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翊泓
- 選任辯護人
- 陳國華律師(民國114年12月09日解除委任)
- 選任辯護人
- 蕭馨怡律師(民國114年12月09日解除委任)
- 被告
- 柯姵彤
王蕙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翊泓犯如附表1編號1至7、12至13「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1編號1至7、12至1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柯姵彤犯如附表1編號7至12「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1編號7至1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蕙蘭犯如附表1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1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劉翊泓(原名劉吉城)自民國106年9月27日起迄107年10月2日止,及自108年7月29日起至108年11月28日止擔任台灣雲聯惠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台雲惠公司,最後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2樓之1)之負責人;柯姵彤自107年10月3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為台雲惠公司負責人;王蕙蘭自108年7月2日起至108年7月28日止為台雲惠公司負責人。其等3人均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劉翊泓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於附表2編號1至7(編號7之詳細開立情形詳如附表2備註欄所載)所示自106年9月至107年10月各統一發票開立期別之期間、附表2編號12(編號12之詳細開立情形詳如附表2備註欄所載)至13所示自108年7月至108年10月各統一發票開立期別之期間,台雲惠公司未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超烽公司)、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永大發公司)、夯樂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夯樂返公司)、鎮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鎮弘公司)、鈞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鈞格公司)、卯和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卯和公司)、堡寬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堡寬公司)、錡鎰企業社、愛瘋券有限公司(下稱愛瘋券公司)、長盛友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盛友惠公司)等10家營業人(以下合稱本案廠商),仍先後填製附表2編號1至7及12至13所示台雲惠公司統一發票交由超烽公司等10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登載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之業務上文書,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台雲惠公司之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嗣經取得前揭統一發票之上開營業人持以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永大發寰宇公司逃漏營業稅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370元、幫助愛瘋券公司逃漏如附表2-2所示營業稅額總計4萬9,169元、幫助夯樂返公司逃漏如附表2-3所示營業稅額總計26萬496元、幫助長盛友惠公司逃漏如附表2-4所示營業稅額總計2萬9739元、幫助鈞格公司逃漏如附表2-5所示營業稅額總計20萬9,9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
㈡王蕙蘭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於附表2編號12所示108年7至8月份統一發票開立期別期間,台雲惠公司未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鈞格公司、錡鎰企業社、永大發寰宇公司、卯和公司、長盛友惠公司、鎮弘公司、超烽公司等營業人,仍填製如附表2編號12(編號12之詳細開立情形詳如附表2備註欄所載)所示108年7月份之台雲惠公司統一發票交由上開鈞格公司等7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登載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之業務上文書,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台雲惠公司之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嗣經取得前揭統一發票之上開營業人持以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長盛友惠公司逃漏如附表2-4所示營業稅額總計3,853元,幫助幫助鈞格公司逃漏如附表2-5所示營業稅額總計1萬5,32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
㈢柯姵彤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於附表2編號7(編號7之詳細開立情形詳如附表2備註欄所載)至12(編號12之詳細開立情形詳如附表2備註欄所載)所示自107年10月至108年7月各統一發票開立期別之期間,台雲惠公司未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夯樂返公司、永大發寰宇公司、鈞格公司、錡鎰企業社、鎮弘公司、堡寬公司、超烽公司、愛瘋券公司、卯和公司、長盛友惠公司等10家營業人,仍先後填製附表2編號7至12所示台雲惠公司統一發票交由超烽公司等10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登載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之業務上文書,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台雲惠公司之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嗣經取得前揭統一發票之上開營業人持以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愛瘋券公司逃漏如附表2-2營業稅額總計107萬5,751元、幫助夯樂返公司逃漏如附表2-3營業稅額總計73萬9,228元、幫助長盛友惠公司逃漏如附表2-4稅額總計35萬8,453元、幫助鈞格公司逃漏如附表2-5營業稅額總計32萬15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被告劉翊泓、柯姵彤、王蕙蘭(下稱被告3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3人迄本院辯論中終結前,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267、308至328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應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3人均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被告劉翊泓辯稱:我認為台雲惠公司有提供本案廠商廣告;廠商在台雲惠公司網站、LINE群組、消費地圖,他們成交之後,給我們一些費用,我們認為我們也是有勞務的付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45至346頁);被告柯姵彤稱:我們有提供服務,我們是一個媒合平台,廠商確實有做到生意,才會提撥1%至16%,我們收到錢,到底是用什麼樣的名目,當初我們的財務人員會計教我們用廣告費;我們確實有提供勞務跟服務媒合生意,廠商做到生意才會提撥,我們幫忙後開發票對公司沒有任何利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56至357頁);被告王蕙蘭則辯稱:當初會計開那些發票,我都沒有開;我不認為我們有協助廠商逃漏稅,我覺得只是名目的問題;我覺得公司有提供服務,就是有一些廣告的方式跟平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1頁、本院卷三第357至358頁)。
二、被告3人分別於附表2備註欄所示期間,擔任台雲惠公司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從事業務之人,被告王蕙蘭雖辯稱都是公司會計人員作業等語,然被告王蕙蘭於其擔任負責人期間,豈有可能對於公司運作全然不知,且被告劉翊泓亦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財務部會將整個月大概的的收入支出總表交給總經理跟董事長,帳冊內容理論上會經由總經理再送給董事長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68頁),則被告王蕙蘭上開辯稱,並非可採。而被告3人分別於附表2所示時間,分別開立附表2所示各期發票予本案廠商,使附表2-1至2-5所示公司得持之充當進項憑證,並委由會計人員登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之業務上文書,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台雲惠公司之銷項稅額,並使附表2-1至2-5所示公司得持上開發票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發生附表2-1至2-5所示逃漏稅捐之結果等情,有附表3編號1至2-7、4至4-39、5至7、9至9-8、9-10至22-4、26、29至31、33至34、附表4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被告3人雖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查:
㈠台雲惠公司係以經營回饋點數為其主要業務,並非一般以銷貨為主之電商平台。
