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潘逸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逸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5180、5181、6436、883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 字第17966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2495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丑○○(原名潘佩欣、潘筠祺)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 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 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 密切相關,可能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被犯罪集團利用 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躲避警方追查,竟仍基於縱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亦無違反其本意之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 月16日19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之4號1樓 統一超商逢甲門市內,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浩晨(嘉 達)」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下稱「林浩晨( 嘉達)」),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 ,以此方式容任「林浩晨(嘉達)」使用上開帳戶,以行不法 之事。嗣「林浩晨(嘉達)」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致壬○○、丙○○、子○○、許耕筑、乙○○、庚○○、戊 ○○、丁○○、辛○○、癸○○、己○○、寅○○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 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中,旋遭提領一空。嗣壬○○等 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壬○○、丙○○、子○○、許耕筑、乙○○、庚○○、戊○○、丁○○ 、辛○○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58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壬○○、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 見偵5180卷第25至26頁、偵6436卷第27至30頁、本院卷第77至78頁)、證人即告訴人丙○○、子○○、許耕筑、乙○○、庚○○ 、、丁○○、辛○○、寅○○、證人即被害人癸○○、己○○於警詢之 證述(見偵5180卷第27至29、31至33、偵5181卷第23至25、27至29、31至38、39至42頁、偵6436卷第23至25、31至33頁、偵8837卷第21至23頁、彰化地檢偵17966卷第9至11頁)。(三)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網路帳號歷史資料、存簿及金融卡變更資料(見偵5180卷第45至55頁、第117至121頁、第125至131頁、偵5181卷第53至55頁、偵6436卷第123至127頁、偵8837卷第35至43頁、偵8837卷第79至89頁、彰化地檢偵17966卷第29至34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壬○○、戊○○、丙○○、子○○、許耕筑、乙○○、庚 ○○、、丁○○、辛○○、寅○○及被害人癸○○、己○○等12人之報案 資料【包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所提出之轉帳資料及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偵5180卷第61至73、75至76、85至89、93、99至107頁、偵5181卷第61至69、71至73、79至91、93 至94、99至113、117至119、125至135、137至141頁、偵6436卷第53至61、63至67、75至83、89至89、97至111頁、偵8837卷第49至57、63至65、71頁、彰化地檢偵17966卷第13至14、17至27、51至53、41至44頁) (五)被告提出嘉達包裝有限公司代工勞動契約、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嘉達包裝有限公司之臺灣公司網查詢資料、統一超商寄件單、臺灣銀行存摺、提款卡、郵局存摺提款卡、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華南銀行存摺提款卡照片、與LINE暱稱「林浩晨(嘉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180卷第147至151、178至183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 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 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 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參照)。查,被告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將本案上開4金融帳戶之提款卡交予「林浩晨(嘉達)」使用,使「林浩晨(嘉達)」得以本案上開4帳戶作為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工具,且於提領現金、轉 匯至其他金融帳戶後產生遮斷或掩飾、隱匿資金流動軌跡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是核被告所為,係以上開 方式對於該不詳人士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資以 助力,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單一交付本案上開4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為前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犯附表編號12部分之犯罪事實,由法 院一併調查檢察官於移送併辦所提出的卷證資料以後,認 與起訴書所載附表編號1至11部分之犯罪事實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業如前述, 是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刑之減輕: 1.本案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且未實際參與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可資參照。準 此,被告就其提供本案上開4帳戶予「林浩晨(嘉達)」 使用,容任「林浩晨(嘉達)」以本案上開4帳戶收受、 提領及轉匯不明款項等情,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 揭幫助犯減輕規定,依法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 ,社會上屢見大量被害人遭各式詐欺手法騙取金錢,並在 匯款至金融帳戶後旋遭提領或轉帳一空,故於政府機關、 傳播媒體不斷揭露及宣導下,若不合常情地提供金融帳戶 給他人使用,實可預見該金融帳戶可能被用以遂行詐欺取 財犯罪,並經他人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 ,藉此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所在,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詎被告提供本案上開4金融帳戶之提款卡給「林浩晨(嘉達)」使用,不僅提高此類詐欺犯罪之追緝難 度,更對此類詐欺犯罪產生一定之鼓勵作用,自應予非難 。