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沛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沛真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陳葛耘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94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沛真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吳沛真就被訴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此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 吳沛真(所涉除本判決附表一外之其餘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3728號為緩起訴處分,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為址設臺中市○區○村路0段00 號1樓新自由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其知悉民眾檢附高資費 帳單辦理電信門號攜碼至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哥大公司),申辦攜碼並搭贈手機之方式,可使民眾獲得免 去攜碼完成後須先預繳一筆電信費用之利益,並獲得搭贈之手機,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由吳沛真或其他不詳職員以辦門號換現金或可提供優惠之攜碼申辦手機方案,招攬如附表一「申登人」欄所示之人,分別向附表一所示之原電信業者申辦附表一所示各該門號之預付卡,吳沛真再偽造附表一所示各該門號原電信業者之不實電信費帳單,並持偽造之不實電信費帳單及其他攜碼文件資料交予高旭企業社,轉交震旦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辦公室,再向台哥大公司攜碼申辦高資費電信方案而行使之,致台哥大公司陷於錯誤,提供如附表一所示搭贈之手機予各申登人,吳沛真再與各申登人協議更換或變賣手機,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原電信業者對預付卡門號管理、台哥大公司對於門號攜碼手續申辦審核之正確性。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吳沛真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告訴代理人華皇傑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㈢證人江孟政、邱正淮、陳卉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陳政廷、張珈樺、李炳奇、謝淑惠、羅敏榮、黃家偉。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報告(桃 檢109他9384卷第5至13、109至111頁)、台灣大哥大損失估 算表(桃檢109他9384卷第17頁)、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 覆說明門號資費方案(桃檢109他9384卷第19、23頁)、臺灣 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0日函覆說明門號資費方 案(桃檢109他9384卷第21至22頁)、攜碼申辦明細一覽表(桃檢109他9384卷第107至108頁)。 ㈥涉案門號一覽表(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23至31頁)、開通報表 (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33至39頁)、證人江孟政之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41頁)。 ㈦申辦台灣大哥大門號之檢附資料: ⒈李浚弘之亞太電信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台灣大哥大108年4月29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43至44頁、桃檢111偵7969卷二第53至28頁)。 ⒉潘怡潔之台灣大哥大108年4月30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45至52頁)。 ⒊吳炳森之台灣大哥大108年5月5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亞太 電信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53至60頁)。 ⒋林聖賢之台灣大哥大108年5月7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亞太 電信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61至68頁)。 ⒌李炳奇之台灣大哥大108年5月7日行動寬業務申請書、號碼可 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書、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69至76頁)。 ⒍陳銘煌之台灣大哥大108年5月18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85至92頁)。 ⒎楊宸皓之台灣大哥大108年5月19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93至101頁)。 ⒏陳萱之台灣大哥大108年5月21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102至109頁)。 ⒐羅敏榮之台灣大哥大108年5月28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4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110至117頁)。 ⒑邱正淮之台灣大哥大108年5月28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4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118至125頁)。 ⒒王少華之台灣大哥大108年6月9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 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電信108年4月電信服務費繳款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126至133頁)。 ⒓胡介銘之台灣大哥大108年6月18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4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134至141頁)。 ⒔汪裕閔之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6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 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5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158至165頁)。 ⒕賴偉嘉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8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 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電信108年5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166至173頁)。 ⒖蕭延衛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8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 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5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174至181頁)。 ⒗謝淑惠之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10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5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182至189頁)。 ⒘陳政廷之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16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5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190至201頁)。 ⒙張珈樺之台灣大哥大108年8月1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 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6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202至209頁)。 ⒚李晨熙之台灣大哥大108年8月2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 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6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桃 檢111偵7969卷一第210至217頁) ⒛黃家偉之台灣大哥大108年8月5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 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6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218至225頁)。 林子揚之台灣大哥大108年8月10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臺灣之星108年6月份電信費繳款通知、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 第226至234頁)。 周淑婷之台灣大哥大108年8月18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8年6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243至250頁)。 陳卉華之台灣大哥大107年11月4日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 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7年9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雙證件影像(桃檢111偵7969卷一第454至461頁)。 ㈧被告經辦之電信專案一覽表(桃檢111偵7969卷二第65至71頁) 、新自由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桃檢111偵7969卷二第79頁) 、證人陳政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陳政廷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用戶資料及繳費明細(桃檢111偵7969卷二第143至147頁)、亞太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函覆手機門號用戶資料(桃檢111偵7969卷二第167至169、337至339頁)、台灣大哥大公司客戶資料及欠費情形4( 桃檢111偵7969卷二第171、229至231、263至265、341頁)。㈨台灣大哥大公司客戶資料及欠費情形(桃檢111偵7969卷三第1 9至21、35至37、77至81頁)。 ㈩台灣大哥大公司提出疑似偽造前業者帳單之客戶資料及欠費情形(桃檢111偵7969卷五第157至160頁)、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1月12日遠傳(發)字第10911210328號函文檢 附查覆資料(桃檢111偵7969卷五第165至167頁)、亞太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APW1_0000000000號函文(桃檢111偵7969卷五第169頁)、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APBW1_0000000000號函文 (桃檢111偵7969卷五第171頁)、高旭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 桃檢111偵7969卷五第173至175頁)、全欣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桃檢111偵7969卷五第177頁)、本院110年聲搜字第662號搜索票《受搜索人江孟政》(桃檢111偵7969卷五第191頁)、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檢111偵7969卷五第193至199頁)、高 旭企業社經銷合作同意書翻拍照片(桃檢111偵7969卷五第265至267頁)、扣押物品照片(桃檢111偵7969卷五第269至271 頁)、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1620號扣押物品清單( 桃檢111偵7969卷五第273頁)。 本院112年度保管字第1168號扣押物品清單(中檢112偵9403卷 第61頁)、申請人王俊鎔之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中檢112偵9403卷第75至87頁)、證 人江孟政提出之內部表單資料(中檢112偵9403卷第107頁)、告訴代理人華皇傑112年7月20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之損失金額試算表(中檢112偵9403卷第249頁)、證人陳卉華109年4月10日陳述意見狀檢附與暱稱「沛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 檢112偵9403卷第277頁)、涉案門號一覽表(中檢112偵9403 卷第285頁)。 本院112年度院保字第1659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7頁)、 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暨調解筆錄、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59 至67頁)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各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4、5、9、10部分所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犯行,各係於同一日利用同一機會侵害同一原電信業者之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予包括之評價,而各為接續犯之實質一罪,各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就附表一所示21次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就附表一所示2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未得授權而冒用如附表一所示原電信業者名義偽造附表一所示各月份電信費帳單,並持以向告訴人台哥大公司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原電信業者對預付卡門號管理、台哥大公司對於門號攜碼手續申辦審核之正確性,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台哥大公司達成調解,已賠償其新臺幣(下同)35萬6,291元,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26號調解筆錄可佐(本院卷第65至66頁),兼 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本院審酌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台哥大公司達成調解,已賠償其損失,業如前述,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已足資促使其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因欠缺法紀觀念以致觸法,為使其充實對法治觀念之認知,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如宣告前二條(即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獲得之報酬為一個門號2,000元至3,000元等語(桃檢111偵7969卷二第535頁、本院卷第67頁),惟被告已與台哥大公司達成調解,且已給付賠償款項35萬6,291元,業如前述,若再就其此部分犯罪所得 予以宣告沒收,對於被告權益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追徵。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案外人江孟政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門號 申登人 申辦時間 原電信業者 偽造帳單及出處 搭贈手機 主文 1 0000000000 李浚弘 108年4月29日 亞太電信 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64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0000000000 潘怡潔 108年4月30日 亞太電信 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64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0000000000 吳炳森 108年5月5日 亞太電信 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0000000000 林聖賢 108年5月7日 亞太電信 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0000000000 李炳奇 108年5月7日 亞太電信 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6 0000000000 陳銘煌 108年5月18日 亞太電信 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0000000000 楊宸皓 108年5月19日 亞太電信 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0000000000 陳萱 108年5月21日 亞太電信 108年3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0000000000 羅敏榮 108年5月28日 亞太電信 108年4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0000000000 邱正淮 108年5月28日 亞太電信 108年4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11 0000000000 胡介銘 108年6月18日 亞太電信 108年4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0000000000 汪裕閔 108年7月6日 亞太電信 108年5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0000000000 蕭延衛 108年7月8日 亞太電信 108年5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7 pro)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0000000000 謝淑惠 108年7月10日 亞太電信 108年5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7 pro)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0000000000 陳政廷 108年7月16日 亞太電信 108年5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7 pro)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0000000000 張珈樺 108年8月1日 亞太電信 108年6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64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7 pro)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0000000000 李晨熙 108年8月2日 亞太電信 108年6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64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7 pro)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0000000000 黃家偉 108年8月5日 亞太電信 108年6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64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7 pro)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0000000000 周淑婷 108年8月16日 亞太電信 108年6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XR 64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7 pro)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0000000000 王少華 108年6月9日 遠傳電信 108年4月電信費繳款通知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5)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0000000000 賴偉嘉 108年7月8日 遠傳電信 108年5月電信費繳款通知 Apple iPhone XR 128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7 pro)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0000000000 林子揚 108年8月10日 台灣之星 108年6月份電信費繳款通知 Apple iPhone XR 64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OPPO R17 pro)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0000000000 陳卉華 107年11月4日 亞太電信 107年9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 Apple iPhone 6s plus 32G(與通訊行協議更換為Apple iPhone 8 plus 64G) 吳沛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ViVo手機1支(含手機門號0000000000SIM卡) 江孟政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之物 2 成功科技企業社經銷商合作同意書1份 江孟政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之物 3 新自由企業社經銷商合作同意書1份 江孟政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之物 4 電腦主機1臺 江孟政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