⒈依台雲惠公司網站說明,台雲惠公司主要營運模式略以:消費者註冊台灣雲聯惠免費會員,通過APP、線上商城或實體店找到台灣雲聯惠的聯盟商家,消費者選購自己所需產品或服務,將消費金額交給商家,商家將產品或服務交給消費者(此處與傳統交易一致),實體商家在與消費者完成錢貨交易後,商家登錄網路平台繳納協議好的16%廣告費,台灣雲聯惠以此16%廣告費收訖後,消費者和商家可以此平台分別收到贈送的對應積分;台灣雲聯惠目前分為消費白積分、收銀廣告積分、單位轉換率、贈送紅積分。白積分:是用來計量在本公司平台,消費貢獻與推廣貢獻的一個參考值。廣告積分是商家用來銷售商品的參考交易值;單位轉換率:是根據當日廣告費的增量計算出白積分可以轉換消費紅利收益的參考值(是後台自動運算該值,以收定支、收付同源、量入為出);紅積分:是根據當日白積分總量乘以單位轉換率所得可以使用或變現的參考值(即為消費紅利),如進行再消費或是提款,個人會員則平台代扣10%稅金(非中華民國國民,個人則扣繳20%),隔年申報綜所稅,多退少補。紅積分可到台灣雲聯惠線上商城去消費購買你喜歡的商品,也可以用來購買廣告積分,或者是結算,但必須累積滿500元才可以結算;台灣雲聯惠會員分成一般會員(消費會員)和白金會員(創業會員)2種。並舉例:當平台發生一筆1萬元交易時,台灣雲聯惠平台會收入1,600元(即廣告費),此筆1,600元的價值依照,消費者100萬白積分、商家紀錄16萬白積分、推廣者消費獎勵5萬白積分、推廣者銷售獎勵2.5萬白積分、業務代表輔導獎勵3.5萬白積分、代理公司服務獎勵8萬(銷售額千分之5至百分之2)左右白積分,上開人等分紅比例分別為:消費者62.5%、商家10%、各類推廣者27.5%,即平臺收入100元則消費者可以分配到62.5元、商家10元、各類推廣者27.5元(見國稅局卷三第485至486頁)。台雲惠公司創辦人即被告柯姵彤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檢察事務官問:台雲惠公司運作方式?)我們先找聯盟廠商,開說明會方式招商,跟一般上架一樣,一般上架還要抽30%左右,包含電子商務,但在我們這架構上,廠商只要先交5,000元,就能讓商品在我們平台上架,就是在我們網站上會有廠商名稱、消費地圖讓會員知道是我們聯盟廠商,之後我們讓廠商自己決定要提撥多少消費共享金,提撥後消費共享金我們會以積分計算,例如該筆消費金額1,000元,廠商提撥16%即160元,我們就會計算1,000消費積分,就是白積分給消費者,廠商獲得16%白積分,這些積分每天萬分之3到萬分之5的回饋率,變成紅積分,紅積分經過申請,就能換成現金提現。(台雲惠公司營收來源?)只有從廠商繳16%做分配,且廠商有做到生意才會提撥等語(見交查卷第294至295頁);被告劉翊泓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會員進入台雲惠公司不需要繳費,但廠商要繳5,000元的上架廣告開通費,才可以在台雲惠公司上架賣東西,之後就可以不限時間、不限量在該平臺賣東西,但成交後就要給台雲惠公司廣告費,台雲惠公司之營收來源為廣告費及廠商入會開通費5,000元等語(見交查卷第255至256頁);證人即永大發公司負責人(亦為台雲惠公司股東)吳師儀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台雲惠公司是一個上架的平臺,我現在的身分是廠商,買家跟我買商品,比如買100元的東西,我就要交給平臺上架費16%,也就是16元;台雲惠公司回饋我16%的積分、也回饋消費者100%積分;消費者消費100元就回饋100分;回饋給消費者及廠商的叫白積分,接著透過每天萬分之五,從白積分裡面每天變成紅積分;轉換成紅積分後,我們就可以用,可以去買商品或者變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6至288頁)。證人即鎮弘公司(原名:雲聯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台雲惠公司臺中代理商)負責人陳書寧於本院審理序中具結證稱:(檢察官問:可以說明一下返還制度是什麼?)廠商如果可以提撥16%的利潤給總部的話,總部會給消費者跟廠商積分,每天萬分之5返還,以消費額的萬分之5點數,每天進到個人帳戶裡面;好像達到500還600元就可以提領現金,有點像消費返還金的概念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16頁),由開台雲惠公司負責人、股東、代理商之供述可知,台雲惠公司與其他正常電商平臺,最大的差別在於台雲惠公司精心設計了一套「積分計算、消費返還」制度,然經營商業無不以將本逐利為其主要目的,若所經營之公司有所收入,縱願讓利廠商、消費者,亦應先保留部分用以充實資本,被告劉翊泓、柯姵彤均稱台雲惠公司營收是來自所謂「廣告費」及廠商入會開通費5,000元,而依其等說明,開通費僅在第一次入會時繳納,依台雲惠公司網站舉例「平臺收入100元則消費者可以分配到62.5元、商家10元、各類推廣者27.5元」之記載,可知除一次性的開通費外,台雲惠公司所對外宣稱的商業模式,最終將把其他收益之全部分配予消費者及商家,並未保留相當獲利用以充實台雲惠公司資本,顯然與一般單純由廠商上架、消費者透過平臺消費之以銷貨為主業之電商平臺商業模式有別。
⒉此外,被告劉翊泓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復稱:廠商跟會員之間的交易,不一定需要在台雲惠公司的網站上交易,他們私底下的交易也可以交交易額16%給台雲惠公司,這樣台雲惠公司才有辦法送白積分給消費者、廠商等語(見交查卷第255至256頁);被告(亦為超烽公司、卯和公司負責人)王蕙蘭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亦具結證稱:因為台雲惠公司網站一直沒有做好,後來做了一個可以丟5樣商品的網站,我覺得5樣商品不夠我們的東西;超烽公司是透過LINE社群將旅行社的服務丟上去;卯和公司我不會在社群行銷,都是私下聊天完成交易,再透過台雲惠公司後台系統去繳納1%至16%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72至274頁),一般電商平臺主要的營利項目,包含了消費者與商家在網站上交易成功後,抽取的服務費用,因此為維持營收,電商平臺無不極力避免商家與消費者透過私下交易,規避服務費的支出,然依被告劉翊泓、王蕙蘭之供述可知,台雲惠公司並無相關防弊措施,甚至允許私下交易,再向網站登錄消費,以換取積分,由此更顯台雲惠公司主要的營業項目,並不在透過平臺媒合交易,和一般電商迥異。
㈡台雲惠公司制度性空缺,存在不良誘因,容許廠商得在沒有實體交易的情況下,溢繳、虛繳費用,藉此獲得高額回饋,台雲惠公司真正的營運項目,僅為必須依靠後金補前金才能持續的金流遊戲。
⒈被告柯姵彤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檢察事務官問:是否需要提供交易憑證?)若廠商沒有收到16%,也不會提撥給雲聯惠。我們怕假交易,公司有聘請三個稽核人員,若發覺交易異常,例如消費金額很大,我們會請廠商提供消費憑證,例如提供發票之類,如何稽核是由稽核人員去做,稽核細節我比較不清楚,若廠商提供不出憑證,我們就會要求廠商退掉上繳的金額等語(見交查卷第295頁),於國稅局談話時則稱:(國稅局人員問:請問台端廠商會員與消費會員差異?如何確認消費機制有成立?台端是否知悉有營業人沒有銷售商品而繳納讓利的利潤取得白積分的情形?)廠商會員是提供商品的營業人,消費者是單純消費的人,我有三不政策,不可以假交易,不可以外加、不可以操作,廠商是否有銷售情形我只能抽查等語(見國稅局卷一第206至207頁);被告劉翊泓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沒有辦法單純買積分,系統無此功能;被告王蕙蘭則於準備程序中稱:台雲惠公司的積分都要有實際交易,會叫我們提出收據,而且會抽查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9、184頁)。
⒉被告3人對於「必有實際交易,廠商才能繳款,取得積分」一事,言之鑿鑿,然依堡寬公司之日記帳,堡寬公司第一筆匯款予台雲惠公司之款項係於107年5月14日(摘要:台灣雲聯惠電子商務聯盟企業牌匾)、第二筆於同年6月7日(摘要:台灣雲聯惠電子商務上架廣告費,金額67萬0,476元),而其第一筆預收房屋款日期係108年10月10日(見國稅局卷三第419、438頁),堡寬公司開始給付所謂「廣告費」予台雲惠公司,早於其開始預售房屋之時點;而證人黃浩程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檢察官問:你可否就你現在的記憶,完整陳述此積分制度?)比如說我買房子,房子價格的16%要繳錢給台雲惠公司;(受命法官問:你買房子,你自己是買家,你繳錢給台雲惠公司,你也會有點數?)對,我們繳16%的現金,就會有點數;(審判長問:你買房子,賣房子的人是否和台雲惠公司有關?)沒關係,公司主要你是真實有交易;(檢察官問:你的意思說你去外面跟別人買房子,你買完之後有交易憑證,你去跟台雲惠公司說,然後上繳這16%,你會獲得積分?)對;(檢察官問:所以買房子跟台雲惠公司沒關係?)沒有關係,你要在哪裡買都可以;(審判長問:賣你房子那個人跟台雲惠公司有無合作?)沒有,就是品項,台雲惠公司有相關哪些可以,哪些不行;我去聽台雲惠公司的說明會,因而知道劉翊泓、柯姵彤;我媽媽請我跟她一起去瞭解;我媽媽覺得不錯,等於我們本來買房就買房,多出16%的現金,我媽想說等到那個錢都回來了,就沒有虧了;(檢察官問:你跟你媽一起共同經營錡鎰企業社?)沒有,那是那時候介紹我們的人說要金額比較大,要用一個企業社,他說領的錢比較大;(檢察官問:聽到這邊我的想法是說你有要買房子,剛好聽到了台雲惠的制度,但是因為如果要提撥錢,提現的,因為金額的關係,需要一個企業社的方式來開發票,你當時就為了這件事情所以去開設了錡鎰企業社,故事大概是這樣?)對;錡鎰企業社沒有實際經營,也沒有在台雲惠公司上架任何商品、服務,主要是提現的時候要開發票用的,台雲惠公司也沒有為錡鎰企業社廣告;我買房子的300多萬是透過我媽媽的朋友幫忙代繳,但是積分在我們這裡,我從台雲惠公司應該有領到500萬元左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8至61、63至64、84至86、89頁),另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錡鎰企業社時107年7月起至108年10月開立銷售額合計589萬3,424元之發票予台雲惠公司(見國稅局卷四第16頁),核與證人黃浩程證述內容相符;證人吳師儀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審判長問:提示國稅局卷二第90頁吳師儀談話筆錄,國稅局人員有問妳106年10月到108年12月拿到台雲惠公司543張統一發票的稅額30,818,784元是依照永大發公司交易16%的費用,那是永大發公司同時的收入至少有1億9000多萬元,跟永大發公司同時期報銷的9300多萬元有差異的原因為何?妳回答我承認有些是我自己多為了賺取積分回饋的,這是何意?)有時候像消費者給我們買100元,或許我會用200元的積分跟消費者回饋;(審判長問:請教妳說妳在國稅局回答我承認多繳是為了賺取積分回饋,請問是多繳什麼?)就是多繳了上架費;(受命法官問:妳賣給客戶100元,妳要多繳上架費,妳是直接拿32元給台雲惠,還是妳跟台雲惠說我賣200元,哪一個?)我實際上賣100元,我跟台雲惠說我賣2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2、297至298頁),堡寬公司繳交的第一筆所謂「廣告費」在其第一筆預售屋成交之前、錡鎰企業社自始就是為了領取台雲惠公司分紅、開發票而設立的空殼公司,並無實際經營;永大發公司可以坐地起價,虛報交易價格,溢繳上架費用,上述3個例子情形雖有不同,但都指向同一件事情,被告3人所稱台雲惠公司之稽核制度可能自始就不存在,極有可能僅係應付國稅局的話術,或者其內稽、內控制度早已全面失靈,否則怎麼可能沒有發現上開異常情形?結合前已認定被告台雲惠公司之營收來自廠商繳納之所謂「廣告費」及開通費,卻透過所謂「消費返還」模式,將所收取之款項「分配」出去,未能確實保存公司獲利以充實資本之事實,台雲惠公司究竟有何實際可以獲利的項目?藉此確保公司持續經營?顯然有疑,且從錡鎰企業社的案例,更可知悉,台雲惠公司這一套異於尋常電商的「消費返還」模式,存在強大假交易誘因,且黃浩程所述可以在台雲惠公司網站以外地方交易,只要願意繳納所謂「廣告費」即可獲得積分等情,與被告劉翊泓、王蕙蘭前開所述一致,是以一間無明確獲利模式存在、只在乎是否繳納費用,更宣稱會將費用返還的公司,其真正的商業模式,只有可能就是一場必須靠著後金補前金才能持續的金流遊戲,所謂的每日萬分之5返還比例,不過就是延遲金流斷鍊的時間,使這套制度「看似」可以運作的安排,而招攬廠商、製造交易活絡外觀,並與本案廠商對開發票,正是這場金流遊戲裡,偽裝自己是正常電商,吸引更多消費者及廠商進場維繫金流的必要環節。
㈢台雲惠公司並未實際為本案廠商進行具有實質意義之廣告,所做宣傳均係為了宣傳台雲惠公司制度,維持上開金流持續。
⒈被告劉翊泓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檢察事務官問:台雲惠公司有幫廠商作廣告嗎?有何證據?)台雲惠公司需要廣告自己的經營模式,吸引消費者加入成為會員,會員越多、消費者越多,才會有廠商進來,對很多人推廣公司時,例如有一百個人,其中就會有幾個人會興趣成為免費的會員,這當中也會有一定的比例本來就在賣東西,就會成為廠商,常常台雲惠公司會推出活動,幫廠商廣告商品,例如賓果連線的活動等等語(見交查卷第257頁);被告柯姵彤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檢察事務官問:台雲惠公司有幫廠商作廣告嗎?有何證據?)會,把新加入廠商資訊刊載在我們平台網站上,至於有無額外做廣告,我擔任負責人期間,是沒有做這樣的廣告,只有將新加入的廠商列在網站上讓大家知道等語(見交查卷第296頁);被告王蕙蘭於本院審理時稱:超峰公司的旅遊服務,一開始網站還沒做好的時候,有很多類似LINE的群組,有很多消費群,我只要在裡面丟就可以了;台雲惠公司的網站沒做好,後來做了一個可以丟5樣商品;所以超峰旅行社的部分,都是透過LINE群組將個人旅行社的服務丟上去;(檢察官問:消費者看到你提出的這個旅行服務,他購買之後後續你要怎麼上繳所謂1%至16%的這個款項?)我們有一個後台機制,就在後台裡面;(檢察官問:這東西跟台雲惠公司的平臺網站是不一樣的?)不一樣,因為登入的是另一個後台系統;(檢察官問:台雲惠公司用何種方式幫超烽及卯和公司打廣告?)說句實話,沒有做什麼廣告,只是比如說那時候柯姊(即被告柯姵彤)常會去開一些說明會什麼,她就會舉例,我們有什麼廠商,我覺得最常舉例的就是旅行社,卯和公司沒有什麼吸引力,但我的旅遊業非常有吸引力;(受命法官問:我今天去廣告,是說大家來加入台雲惠?還是我幫超烽旅行社、卯和公司廣告說大家可以去跟他們買東西,這兩件事情不一樣,是對誰的廣告?)我覺得是一樣的,因為當他在跟會員講你為什麼要加入的時候,你看你參加我這邊的會員,你在外面消費你辦護照也是1,700元,1,700元就花完了,你一樣繳1,700元,超烽旅行社返給你1,700,那他是不是願意加入會員,所以這對我來說就是廣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71至275頁),由被告3人之供述可知,其等所稱台雲惠公司有為廠商所進行的廣告,並非針對個別廠商的產品、服務進行推廣,達到增加個別廠商生意的效果,其真正的目的在推銷台雲惠公司本身,此與前述台雲惠公司必須依靠源源不絕的會員加入,才能確保其「返還制度」金流存續的動機相符,而提及有廠商加入,不過就是為了達成包裝自己為合法電商的手段而已。
