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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許月馨林秉賢林新為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宥騰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呂宥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因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112年12月20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為應撤銷上開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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