惟考量被告終能坦認犯行,且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 錢犯行,責難性較小,復參以被告均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 調解成立,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 節,暨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月薪約2、3萬、家庭 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5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所申辦本案4帳戶之提款卡,雖係供犯本案所用之物, 然未扣案,是否仍存尚有未明,且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上開物品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被告 否認有因交付本案4銀行帳戶而取得任何報酬(見本院金訴 字卷第158頁),又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提供本案帳 戶予不詳人士使用而實際獲得何等犯罪所得,故無適用前揭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之餘地。至於本案被告所幫助之詐欺取財正犯,雖有向告訴人詐得金錢,然共同正犯間犯罪所得之沒收,並非一律由共同正犯負連帶責任,而須本於罪責原則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為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判決參照),故就僅係對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意思之幫助犯,自亦僅得沒收其實際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無庸與正犯負連帶責任,方符罪責原則,是本案亦無須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騙取之金錢,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曉婷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告訴人 壬○○ 於110年10月20日19時許,假冒FB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向壬○○佯稱:因錯誤設定為黃金會員,會導致每月多扣款8,000元,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110年10月20日17時17分許 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180號 110年10月20日17時19分許 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 110年10月20日17時26分許 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 2 被害人 癸○○ 於110年10月20日16時20分許,假冒網路商店、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向癸○○佯稱如不願購買商品,而欲取消訂單,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方可退款云云。 110年10月20日17時20分許 2萬2,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180號 110年10月20日17時37分許 1萬0,985元 000-000000000000 3 告訴人 丙○○ 於110年10月20日17時30分許,假冒ajpeace網路商店、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向丙○○佯稱如不願購買商品,而欲取消訂單,須依指示操作提款將帳戶設定為安全帳戶,再依指示將提領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方可退款云云。 110年10月20日 18時14分許 1萬1,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180號 4 告訴人 子○○ 於110年10月20日18時許,假冒ajpeace網路商店、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向子○○佯稱:因系統誤植會員身分,造成訂單金額錯誤,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取消云云。 110年10月20日 20時55分許 5,123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181號 5 告訴人 許耕筑 於110年10月20日17時許,假冒ajspace網路商店、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向許耕筑佯稱:因工讀生將會員身分錯誤設定為批發商身分,為免需代替批發商繳納貨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驗證身分云云。 110年10月20日 21時1分許 8,098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181號 6 告訴人 乙○○ 於110年10月20日23時許,假冒ajspace網路商店、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向乙○○佯稱因工作人員誤植1萬元訂單,如欲取消,須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以確認帳戶是否為開通狀態云云。 110年10月20日 21時14分許 1萬3,989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181號 7 告訴人 庚○○ 於110年10月20日16時21分許,假冒蝦皮購物、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向庚○○佯稱因誤植為黃金會員,要做商品條碼變更,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10年10月20日 21時20分許 1萬2,345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5181號 8 被害人 己○○ 於110年10月20日16時許,假冒DANLYAE電商客服人員,向己○○佯稱因會員設定有誤,為免錯誤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方可解除云云。 110年10月20日 17時18分許 1萬9,986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6436號 110年10月20日 17時21分許 3,900元 9 告訴人 戊○○ 於110年10月20日16時57分許,假冒銥熙無敵廠商、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向戊○○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帳戶被變更設定為高級會員,每月會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解除云云。 110年10月20日 17時21分許 1萬7,123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6436號 10 告訴人 丁○○ 於110年10月20日17時30分許,假冒假期飾品、國泰世華客服人員,向丁○○佯稱因系統異常誤設為高級會員,每月會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取消云云。 110年10月20日 17時40分許 1萬0,123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6436號 11 告訴人 辛○○ 於110年10月20日15時54分許,假冒蕾黛絲、國泰世華客服人員,向辛○○佯稱因電腦遭駭客入侵,將一般會員變更為高級會員,每月會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確認是否已遭扣款云云。 110年10月20日 16時32分許 2萬9,996元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8837號 110年10月20日 16時38分許 1萬9,985元 12 被害人 寅○○ 於110年10月20日18時5分許,假冒除毛膏客服人員、郵局專員,向寅○○佯稱:因訂單有誤,必須要取消訂單,不然每月會被扣錢,須依指示匯取消訂單云云。 110年10月20日20時19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第17966號