⒉愛瘋券公司、永大發公司部分:再查,被告劉翊泓另以愛瘋券公司負責人身分,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愛瘋券公司107年8月7日設立時,登記負責人是吳師儀,吳師儀不做之後,108年8月1日變更登記為我本人,同年12月13日又變更為翁立民;有夠讚公司出資投資台雲惠公司,台雲惠公司再出資成立愛瘋券,愛瘋券公司銷售7-11等各商家、賣家、百貨公司等禮券,因為柯姵彤認為台雲惠公司是消費回饋平臺,為了讓會員消費的時候,可以享有回饋,就賣禮券給會員,就可以讓會員消費,並且取得白積分點數,之後會有回饋;我擔任愛瘋券負責人後,就沒有什麼業務,因為營運狀況不好,沒有什麼在賣等語(見交查卷第253至254頁)。而證人即永大發公司負責人吳師儀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受命法官問:台雲惠公司是否有為你們做任何廣告行為?)商法說明會,在平臺的說明這算廣告嗎?我也不知道,因為一個新商法的誕生,新商法一定要有一些說明,我不知道這算不算廣告,向廠商說明是有;(審判長問:台雲惠公司是否有幫你們這個廠商去說永大發公司在賣金條?)沒有,台雲惠公司不需要做這種動作,廠商基本上會去瞭解這個商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0至301頁),由被告劉翊泓上開說明可知,愛瘋券公司為台雲惠公司之子公司,其經營目亦非透過銷售禮券獲利,仍在於「讓會員消費的時候,可以享有回饋」,其存在功能與前開認定台雲惠公司營業項目係在創造資金流動外觀,維持金流存續相符。吳師儀就台雲惠公司所進行之廣告的實際上是在推銷台雲惠公司本身之證述,與前開認定事實一致。被告劉翊泓雖另提出為吳師儀所拍攝之宣傳片截圖主張有為吳師儀進行宣傳(見本院卷一第245頁),然吳師儀本身兼有台雲惠公司股東身分,結合其前開自身證述,配合台雲惠公司要求,共同創造招商熱絡外觀,亦不足為奇,難認上開截圖係實際為永大發公司進行廣告。
⒊鎮弘公司部分:再者,依據鎮弘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知,鎮弘公司於107年2月2日設立登記時,原名為「雲聯惠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王蕙蘭,嗣於108年7月4日變更負責人為陳書寧,同年月31日更名為鎮弘公司(見國稅局卷三第40至43頁)。而國稅局案情報告記載,設立鎮弘公司是為了接台雲惠公司的臺中地區代理權,推廣台雲惠公司的結算系統大平台,鎮弘公司有支付2312萬元給台雲惠公司取得發票,自行銷售商品給消費者繳16%的費用給台雲惠公司取得發票,也有代收、代付廠商繳積分取得台雲惠公司發票,鎮弘公司開立予台雲惠公司之發票,是繳納權利金、買賣商品及代收代付所繳納的積分,台雲惠公司以每日萬分之5左右浮動利率計算回饋金(見國稅局卷一第12頁),證人即鎮弘公司負責人陳書寧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當時台雲惠公司要成立臺中的代理公司,我媽媽認為這個制度還不錯,因為她認識王蕙蘭;我個人出了200多萬元,總共成為代理的費用是2,000多萬元;接了代理之後,差不多3、4個月,從生活品項開始做小額買賣;(檢察官問:還沒開始做小額買賣之前,這個代理公司要做什麼事?有什麼營業項目嗎?)總部本身有販賣禮券,我們就好像一個取貨點,還有會員那邊交流的地方;(檢察官問:接著到3、4個月開始做小額買賣以後,你是在台雲惠上面上架剛剛提到的產品嗎?)一開始他們還沒有網站,那時候就是在群組;(檢察官問:網站成立之後有上架的商品?)那時候總部剛上架,我記得他們購物網站一直在架構中,有雛形出來,可是後來不知道為什麼又沒有,又變成臺中消費地圖就是店家,他做一個地圖可以去那邊消費;(檢察官問:你有上架商品嗎?在台雲惠的網路平臺上?)那時候他們的商站還沒好,所以那時候應該還沒上架任何商品,應該都是透過群組;(檢察官問:台雲惠公司有幫廠商作廣告嗎?)有,像臺中消費地圖那個就有,好像有做一個各縣市廠商的合作目錄;公開的說明會都有推廣,臺中現在有簽約什麼新廠商可以去消費;我提過買賣商品的部分是代收代付,幫忙廠商繳,是指鎮弘公司賣的東西,偏向團購、代購的概念,我們去找了一個產品,我就跟他談團購,變成我是廠商把這提撥出來的費用,當作廣告上架費給總公司,我團購進來我變成廠商,積分就在鎮弘公司裡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15、418、420至422、424至425、427頁),由此可知,鎮弘公司主要的營業項目有二,其一是在臺中地區推廣台雲惠公司制度,其二是陳書寧自己的小額團購,陳書寧並藉此繳納所謂「廣告費」予台雲惠公司,以賺取積分。被告劉翊泓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台雲惠公司所舉辦的「聖誕老公公」傳單,其中編號41號台灣雲聯惠臺中區代理就是鎮弘公司,藉此宣稱有為鎮弘公司進行廣告(見本院卷三第165頁),然而鎮弘公司既然係以台雲惠公司代理商的名義出現在上開傳單上,推廣的仍然是台雲惠公司自身制度,目的仍然是為了招攬廠商及消費者,維持自身金流持續,該傳單上並未另外提及鎮弘公司有其他商品買賣,究竟有何實際促進鎮弘公司自身業務效果,不無疑問,難認有實際上為鎮弘公司進行廣告。
⒋堡寬公司、鈞格公司部分:依國稅局案情報告記載,堡寬公司負責人高銀龍稱:我是先認識劉翊泓,才知道台雲惠公司,先加入消費者會員,後來劉翊泓說服加入廠商會員,我不預期可以在平臺賣房子,繳交的費用與銷售無關,是劉翊泓說服我花錢先買廣告積分加入台雲惠公司會員,日後慢慢回饋等於做廣告不用錢,加入會員後可以自己決定購買積分沒有一定比率,例如要買100萬積分就要付16萬元給台雲惠公司,付錢會收到台雲惠公司發票,堡寬公司收到回饋會開發票給台雲惠公司(見國稅局卷一第13頁);證人高銀龍雖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檢察官問:你當時是堡寬建設為什麼會跟台雲惠接觸?)他有所謂的網路廣告的部分;(檢察官問:你是廠商,所以在台雲惠公司賣東西,然後呢?)繳一筆錢給台雲惠公司,台雲惠公司有點數,會有網路廣告;(檢察官問:那個錢是固定的嗎?)對,他好像是一個固定的百分比;(檢察官問:是一次繳還是每次繳?)譬如說我的產品放在台雲惠公司網路商城廣告,如果有客戶來買就要繳,因為是透過網路商城來的客人,當客戶來買的時候,才會發生要繳納固定百分比的錢給台雲惠公司;台雲惠公司送點數給我們,點數會慢慢轉成現金;(檢察官問:實際上台雲惠公司有幫你做廣告嗎?)有,網路商城有;(檢察官問:網路商城用什麼方式幫你做廣告?)就是網路廣告,內容就是介紹房子;台雲惠公司會寫文宣內容說我的房子怎樣、市價大概多少;當時總共上架20戶;我前後跟台雲惠公司接觸就是這20筆房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77至381、384至385頁);而國稅局案情報告亦記載,鈞格公司負責人郭宇澤坦承鈞格公司主要是為了配合台雲惠公司設立以購買積分並獲取回饋的公司,鈞格公司取得台雲惠公司發票是自己購買的積分,領到回饋就開鈞格公司的發票給台雲惠公司(見國稅局卷一第15頁),證人郭宇澤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檢察官問:【提 示國稅局卷二卷第465頁,並告以要旨】請問鈞格公司107 年1月到108年10月初開發票給台雲會公司,還有開給什麼營業人?你回答是說鈞格公司主要是為了配合台雲會公司設立購買積分,並獲取回饋的公司,107年1月到108年10月開立給營業人的交易大多都沒有實際交易,這什麼意思?)因為我們的發票是請妹妹開的,發票的部分我也只能跟國稅局說,他問我,我就怎麼答,不是每一筆發票,我其實沒有在開發票,但我們有交代記得開發票去問會計師。(檢察官:請你回答問題,所以有一些是不是沒有實際交易?)在雲聯惠我不知道,實際的發票不是真實我自己開的,這一筆的部分的時候,當時是這樣子寫,國稅局他也知道不可能都是負責人在開發票我去國稅局時也是帶著我的會計師陪同去國稅局說明。(檢察官問:你說可能都是會計師處理的,你為什麼會這樣子回答?)我去國稅局時,他問我有沒有實際交易情形,我也把資料過去,我有些真的是回答不出來;(檢察官問:國稅局講的話都實話?)我上面都簽名當然是實話;(審判長問:有上架廣告嗎?)我們會自己上架車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65至468、480頁)。堡寬公司繳納的第一筆所謂「廣告費」早於其第一筆預售屋成立之事實,前已認定,證人高銀龍所述成交之後才繳交廣告費部分,顯然不實,郭宇澤於本院審理程序證述時,始終避重就輕,對於為何自己陳述與國稅局筆錄記載不一致,欠缺合理說明,結合前述台雲惠公司制度存在不良誘因之事實,相較之下國稅局案情報告記載高銀龍、郭宇澤直接購買積分、收取回饋,較為可信,證人高銀龍、郭宇澤雖均稱有於台雲惠公司網路商城上架商品,然均未舉出證據,以實其說。
⒌超烽公司、卯和公司、錡鎰企業社、夯樂返公司、長盛公司部分:台雲惠公司並未為超烽公司、卯和公司進行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廣告,業經被告王蕙蘭供述明確;而錡鎰企業社自始就沒有任何的營業項目,只是為了配合受領台雲惠公司分紅,開立發票的空殼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等情,亦經黃浩程於本院審理程序證述明確,既然沒有任何營業項目,無招攬生意必要,台雲惠公司也不可能為其進行廣告。此外,國稅局案情報告復記載,夯樂返公司謝名凱稱,夯樂返公司是為了跟台雲惠公司合作並加入會員,配合台雲惠公司機制需要跟朋友合資設立的公司,夯樂返公司取得台雲惠公司發票都是開廣告費,事實上是其個人消費買白積分支付的證明,夯樂返公司與台雲惠公司並無交易事實;長盛公司則是因為夯樂返公司股東理念不合,自己設立的公司加入會員(見國稅局卷一第10至11頁),謝名凱經本院合法傳拘未到,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53、571至573頁),則依卷存證據,尚難認夯樂返公司及長盛公司究竟經營何種實際業務,需要委由台雲惠公司加以廣告。
⒍被告劉翊泓雖具狀提出包含附表3編號25-2至25-10、28-7至28-12、38-1至38-13等證據(見附表3「卷證出處」欄所示),欲證明台雲惠公司有為廠商進行廣告,然附表25-2至25-8、28-7至28-12、38-1至38-4、38-7至38-8、38-12至38-13均未見有為本案商家廣告情形,其餘部分多為台雲惠公司自己對外之宣傳,或者委託他人製作台雲惠公司相關招牌、電視廣告、網站等資料,所提出之活動文宣上縱有本案商家名稱,然並無個別商家究竟在進行何種產品、服務之內容,徒具形式,並非實質有意義之宣傳,其目的仍然在宣傳台雲惠公司制度,以維持商業活絡外觀。基此,台雲惠公司既非一般意義的電商,經營之項目實際上是必須依賴後金補前金的金流遊戲,所進行的廣告真正的目的也都是為了製造商業活動外觀,藉此維繫上開金流存續,難認台雲惠公司有為本案廠商進行具有實質意義的廣告,自應認附表2所載各期發票內容,均屬不實。至於被告劉翊泓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稱,買積分是買廣告積分,買積分是付廣告費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61頁),依前開台雲惠公司網站說明,確實有廣告積分的項目,然依上開已認定的事實,廠商繳納所謂「廣告費」後,最終仍然會獲得由台雲惠公司提供之白積分回饋,是以無論是否經過購買名為「廣告積分」程序的轉換,結果並無不同,自非可採。
㈣被告劉翊泓雖於114年7月15日具狀聲請本院調取其所涉及之發票415張,確認上開發票存在與否,經本院函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經函覆稱:「營業人營業稅採網際網路或電磁紀錄媒體申報者,得以電子傳輸或以光碟、磁片等媒體檔案辦理申報,無須將紙本進、銷項憑證送交稽徵機關,爰無紙本發票(影本)可資提供。旨揭明細係依來函附表1(即本判決附表2)所示,就其中採用電子發票開立部分,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相關發票開立資訊彙整編製,惟因106年憑證已逾保存期限,該平臺已無法查調開立紀錄」,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年11月18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40009872號函(見本院卷二第233頁),然被告劉翊泓113年8月6日書狀自陳,台雲惠公司係採用文中資訊MERP系統,發票是直接上傳財政部整合平臺的電子發票,並提出文中資訊官網、合約書、維護保證書、維護報告等(見本院卷一第380至397頁),由上可知被告劉翊泓所聲請調查部分,均為台雲惠公司自行登打上傳後,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自系統內直接彙整,且已逾保存期限,無再行調取之必要及可能性,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3人其餘所辯,均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3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業於110年12月17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2901號令修正公布,自110年12月19日起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文第1項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3人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二、論罪
