7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196.56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C292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2.03公克,取0.59公克鑑定用罄,餘1.44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C1至C539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9.82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20056654號鑑定書(偵卷第279至283頁)】 4 咖啡包(白色GIFT)430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白色GIFT),430包,另予以編號D1至D430。 二、編號D1至D430: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135.21公克(包裝總重約346.5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88.63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D32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 1、淨重1.48公克,取0.48公克鑑定用罄,餘1.00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Theobromine等。 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1%。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D1至D43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6.74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20056654號鑑定書(偵卷第279至283頁)】 5 咖啡包(黑色GIFT)493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黑色GIFT),493包,另予以編號E1至E493。 二、編號E1至E493:經檢視均為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694.31公克(包裝總重約500.7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193.53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E10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 1、淨重2.34公克,取0.61公克鑑定用罄,餘1.73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Theobromine等。 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E1至E493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9.35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日刑鑑字第1120056654號鑑定書(偵卷第279至283頁)】 6 咖啡包66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紅色),66包,另予以編號F1至F66。 二、編號F1至F66: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02.12公克(包裝總重約25.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6.38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F40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1.23公克,取0.52公克鑑定用罄,餘0.71公克。 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三)"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7 咖啡包42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紅色),42包,另予以編號G1至G42。 二、編號G1至G42: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52.50公克(包裝總重約19.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2.76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G11鑑定:經檢視內含棕色粉末。 1、淨重0.75公克,取0.53公克鑑定用罄,餘0.22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24%。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G1至G42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86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8 咖啡包18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紅色、綠色),18包,另予以編號H1至H18。 二、編號H1至H18:經檢視均為紅色及綠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26.31公克(包裝總重約9.9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6.41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H3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1.26公克,取0.44公克鑑定用罄,餘0.82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12%。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H1至H18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6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9 咖啡包11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紅色、藍色),11包,另予以編號I1至I18。 二、編號I1至I18:經檢視均為紅色及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4.61公克(包裝總重約4.4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0.21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I6鑑定:經檢視內含棕色粉末。 1、淨重0.76公克,取0.43公克鑑定用罄,餘0.33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24%。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I1至I18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45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10 咖啡包1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白色),1包,另予以編號J1。 二、編號J1:經檢視為白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 (一)驗前毛重1.84公克(包裝重約.48公克),驗前淨重1.36公克。 (二)取0.50公克鑑定用罄,餘0.86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四)純度約12%,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11 咖啡包22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黃色、紅色),22包,另予以編號K1至K22。 二、編號K1至K22:經檢視均為黃色及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30.95公克(包裝總重約9.2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1.71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K11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1.45公克,取0.52公克鑑定用罄,餘0.93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15%。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K1至K22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5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12 咖啡包41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紅色、橘色),41包,另予以編號L1至L41。 二、編號L1至L41:經檢視均為紅色及橘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57.26公克(包裝總重約18.0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9.22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L16鑑定:經檢視內含棕色粉末。 1、淨重0.74公克,取0.45公克鑑定用罄,餘0.29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26%。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L1至L41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19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13 咖啡包64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紅色),64包,另予以編號M1至M64。 二、編號M1至M64: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11.37公克(包裝總重約26.8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4.49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M39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1.66公克,取0.39公克鑑定用罄,餘1.27公克。 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三)"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14 咖啡包5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紅色),5包,另予以編號N1至N5。 二、編號N1至N5: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6.69公克(包裝總重約2.3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34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N1鑑定:經檢視內含棕色粉末。 1、淨重1.15公克,取0.37公克鑑定用罄,餘0.7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17%。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N1至N5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3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15 咖啡包8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紅色),8包,另予以編號O1至O8。 二、編號O1至O8: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5.14公克(包裝總重約3.7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1.38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O7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1.23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餘0.85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14%。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O1至O8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9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16 咖啡包13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粉紅色),13包,另予以編號P1至P13。 二、編號P1至P13:經檢視均為粉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20.84公克(包裝總重約5.9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86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P4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1.27公克,取0.33公克鑑定用罄,餘0.94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17%。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P1至P13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52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17 咖啡包19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綠色),19包,另予以編號Q1至Q19。 二、編號Q1至Q19:經檢視均為綠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30.75公克(包裝總重約8.9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1.82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Q6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1.09公克,取0.43公克鑑定用罄,餘0.66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15%。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Q1至Q19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7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18 咖啡包16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藍色),16包,另予以編號R1至R16。 二、編號R1至R16:經檢視均為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25.88公克(包裝總重約6.8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9.00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R4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1.19公克,取0.42公克鑑定用罄,餘0.77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16%。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R1至R16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04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19 咖啡包18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銀色),18包,另予以編號S1至S18。 二、編號S1至S18:經檢視均為銀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28.65公克(包裝總重約8.2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0.37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S8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2.31公克,取0.43公克鑑定用罄,餘1.8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8%。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S1至S18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2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20 咖啡包10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綠色),10包,另予以編號T1至T10。 二、編號T1至T10:經檢視均為綠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20.46公克(包裝總重約6.2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26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T1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1.23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餘0.85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15%。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T1至T10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13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21 咖啡包116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藍色),116包,另予以編號U1至U116。 二、編號U1至U116:經檢視均為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207.43公克(包裝總重約51.0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56.39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U93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1.37公克,取0.43公克鑑定用罄,餘0.94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3、純度約20%。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U1至U116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1.27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22 咖啡包52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紅色及白色),52包,另予以編號V1至V52。 二、編號V1至V52:經檢視均為紅色及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99.93公克(包裝總重約23.4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6.53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V11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1.48公克,取0.51公克鑑定用罄,餘0.97公克。 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三)"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23 咖啡包80包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毒品咖啡包(紅色),80包,另予以編號W1至W80。 二、編號W1至W80: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54.84公克(包裝總重約29.6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25.24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W6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1.55公克,取0.37公克鑑定用罄,餘1.1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三)"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67220號鑑定書(偵卷第285至293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iPhone 8 Plus金色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1支 供被告甲○○本案共同販賣毒品所用之物。 2 iPhone 12黑色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1支 與本案犯罪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