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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02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許月馨吳逸儒林秉賢

第三人
鐵木真舞廳即陳建國
第三人
楓之林養生會館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建國
第三人
楓之林名店即陳芸庭
第三人
金拿獎視聽歌唱坊即彭敬夫
第三人
金饌視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連金麟
第三人
富麗餐飲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立勇
第三人
德隆視聽歌唱中心即莫志霖
第三人
康福視聽歌唱中心即方恩旭
第三人
百玉視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銘芳
第三人
凱撒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芬芳
第三人
鑽石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何櫻芬
第三人
派拉蒙有限公司
代表人
戴建廷
第三人
貴妃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芬芳
第三人
維也納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學宏
第三人
米高梅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怡芳
第三人
金都歌唱城即洪裕翔
第三人
自然風采視聽歌城即吳樽弦
第三人
金萬豪視聽歌唱即黃至豪
第三人
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即張泓森
第三人
曼絲生活有限公司
代表人
殷聖儀
第三人
逍遙閣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耀隆
住○○市○○區○○○街000○000○000號0、0樓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02號被告陳陞珒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

件,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一、二「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第三人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㈡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㈢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法38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陞珒等27人(下稱本案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59、5764、11186、14367、19342、20709、24829、29861、29862號提起公訴,依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係如附表一、二之「店名」欄所示酒店之負責人與其他人員(即本案被告),使用冠昌洋酒有限公司(下稱冠昌公司);連城商行、連城洋酒有限公司、浩程國際有限公司、沛江有限公司(下稱連城商行等)之刷卡機,而共同為附表一、二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納稅義務人(有關各公司或商號之代表人即登記負責人,詳見本院卷一第515至570頁、本院卷二173至177、469至494頁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於本院聲請清算事件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以詐術逃漏稅捐,因而逃漏附表一、二「可能宣告沒收金額」欄所示之稅捐,則本案日後有依法對附表一、二「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第三人宣告沒收上述犯罪所得之可能,而其等迄今均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復未向本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如附表一、二「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第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02號案件已於112年11月20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3日行準備程序;同年月27日行準備程序及對被告陳深珒、賴玉燕、詹麗卿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第三人參與本案後,應依本院通知按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若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使用冠昌公司刷卡機以詐術逃漏稅捐部分

附表二:使用連城商行等刷卡機以詐術逃漏稅捐部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秉賢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店名 統一編號 營業人名稱 地址 左列公司(商號)代表人(登記負責人)  可能宣告沒收金額 1 金悅富理容KTV 00000000 鐵木真舞廳即陳建國 臺中市○○區○○路○段0號3樓 陳建國 按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145,513,188元。   00000000 楓之林養生會館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段0號4樓     00000000 楓之林名店即陳芸庭 臺中市○○區○○路○段0號1樓 陳芸庭  2 麗都理容 KTV 00000000 金拿獎視聽 歌唱坊即彭敬夫 臺中市○○區○○○街000○000○000號1、2樓 彭敬夫 按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61,735,989元。 3 金錢豹汶南(南七)店 00000000 金饌視聽 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 連金麟 按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41,813,070元。 4 金錢豹 臺灣大道店 00000000 富麗餐飲 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樓 吳立勇 按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25,971,771元。   00000000 德隆視聽 歌唱中心即莫志霖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樓 莫志霖    00000000 康福視聽 歌唱中心即方恩旭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3樓 方恩旭 按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62,733,680元。   00000000 百玉視聽 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4樓 賴銘芳  5 海派酒店(海七酒店、海八酒店) 00000000 凱撒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許芬芳 按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27,177,825元。    00000000 鑽石有限公司 (已解散) 臺中市○○區○○○街00號3樓 何櫻芬(於本院查無清算程序進行中,依公司法規定以唯一股東為清算人即代表人)    00000000 派拉蒙 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戴建廷    00000000 貴妃視聽 歌唱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街00號5樓 許芬芳    00000000 維也納 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街00號7樓 林學宏    00000000 米高梅 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街00號8樓 蔡怡芳  6 海舞酒店 00000000 金都歌唱城 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 洪裕翔 按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8,150,591元。 7 自然風采 酒店 00000000 自然風采 視聽歌城即吳樽弦 臺中市○區○○路000○0號 吳樽弦 按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24,759,208元。 8 金萬豪酒店 00000000 金萬豪視聽歌唱即黃至豪 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 黃至豪 按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1,575,975元。
編號 店名 統一編號 營業人名稱 地址 左列公司(商號)代表人(登記負責人) 構成沒收理由之原因 1 金悅富理容KTV 00000000 鐵木真舞廳即陳建國 臺中市○○區○○路○段0號3樓 陳建國 按起訴書附表丙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43,700,271元。   00000000 楓之林養生會館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段0號4樓     00000000 楓之林名店即陳芸庭 臺中市○○區○○路○段0號1樓 陳芸庭  2 麗都理容 KTV 00000000 金拿獎視聽 歌唱坊即彭敬夫 臺中市○○區○○○街000○000○000號1、2樓 彭敬夫 按起訴書附表丙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5,523,889元。 3 金錢豹汶南店106 00000000 金饌視聽 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 連金麟 按起訴書附表丙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4,978,910元。 4 金錢豹汶南店111     按起訴書附表丙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4,269,313元。 5 金麗都惠中店 00000000 儷晶皇宮視聽歌唱名店即張泓森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張泓森 按起訴書附表丙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20,230,039元。   00000000 曼絲生活 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 殷聖儀    00000000 逍遙閣 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 胡耀隆  6 海舞酒店 00000000 金都歌唱城即洪裕翔 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 洪裕翔 按起訴書附表丙所示,涉案逃漏稅總額共有550,843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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