㈠核被告劉翊泓就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1至7、12至13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9罪);被告柯姵彤就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7至12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6罪);被告王蕙蘭就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12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1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難認各期之行為與接續犯之概念相符,若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自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3人於附表2所示,各統一發票開立稅期內,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各係出於該稅期內之數次舉動,係為實現單一目的,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所接續實行之相同構成要件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劉翊泓就犯罪事實一編號1至7、12至13、被告柯姵彤就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7至12部分、被告王蕙蘭就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12部分,所為幫助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均以同一犯罪決意實施預定計畫,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之時間、地點有所重疊有局部同一性,應認屬同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3人如附表所示跨越不同稅期所為,揆諸前揭說明,因各該申報期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分別擔任台雲惠公司負責人,卻以經營虛假電商平臺為外觀,實際上以「積分計算、消費返還」之外觀,從事以後金補前金的金流活動,更以開立虛偽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已嚴重妨礙稅捐徵納正確性及公平性,影響國家管理稅收資料,犯罪規模龐大,開立不實發票銷售金額達2億,所為非是,均應予以非難;審酌被告3人始終否認犯行,未能面對己身過錯,犯後態度不佳:兼衡以被告3人刑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參;考量被告3人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支配程度、所生危害程度即附表所示各該銷售總額、逃漏稅總額,及被告3人自陳之教育程度及生活情狀(見本院卷三第366至367頁),分別量處如附表1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王蕙蘭所犯一附表2編號12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劉翊泓、柯姵彤部分,則考量其等所犯罪名相同、犯罪態樣類似,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就本案受有犯罪所得,均不另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劉翊泓就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3、4、5向鎮弘公司開立之發票號碼ZV00000000、CB00000000、DY00000000號發票部分,亦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劉翊泓就此部分亦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陳書寧之供述、附表3編號9-2至9-8、10為其主要論據。然查,鎮弘公司為台雲惠公司之臺中代理商,台雲惠公司所開立超過百萬的都是代理費用等情,業經陳書寧於本院審理程序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418、443頁),經核對台雲惠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鎮弘公司所開立數額達百萬以上者,僅上開三筆,且依陳書寧所提出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其上所記載者為「代理費」(見本院卷一第97至123頁、國稅局卷三第57至59頁),就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所認定虛假之「廣告費」發票有別,依卷存證據尚難認被告劉翊泓就此部分有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難以上開罪名相繩,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上開罪名,容有未洽。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劉翊泓上開有罪部分(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3至5部分),分別有事實上一罪關係,分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蔡明儒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1】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1 劉翊泓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2 劉翊泓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3 劉翊泓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4 劉翊泓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5 劉翊泓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6 劉翊泓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7 劉翊泓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柯姵彤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8 柯姵彤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9 柯姵彤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10 柯姵彤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11 柯姵彤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12 柯姵彤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王蕙蘭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翊泓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 犯罪事實一附表2編號13 劉翊泓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2】
填製並申報為台雲惠公司銷項憑證之無交易事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統一發票開立期別 取得統一發票之下游營業人 台雲惠開立發票及下游營業人扣抵情形 發票張數 銷售額(元) 營業稅額(元) 【備註】 開立發票 行為人 1 106年9至10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16 2,790,934 139,550 劉翊泓 扣抵 16 2,790,934 139,550 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 開立 19 1,379,079 68,951 扣抵 19 1,379,079 68,951 小計 開立 35 4,170,013 208,501 扣抵 35 4,170,013 208,501 2 106年11至12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16 766,071 38,304 劉翊泓 扣抵 1 18,474 924 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 開立 50 3,142,111 157,101 扣抵 4 2,153,198 107,660 夯樂返實業有限公司 開立 19 2,612,172 130,607 扣抵 4 2,600,464 130,024 小計 開立 85 6,520,354 326,012 扣抵 9 4,772,136 238,608 3 107年1至2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30 550,139 27,498 劉翊泓 扣抵 11 190,565 9,525 鈞格國際有限公司 開立 5 469,803 23,490 扣抵 0 0 0 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 開立 98 3,984,625 199,229 扣抵 7 1,795,533 89,777 卯和行銷有限公司 開立 33 606,442 30,313 扣抵 33 606,442 30,313 夯樂返實業有限公司 開立 198 688,194 34,397 扣抵 8 472,954 23,646 小計 開立 365 9,670,632 483,498 扣抵 60 6,436,923 321,832 4 107年3至4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22 418,982 20,944 劉翊泓 扣抵 2 38,087 1,904 鎮弘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18 25,722 1,278 扣抵 0 0 0 鈞格國際有限公司 開立 11 1,229,097 61,455 扣抵 9 1,218,621 60,931 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 開立 87 2,764,252 138,217 扣抵 13 789,969 39,500 卯和行銷有限公司 開立 7 133,308 6,664 扣抵 0 0 0 夯樂返實業有限公司 開立 41 1,918,105 95,904 扣抵 11 1,771,549 88,577 小計 開立 187 16,718,037 835,891 扣抵 36 14,046,797 702,341 5 107年5至6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8 232,856 11,641 劉翊泓 扣抵 8 232,856 11,641 鎮弘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27 199,666 9,974 扣抵 5 169,371 8,469 堡寬建設有限公司 開立 3 1,433,524 71,676 扣抵 3 1,433,524 71,676 鈞格國際有限公司 開立 5 307,701 15,385 扣抵 0 0 0 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 開立 15 912,728 45,635 扣抵 7 783,429 39,171 卯和行銷有限公司 開立 13 63,338 3,162 扣抵 11 60,480 3,020 夯樂返實業有限公司 開立 26 1,750,699 87,539 扣抵 18 1,558,853 77,947 錡鎰企業社 開立 6 39,715 1,985 扣抵 1 19,048 952 小計 開立 104 13,359,275 667,949 扣抵 54 12,676,609 633,828 6 107年7至8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7 229,312 11,463 劉翊泓 扣抵 0 0 0 鎮弘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11 918,476 45,924 扣抵 6 748,952 37,448 鈞格國際有限公司 開立 8 883,512 44,175 扣抵 6 874,636 43,731 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 開立 40 2,830,886 141,541 扣抵 17 1,226,998 61,349 卯和行銷有限公司 開立 5 7,145 355 扣抵 0 0 0 夯樂返實業有限公司 開立 13 1,565,333 78,267 扣抵 11 1,555,809 77,791 錡鎰企業社 開立 3 54,477 2,723 扣抵 3 54,477 2,723 小計 開立 87 6,489,141 324,448 扣抵 43 4,460,872 223,042 7 107年9至10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5 243,810 12,190 1、劉翊泓-開立張數108張;銷售額12,558,128元;營業稅額:627,908元 2、柯姵彤-開立張數75張;銷售額12,754,927元;營業稅額:637,743元 扣抵 5 243,810 12,190 鎮弘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13 622,269 31,111 扣抵 10 423,221 21,159 堡寬建設有限公司 開立 3 1,820,953 91,047 扣抵 0 0 0 愛瘋券有限公司 開立 4 2,285,715 114,285 扣抵 4 2,285,715 114,285 鈞格國際有限公司 開立 29 8,953,014 447,653 扣抵 22 7,394,760 369,740 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 開立 70 3,877,619 193,880 扣抵 42 2,526,543 126,327 卯和行銷有限公司 開立 14 1,689,524 84,476 扣抵 14 1,689,524 84,476 夯樂返實業有限公司 開立 27 3,614,857 180,743 扣抵 9 3,221,713 161,087 錡鎰企業社 開立 18 2,205,294 110,266 扣抵 15 2,087,466 104,374 小計 開立 183 25,313,055 1,265,651 扣抵 121 19,872,752 993,638 8 107年11至12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8 487,523 24,377 柯姵彤 扣抵 7 457,047 22,853 鎮弘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17 899,275 44,965 扣抵 15 880,227 44,013 堡寬建設有限公司 開立 5 3,588,572 179,428 扣抵 3 1,721,905 86,095 愛瘋券有限公司 開立 5 3,048,763 152,437 扣抵 5 3,048,763 152,437 鈞格國際有限公司 開立 42 12,739,018 636,952 扣抵 35 7,019,380 350,970 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 開立 69 8,174,813 408,737 扣抵 55 6,762,366 338,114 卯和行銷有限公司 開立 13 637,144 31,856 扣抵 13 637,144 31,856 夯樂返實業有限公司 開立 36 12,580,638 629,032 扣抵 28 11,098,667 554,933 錡鎰企業社 開立 16 144,096 7,204 扣抵 16 144,096 7,204 小計 開立 211 42,299,842 2,114,988 扣抵 177 31,769,595 1,588,475 9 108年1至2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6 237,142 11,858 柯姵彤 扣抵 6 237,142 11,858 鎮弘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7 638,460 31,924 扣抵 7 638,460 31,924 堡寬建設有限公司 開立 9 3,834,287 191,713 扣抵 6 2,148,572 107,428 愛瘋券有限公司 開立 9 7,295,237 364,763 扣抵 9 7,295,237 364,763 鈞格國際有限公司 開立 60 12,190,412 609,518 扣抵 5 672,228 33,612 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 開立 57 1,874,510 93,720 扣抵 41 874,080 43,700 卯和行銷有限公司 開立 1 25,714 1,286 扣抵 1 25,714 1,286 夯樂返實業有限公司 開立 7 1,762,972 88,148 扣抵 5 1,630,476 81,524 錡鎰企業社 開立 19 730,952 36,548 扣抵 19 730,952 36,548 小計 開立 175 28,589,686 1,429,478 扣抵 99 14,252,861 712,643 10 108年3至4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8 309,523 15,477 柯姵彤 扣抵 8 309,523 15,477 鎮弘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6 95,619 4,781 扣抵 5 72,762 3,638 堡寬建設有限公司 開立 3 1,287,619 64,381 扣抵 1 182,857 9,143 愛瘋券有限公司 開立 16 8,165,582 408,279 扣抵 15 8,164,953 408,247 鈞格國際有限公司 開立 71 11,495,272 574,768 扣抵 23 5,438,903 271,947 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 開立 21 611,006 30,554 扣抵 19 577,083 28,857 卯和行銷有限公司 開立 7 564,286 28,214 扣抵 7 564,286 28,214 夯樂返實業有限公司 開立 7 173,975 8,699 扣抵 0 0 0 錡鎰企業社 開立 11 492,000 24,600 扣抵 11 492,000 24,600 長盛友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16 4,564,834 228,241 扣抵 15 4,560,073 228,003 小計 開立 166 27,759,716 1,387,994 扣抵 104 20,362,440 1,018,126 11 108年5至6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3 191,428 9,572 柯姵彤 扣抵 3 191,428 9,572 鎮弘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4 80,952 4,048 扣抵 2 38,095 1,905 堡寬建設有限公司 開立 1 129,524 6,476 扣抵 1 129,524 6,476 愛瘋券有限公司 開立 3 3,809,523 190,477 扣抵 3 3,809,523 190,477 鈞格國際有限公司 開立 66 6,640,376 332,024 扣抵 28 2,796,858 139,842 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 開立 8 796,174 39,810 扣抵 5 619,676 30,984 卯和行銷有限公司 開立 9 982,856 49,144 扣抵 9 982,856 49,144 錡鎰企業社 開立 52 2,878,090 143,910 扣抵 52 2,878,090 143,910 長盛友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25 3,163,068 158,152 扣抵 22 3,142,591 157,129 小計 開立 171 18,671,991 933,613 扣抵 125 14,588,641 729,439 12 108年7至8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6 447,619 22,381 1、王蕙蘭-開立張:48張;銷售額:3,946,405元;營業稅額:197,327元 2、柯姵彤-開立張數:6張;銷售額:803,371元;營業稅額:40,169元 3、劉翊泓-開立張數:38張;銷售額:1,618,581元;營業稅額:80,930元 扣抵 6 447,619 22,381 鎮弘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2 8,392 420 扣抵 1 38,095 1,905 堡寬建設有限公司 開立 1 114,286 5,714 扣抵 1 114,286 5,714 愛瘋券有限公司 開立 1 419 21 扣抵 0 0 0 鈞格國際有限公司 開立 27 2,378,156 118,914 扣抵 21 2,206,730 110,340 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 開立 9 470,981 23,550 扣抵 3 376,780 18,840 卯和行銷有限公司 開立 10 1,390,856 69,544 扣抵 10 1,390,856 69,544 錡鎰企業社 開立 7 628,571 31,429 扣抵 7 628,571 31,429 長盛友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29 929,077 46,453 扣抵 7 609,533 30,477 小計 開立 92 6,368,357 318,426 扣抵 56 5,812,470 290,630 13 108年9至10月 超烽旅行社有限公司 開立 2 3,162 158 劉翊泓 扣抵 0 0 0 愛瘋券有限公司 開立 2 27,895 1,395 扣抵 1 25,038 1,252 鈞格國際有限公司 開立 13 347,228 17,362 扣抵 0 0 0 長盛友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開立 3 44,486 2,224 扣抵 0 0 0 小計 開立 20 422,771 21,139 扣抵 1 25,038 1,252 總計 開立 1879 184,333,759 9,216,636 扣抵 917 131,228,009 6,561,403 【證據出處】 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8月21日函暨所附台灣雲聯惠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本院卷第97-123頁)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7月4日函暨所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彙整(112年偵字22168卷第75-87頁)
【附表2-1:永大發公司逃漏稅額計算表】
編號 營業稅期別 劉翊泓幫助逃漏稅額 1 106年12月 1,370 合計 1,370 【證據出處】 1.永大發公司106年1月至110年12月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中區國稅局告發卷二附表2-5)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7月11日函暨所附漏稅額計算表(112年偵字第22168號卷第87頁)
【附表2-2:愛瘋券公司實際逃漏稅額計算表】
編號 營業稅期別 劉翊泓幫助逃漏稅額 柯姵彤幫助逃漏稅額 合計逃漏稅額 1 107年10月 5,577 6,290 11,867 2 107年12月 105,756 105,756 3 108年2月 354,842 354,842 4 108年4月 467,270 467,270 5 108年6月 99,597 99,597 6 108年8月 41,816 41,816 7 108年10月 37,955 37,955 8 108年12月 5,637 5,637 合計 49,169 1,075,571 1,124,740 【證據出處】 1.愛瘋券公司107年8月至110年10月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中區國稅局告發卷二附表3-5)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7月11日函暨所附漏稅額計算表(112年偵字第22168號卷第87頁)
【附表2-3:夯樂返公司實際逃漏稅額計算表】
編號 營業稅期別 劉翊泓幫助逃漏稅額 柯姵彤幫助逃漏稅額 合計逃漏稅額 1 107年2月 142,209 142,209 2 107年4月 88,460 88,460 3 107年8月 29,538 29,538 4 107年10月 289 1,157 1,446 5 107年12月 584,369 584,369 6 108年2月 144,321 144,231 7 108年4月 9,471 9,471 合計 260,496 739,228 999,724 【證據出處】 1.夯樂返公司106年10月至108年8月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中區國稅局告發卷二附表4-5)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7月11日函暨所附漏稅額計算表(112年偵字第22168號卷第87頁)
【附表2-4:長盛友惠公司實際逃漏稅額計算表】
編號 營業稅期別 劉翊泓幫助逃漏稅額 柯姵彤幫助逃漏稅額 王蕙蘭幫助逃漏稅額 合計逃漏稅額 1 108年6月 358,390 358,390 2 108年8月 2,401 63 3,853 6,317 3 108年10月 9,186 9,186 4 108年12月 2,799 2,799 5 109年2月 3,269 3,269 6 109年4月 1,539 1,539 7 109年6月 10,545 10,545 合計 29,739 358,453 3,853 392,045 【證據出處】 1.長盛友惠公司106年12月至110年10月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中區國稅局告發卷二附表5-5)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7月11日函暨所附漏稅額計算表(112年偵字第22168號卷第87頁)
【附表2-5:鈞格公司實際逃漏稅額計算表】
編號 營業稅期別 劉翊泓幫助逃漏稅額 柯姵彤幫助逃漏稅額 王蕙蘭幫助逃漏稅額 合計逃漏稅額 1 107年4月 26,013 26,013 2 107年8月 710 710 3 107年10月 10,648 5,734 16,382 4 108年2月 46,894 46,894 5 108年4月 109,345 109,345 6 108年6月 155,209 155,209 7 108年8月 4,575 2,974 15,325 22,874 8 108年10月 4,043 4,043 9 108年12月 2,193 2,193 10 109年2月 2,091 2,091 11 109年4月 1,895 1,895 12 109年6月 3,807 3,807 13 109年8月 34,980 34,980 14 109年10月 3,911 3,911 15 109年12月 160 160 16 110年2月 435 435 17 110年4月 114,439 114,439 合計 209,900 320,156 15,325 545,381 【證據出處】 1.鈞格公司107年2月至110年10月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中區國稅局告發卷二附表6-5)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7月11日函暨所附漏稅額計算表(112年偵字第22168號卷第87頁)
【附表3】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一(下稱國稅局卷一) 1 台雲惠公司…等8家營業人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 國稅局卷一第3至28頁 2 台雲惠公司涉嫌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案檢附文件明細表1 國稅局卷一第29頁 2-1 附表1:台雲惠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106年10月至108年12月) 國稅局卷一第31頁 2-2 附表1-1:台雲惠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 國稅局卷一第33至62頁 2-3 附表1-2:台雲惠公司涉案期間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國稅局卷一第63至136頁 2-4 附表1-3:台雲惠公司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106年至109年度) 國稅局卷一第137至138頁 2-5 附表1-4:台雲惠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 國稅局卷一第139至148頁 2-6 附件1:台雲惠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國稅局卷一第149至168頁 2-7 附件1-1:台雲惠公司調查函及送達證書 國稅局卷一第169至179頁 3 劉翊泓110年12月10日稅務問題補充陳述書暨檢附之柯姵彤自承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卷一第193至195頁 (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二(下稱國稅局卷二) 4 台雲惠公司涉嫌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案檢附文件明細表2 國稅局卷二第3頁 4-1 附表2:永大發寰宇公司、愛瘋券公司、夯樂返公司、長盛友惠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國稅局卷二第5頁 4-2 永大發寰宇公司106年10月至108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國稅局卷二第7頁 4-3 附表2-1:永大發寰宇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 國稅局卷二第9至19頁 4-4 附表2-2:永大發寰宇公司涉案期間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國稅局卷二第21至44頁 4-5 附表2-3:永大發寰宇公司營業稅申報書(106年至108年度) 國稅局卷二第45至46頁 4-6 附表2-4:永大發寰宇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 國稅局卷二第47至51頁 4-7 附表2-5:永大發寰宇公司106年11月至110年12月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 國稅局卷二第53至54頁 4-8 永大發寰宇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 國稅局卷二第55至72頁 4-9 附件2:永大發寰宇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國稅局卷二第73至78頁 4-10 附件2-2:永大發寰宇公司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號106年12月21日至108年12月23日明細及吳師儀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號106年1月4日至108年12月31日明細 國稅局卷二第119至275頁 4-11 附表3:愛瘋券公司107年9月至108年9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國稅局卷二第277頁 4-12 附表3-1:愛瘋券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 國稅局卷二第279至281頁 4-13 附表3-2:愛瘋券公司涉案期間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國稅局卷二第283至286頁 4-14 附表3-3:愛瘋券公司營業稅申報書(107、108年度)查詢 國稅局卷二第287至288頁 4-15 附表3-4:愛瘋券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 國稅局卷二第289至292頁 4-16 附表3-5:愛瘋券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應補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107年8月至110年10月) 國稅局卷二第293頁 4-17 附件3:愛瘋券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國稅局卷二第295至299頁 4-18 附表4:夯樂返公司106年12月至108年8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國稅局卷二第307頁 4-19 附表4-1:夯樂返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 國稅局卷二第309至317頁 4-20 附表4-2:夯樂返公司涉案期間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國稅局卷二第319至345頁 4-21 附表4-3:夯樂返公司營業稅申報書(106、107、108年度)查詢 國稅局卷二第347至348頁 4-22 附表4-4:夯樂返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 國稅局卷二第349至354頁 4-23 附表4-5:夯樂返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應補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106年10月至108年8月) 國稅局卷二第355頁 4-24 附件4:夯樂返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國稅局卷二第357至361頁 4-25 附表5:長盛友惠公司106年12月至108年8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國稅局卷二第377頁 4-26 附表5-1:長盛友惠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 國稅局卷二第379至381頁 4-27 附表5-2:長盛友惠公司涉案期間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國稅局卷二第383至395頁 4-28 附表5-3:長盛友惠公司營業稅申報書(108、109、110年度)查詢 國稅局卷二第397至398頁 4-29 附表5-4:長盛友惠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 國稅局卷二第399至402頁 4-30 附表5-5:長盛友惠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應補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106年12月至110年10月) 國稅局卷二第403頁 4-31 附件5:長盛友惠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國稅局卷二第405至406頁 4-32 附表6:鈞格公司107年1月至108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國稅局卷二第413頁 4-33 附表6-1:鈞格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 國稅局卷二第415至422頁 4-34 附表6-2:鈞格公司涉案期間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國稅局卷二第423至437頁 4-35 附表6-3:鈞格公司營業稅申報書(107、108、109、110年度)查詢 國稅局卷二第439至440頁 4-36 附表6-4:鈞格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 國稅局卷二第441至446頁 4-37 附表6-5:鈞格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應補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107年2月至110年10月) 國稅局卷二第447頁 4-38 附件6:鈞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國稅局卷二第449至451頁 4-39 附件6-2:鈞格公司107年至108年10月開立對象明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8年1月至10月開立發票對象、品名及金額明細、108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國稅局卷二第465至471頁 4-40 附件6-3:鈞格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通報明細 國稅局卷二第475頁 4-41 附件6-4:逸鄉園餐廳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統一發票影本 國稅局卷二第477至482頁 4-42 附件6-5:原色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統一發票影本、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付款明細、租賃估價單、PDF圖示 國稅局卷二第483至484、487至512頁 4-43 附件6-6:生命力廣告工作室、賀雅金露西林珠寶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國稅局卷二第513至518、537至541、555至556頁 4-44 附件6-7:中華聖慈宗教文化協會說明書暨檢附之統一發票 國稅局卷二第551至553頁 4-45 附件6-8:森烽國際行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統一發票 國稅局卷二第559至560、567至603頁 5 吳師儀簽名之依據台雲惠、永大發寰宇公司BLM會出檔案樞紐計算編製報表 國稅局卷二第95頁 6 永大發寰宇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國稅局卷二第97至117頁 7 申浦尚宴公司111年2月23日陳報書暨檢附之與鈞格公司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國稅局卷二第521至523頁 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11年1月26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1110850937號書函暨檢附之鈞格公司與京都鐵板燒公司108年度交易資料 國稅局卷二第533至535頁 (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三(下稱國稅局卷三) 9 台雲惠公司涉嫌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案檢附文件明細表3 國稅局卷三第3頁 9-1 鎮弘公司、堡寬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國稅局卷三第5頁 9-2 附表7:鎮弘公司107年2月至108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國稅局卷三第7頁 9-3 附表7-1:鎮弘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 國稅局卷三第9至11頁 9-4 附表7-2:鎮弘公司涉案期間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國稅局卷三第13至30頁 9-4 附表7-3:鎮弘公司營業稅申報書(107、108、109、110年度)查詢 國稅局卷三第31至32頁 9-5 附表7-4:鎮弘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 國稅局卷三第33至36頁 9-6 附表7-5:鎮弘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應補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107年2月至110年10月) 國稅局卷三第37頁 9-7 附件7:鎮弘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國稅局卷三第39至43頁 9-8 附表7-2:鎮弘公司107年4月25日至108年12月31日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 國稅局卷三第73至175頁 9-9 附表7-3:鴻邑璞麗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現金支出傳票、統一發票 國稅局卷三第177至181頁 9-10 附表7-4:有夠讚公司與鎮弘公司協議書 國稅局卷三第183至186頁 9-11 附表7-5:臺中地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264號支付命令、民事補正狀民事裁定、支付命令異議狀 國稅局卷三第187至193頁 9-12 附表7-6:有夠讚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國稅局卷三第195至201頁 9-13 附表8:堡寬公司107年5月至108年8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國稅局卷三第203頁 9-14 附表8-1:堡寬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 國稅局卷三第205至207頁 9-15 附表8-2:堡寬公司涉案期間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國稅局卷三第209至214頁 9-16 附表8-3:堡寬公司營業稅申報書(107、108、109年度)查詢 國稅局卷三第215至216頁 9-17 附表8-4:堡寬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 國稅局卷三第217至222頁 9-18 附表8-5:堡寬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應補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107年6月至109年12月) 國稅局卷三第223頁 9-19 附件8:堡寬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國稅局卷三第225至226頁 9-20 附表8-2:堡寬建設有限公司台中銀行帳戶明細、后里區農會帳戶明細、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107-108年度支出、收入資料 國稅局卷三第249至379頁 9-21 附表8-3:臺灣雲聯惠企業/商家聯盟合作協定、堡寬公司轉帳傳票、電子發票證明聯 、分類帳、統一發票 國稅局卷三第381至418頁 9-22 附表8-4:堡寬公司l07年3月至108年12月日記帳、107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07-108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 國稅局卷三第419至457頁 9-23 附件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3月2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110003111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及案情報告 國稅局卷三第459至468頁 9-24 附件1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9月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10000849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 國稅局卷三第469至470頁 9-25 附件10-1: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288號緩起訴處分書 國稅局卷三第473至481頁 9-26 附件11:台雲惠公司網頁資訊 國稅局卷三第483至486頁 9-27 附件12: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國稅局卷三第487至498頁 9-28 附件13:台雲惠公司新聞報導 國稅局卷三第499至505頁 10 鎮弘公司陳書寧提供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鎮弘公司與台雲惠公司發票明細、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調借帳簿憑證收據 國稅局卷三第57至71頁 11 堡寬公司高雲龍提供之臺灣雲聯惠企業/商家聯盟合作協定、發票交易明細表 國稅局卷三第245至247頁 (四)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交查字第350號卷(下稱交查卷) 12 台雲惠公司網路列印資料 交查卷第15至54頁 13 相關起訴書、判決 交查卷 13-1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714號等起訴書 交查卷第55至167頁 13-2 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551號起訴書 交查卷第169至170頁 13-3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交查卷第171至179頁 13-4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交查卷第181至187頁 13-5 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5166號不起訴處分書 交查卷第189至190頁 13-6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840號起訴書 交查卷第193至205頁 13-7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49號刑事判決 交查卷第207至211頁 13-8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288號緩起訴處分書 交查卷第213至216頁 13-9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3884號不起訴處分書 交查卷第217至223頁 13-10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9651號不起訴處分書 交查卷第279至283頁 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2月2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20001048號函(主旨略以:檢送台雲惠公司涉案期間營業稅申報表(401表)) 交查卷第287頁 15 台雲惠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106至108年度) 交查卷第307至311頁 16 台雲惠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交查卷第313至343頁 17 柯姵彤112年2月16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會員服務使用條款電子檔 交查卷第345至351頁 18 國稅局檢附光碟1張 交查卷後附證物袋 (五)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6866號卷(下稱他字卷) 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8月1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11000773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 他字卷第19至20頁 (六)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168號卷(下稱偵卷) 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7月4日中區國稅銷售字字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證據 偵卷第75至82頁 20-1 台雲惠公司107年9-10月及108年7-8月營業稅申報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 偵卷第77至82頁 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7月11日中區國稅銷售字字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證據 偵卷第85至87頁 21-1 檢送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愛瘋券有限公司、夯樂返實業有限公司、長盛友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鈞格國際有限公司於劉翊泓、柯珮彤及王蕙蘭分別擔任台灣雲聯惠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之漏稅額計算表1份 偵卷第87頁 (七)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36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 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年8月21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20007791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 本院卷一第65至123頁 2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8月10日刑事告發書 本院卷一第67至68頁 22-2 台雲惠公司106年10月至108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本院卷一第69頁 22-3 台雲惠公司、永大發寰宇貿易有限公司、愛瘋券有限公司、夯樂返實業有限公司、長盛友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鈞格國際有限公司、鎮弘股份有限公司及堡寬建設有限公司等8家營業人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 本院卷一第71至96頁 22-4 台雲惠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更正後版) 本院卷一第97至123頁 23 劉翊泓庭呈之國稅局網頁列印資料 本院卷一第151至153頁 24 本院電話紀錄表 本院卷一第195頁 25 劉翊泓之113年2月5日刑事答辯狀暨後附相關證據 本院卷一第197至249頁 25-1 附件1:交查字第350偵查卷第115頁起的網站資料已查詢不到網頁查詢列印資料 本院卷一第202至203頁 25-2 附件2:「幸福消費地圖APP」活動公告 本院卷一第204頁 25-3 附件3:消費地圖APP登入定位後,會顯示附近合作店家圖示 本院卷一第205頁 25-4 附件4:消費地圖、商城畫面 本院卷一第206頁 25-5 附件5:商城開店協議 本院卷一第207至208頁 25-6 附件6:商城使用教學、新功能介紹、掃碼支付、如何上架商品 本院卷一第209至238頁 25-7 附件7:實體飯店推廣活動、媒體曝光廣告、網路行銷成果數據提升 本院卷一第239至241頁 25-8 附件8:購物商城首頁廣告招募DM 本院卷一第242頁 25-9 附件9:珍寶餐廳、媽祖文創、賓果連線拉霸活動宣傳DM、消費=儲蓄、臺北世貿旅展活動現場等影片截圖 本院卷一第243至247頁 25-10 附件10:隨身碟1個 本院卷一第249頁 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2月21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1961號函暨檢附之更正之台雲惠公司106年10月至108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更正刪除統一發票明細等資料 本院卷一第257至261頁 27 劉翊泓113年5月2日刑事答辯狀二暨檢附之臺雲惠公司繳納營業稅、營所稅證明 本院卷一第319至325頁 28 劉翊泓113年8月6日刑事聲請更正證人筆錄暨答辯狀三暨檢附之相關證據 本院卷一第379至431頁 28-1 被證2:母公司有夠讚公司董事會紀錄 本院卷一第384頁 28-2 被證3:臺雲惠公司對外函件 本院卷一第385頁 28-3 被證4:臺雲惠公司內部簽呈 本院卷一第386頁 28-4 被證5:文中資訊公司官網截圖 本院卷一第387至390頁 28-5 被證6:臺雲惠公司與文中資訊公司的合約書、維護合約保證書、維護服務報告單等 本院卷一第391至397頁 28-6 被證7:臺雲惠公司聘請翔富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帳務之委任書 本院卷一第398頁 28-7 被證8:臺雲惠公司網站製作合約書 本院卷一第399至404頁 28-8 被證9:幸福消費地圖合約書 本院卷一第405至408頁 28-9 被證10:查詢APP合約書 本院卷一第409至416頁 28-10 被證11:臺雲惠公司與台灣觀光發展協會合作協議書 本院卷一第417至412頁 28-11 被證12:LINE@推播各種活動截圖 本院卷一第419至422頁 28-12 被證13:送東歐旅遊、推廣店家、活動公告、推播好友圈、消費地圖APP某畫面、網站登入畫面、網站問答畫面等 本院卷一第423至431頁 29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16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王蕙蘭、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本院卷一第433至440頁 30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169號起訴書(被告:劉翊泓..等、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本院卷一第441至480頁 31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167號起訴書(被告:王蕙蘭…等、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本院卷一第481至498頁 (八)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36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 32 劉翊泓114年7月15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一)狀暨檢附之相關證據 本院卷二第65至76頁 32-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89號刑事判決(被告:陳春福、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本院卷二第69至76頁 3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年11月18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40009872號函暨檢附台雲惠公司106至108年間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表7紙 本院卷二第233至241頁 34 雲聯惠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本院卷二第491至495頁 (九)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36號卷三(下稱本院卷三) 35 本院電話紀錄表1 本院卷三第113頁 36 本院電話紀錄表2 本院卷三第123頁 3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年3月20日中區國稅民權營所字第1152604331號函 本院卷三第127頁 38 劉翊泓114年4月8日刑事答辯)狀(四)暨檢附之相關證據 本院卷三第129至235頁 38-1 被證14:臺雲惠與廠商簽訂的合約 本院卷三第135至142頁 38-2 被證15:臺雲惠委託製作牌匾給廠商的合約 本院卷三第143至147頁 38-3 被證16:臺雲惠舉辦春季世貿旅展的活動於FB的相關資料 本院卷三第149至160頁 38-4 被證17:臺雲惠於電視台又見紅娘節目廣告的合約 本院卷三第161至163頁 38-5 被證18:臺雲惠舉辦聖誕節活動的廠商名單與相關資料 本院卷三第165至170頁 38-6 被證19:臺雲惠幫廠商製作EDM的成品圖 本院卷三第171至176頁 38-7 被證20:謝名凱(小謝)於臺雲惠創立的群組P0文廣告的截圖 本院卷三第177頁 38-8 被證21:臺雲惠舉辦馬來西亞旅遊,承辦廠商就是超烽旅行社 本院卷三第178頁 38-9 被證22:臺雲惠舉辦新春盛惠活動,報名廠商名單與相關資料 本院卷三第179至184頁 38-10 被證23:錡鎰企業社黃浩程參加賓果連線活動的相關截圖 本院卷三第185頁 38-11 被證24:賓果拉霸樂活動於臺雲FB的留言截圖 本院卷三第187至220頁 38-12 被證25:臺雲惠的購物商城當中的醒目欄位廣告招商P0文 本院卷三第221至224頁 38-13 被證26:臺雲舉辦其他活動的相關PO文 本院卷三第225至235頁
【附表4】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出處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四(下稱國稅局卷四) 1 錡鎰企業社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案情報告暨檢附相關證據 國稅局卷四第2至139頁反面 1-1 一、錡鎰企業社涉案期間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LQ181) 國稅局卷四第4至7頁 1-2 二、錡鎰企業社涉案期間進、銷項去路明細清單(BDD)及申報書(按年度及按期)查詢資料(BRM) 國稅局卷四第9至37頁 1-3 三、錡鎰企業社稅籍登記(變更)資料 國稅局卷四第38至69頁 1-4 四、錡鎰企業社調查函及實際負責人調查筆錄及錡鎰企業社進、銷項明細、發票、存摺影本 國稅局卷四第70至114頁 1-5 五、台雲惠公司稅籍登記_(變更)資料及調查函 國稅局卷四第115至139頁 1-6 六、錡鎰企業社10706至10812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 國稅局卷四第139頁反面 (二)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288號卷(下稱偵字第6288號卷) 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 偵字第6288號卷第2頁 3 苗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判決(被告:賴宥翔、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偵字第6288號卷第6至11頁 4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776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劉翊泓…等、案由:詐欺) 偵字第6288號卷第12至13頁 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10月21日中區國稅竹南銷售字第1102357355號函暨檢附錡鎰企業社營業稅繳款書 偵字第6288號卷第19至22頁 6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288號緩起訴處分書(被告:黃浩程、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偵字第6288號卷第23至27頁 緩字第32號卷第7至15頁 7 臺中高分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353號再議駁回處分書(被告:黃浩程、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偵字第6288號卷第31頁 緩字第32號卷第5頁 (三)苗栗地檢署111年度緩字第32號卷(下稱緩字第32號卷) 8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緩字第32號卷第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